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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职业道德【第六章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法律顾问的职业责任是指由于法律顾问违反法律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导致的,由法律顾问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惩戒处分、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法律顾问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是指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狭义上的法律顾问仅指律师;广义上的法律顾问则不限于律师,还包括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技能,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从聘请单位的角度看,目前我国的法律顾问主要包括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人民团体法律顾问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其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也称为“政府法律顾问”。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实现了从无到有、从虚到实、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这一局部的、地方性制度实践已经上升为普遍性制度安排。

从目前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制定的法律顾问工作办法的内容来看,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①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②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③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④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⑤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⑥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2)人民团体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①参与人民团体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服务;②为人民团体参与研究制定法律法规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③对人民团体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服务;④就人民团体工作中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⑤参与人民团体组织的理论学习中有关法律知识的授课;⑥办理人民团体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①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②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③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④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⑤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⑥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2.法律顾问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忠诚法律

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凡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顾问应尽心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法律顾问必须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不能不顾原则地为之服务。《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2)保持独立

法律顾问是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介入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活动中,其根本价值在于推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行事。因此,这客观上要求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受他人意志的干扰,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依照法律的精神对事实作出合乎价值的判断。《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与此同时,法律顾问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3)保守秘密

法律顾问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19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12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即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3.法律顾问职业责任

法律顾问的职业责任是指由于法律顾问违反法律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导致的,由法律顾问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惩戒处分、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有关规范,外聘法律顾问的解聘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2)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名义招揽或者办理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业务的;(4)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的;(5)从事有损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利益或形象的其他活动的;(6)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7)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8)受所在单位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9)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0)党政机关、国有企业认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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