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章销售与运输第三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第三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

第三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签和说明书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三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三十八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兽用原料药不得拆零销售。

第三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轻拿轻放,防止兽药破损和混淆。

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中药提取物等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冷藏保温等有

效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的记录。

第四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退货和收回程序,并做好记录。兽药退货和收

回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规格、生产厂商、数量、退货(收回)单位、原因、处理意见等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