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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合同条款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电视剧合同条款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电视剧合同的主要类型是有关电视剧及各种作品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合同,有关劳动和劳务合同,以及联合拍摄电视剧的合同等等。比如,有的播映合同中笼统地规定某电视剧“在北京地区的版权归北京电视台”。在电视剧合同中,有关聘任合同中的酬金条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一、电视剧合同条款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电视剧合同的主要类型是有关电视剧及各种作品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的合同,有关劳动和劳务合同,以及联合拍摄电视剧的合同等等。这些合同各有其自身特殊性所在。因此,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上,《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主要条款是必不可少的,但不同的合同内容表现在具体条款上也各有不同。

(一)电视剧合同主要条款的一般分析

根据合同法律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当约定清楚以下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实践中特别要注意区分清楚合同标的的种类和性质,因为不同的标的决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带来的利益也是不一样的,判断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比如,在电视剧播映合同中,制作人或者发行方要向播出机构提交电视剧的播出带。在这里虽然制作方或发行方不向电视台提交播出带,该播映合同也不能真正履行,但是这里合同的标的并不是这几盘播出带,而是电视剧这一作品通过电视台播放的权利,播出带仅仅是要播映的电视剧的载体。一部电视剧的播出带本身的成本并不高,但是这一载体当中的电视剧本身的内容却是通过大量的投入才得以完成的,因此其价值远非播出带本身的成本所可以比拟。所以,在一份播映合同中,合同价格往往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电视剧本身的价格,一集多少钱,总共多少钱;另一部分是带子的价格,一盘多少钱,全套多少钱,一套多少钱,数套多少钱。

在涉及著作权的合同中,由于著作权是一项由多种权能组成的复合性的权利,以不同的著作权权能作为合同标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往往就是由于在合同订立时,对合同标的的表述太过笼统,不能清晰确定合同标的究竟为何,由此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差异。比如,有的播映合同中笼统地规定某电视剧“在北京地区的版权归北京电视台”。其实,制作方真实的意思仅仅是将通过无线和有线频道播放电视剧的播映权许可北京电视台。但是单纯从合同自身的文字表述来看,可以理解为在北京地区对该电视剧的所有的权利都许可了北京电视台。

在电视剧合同中,投资合同不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合同标的就表现为复杂的情形。虽然合同标的可以表述为联合制作一部电视剧的行为,但它不是单一的行为,这是会涉及到各种行为、各种物和相关智力成果的归属的复合性行为。在实践当中,由于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相互进行资金借贷,因此一些组织和个人之间为了规避法律,将一方出借给另一方进行电视剧制作的资金,在合同中以联合出资的形式来表述。在借贷合同中,合同的标的仅仅是所借贷的款项,由此带来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也就仅仅是贷方将款项支付借方,借方按期还本付息。但是,如果是联合出资合同,就要涉及双方如何分享利益、分担风险,在电视剧制作中如何分工,对所产生的权利的如何归属由谁来行使,对电视剧发行的权利,以及电视剧拍摄组织解散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等。

(三)数量和质量

电视剧合同涉及的数量问题,要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种类来确定。在一般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合同中,数量条款很容易确定,但是在有些影视合同中,则需要认真对待数量条款。数量是决定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基础,数量标准的不同决定着不同的价款酬金的支付标准。比如,有关演员工作的数量问题,是以参加表演的集数作为工作的数量标准,还是以参加表演的天数作为工作数量的标准。实践中也发生过有关电视剧长度的纠纷,比如,一方认为对方交付的播放带的时长与合同约定的时长不一致。每集的长度也是关于数量条款,在合同中表明每集的时长究竟是多少或者确定时长的标准也是很重要的。

质量条款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是否符合要求。对一般民事合同来说,对质量标准都容易确定,比如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自定标准、按照惯例确定的标准、样品标准等,只要合同中写明了质量标准,质量条款就齐备了。如果履行中发生质量纠纷,也较为容易解决。但是,电视剧合同则不然,由于这里多数涉及到智力成果、艺术创作,因此难以有事先明确的、权威性的质量标准,也没有所谓的行业惯例来确定标准。关于工作质量是否达到标准,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此在电视剧合同中,当事人的主观判断,特别是制片人对于导演和演员的认可程度、电视剧的购买方对于制作公司和主创人员的认可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标的质量的认定。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逐渐开始以电视剧播放时的收视率作为确定电视剧价格的依据,即“风险合同”、“以点论价”、“优质优价”,于是收视率也成为衡量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数。但是,由于个人判断的主观性、以点论价的制约因素太多,应该说对于解决电视剧合同的质量问题都没有发挥理想的作用。

(四)价款和酬金

价款是获得一定的物所支付的对价,酬金是获得对方提供的劳务和接受对方所完成的工作量所支付的对价。价款和酬金定得是否合适,关系到合同是否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最直接利益,关系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在电视剧合同中,有关聘任合同中的酬金条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当今中国的电视剧制作行业,普遍认为支付一些“一线演员”的报酬过高,也就是支付酬金的条款的内容规定得不合理。应该说,演员的报酬是一个由市场决定的问题,如果仅以演员的报酬占一部电视剧的总投资的比例作为衡量报酬高低的标准,并不完全客观。因为实际上,由于我国电视剧制作行业的发展仍没有达到一种很成熟的状态,一些制作单位规模小、资金少,缺少有经验、有能力的制作人,往往预算的数额就不足。由于总投资的不足,相对来说演员片酬的数量占总投资的比例就高。应该说,解决片酬的问题,不能采取制作行业作茧自缚的方式或是鸵鸟政策,对演员联合限价,事实证明明星就有明星的价值。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制作行业要不断完善行业自制、自律措施,提高行业组织的管理质量。

在具体确定酬金条款时,应该明确制作机构支付的是税前的数额,还是税后的数额。在实践中,条款所列的数额一般都是税后数额,特别是对于一些市场价值高的演员,也就是说,合同上的数字是演员实际拿到的数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演员表演的收入作为一种劳务收入,应缴纳收入总额的20%的所得税。按照一些演员的标准,比如所谓“一线演员”一集10万元的报酬,如果是税前数目的话,假如该电视剧是20集,那么演员个人就要缴纳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为了逃避税收,往往双方当事人就会在酬金数额条款上做文章,以至出现“阴阳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说,为了保证演员拿到的实际数额是每集10万,在“阳合同”上订的税前的10万元,在“阴合同”上订的则是税后的10万,而制作单位则按照每集10万的基数,作为代缴、代扣人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缴纳税款。

相对于一线演员报酬被认为太高,而编剧的报酬则普通偏低。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制作单位的制片人的艺术眼光和文学修养以及对于市场的把握,还有就是对于文学底蕴与电视剧质量的关系的认识。应该说,我们现在缺乏大量的高素质的制片人,对电视剧的相关文学创作的问题重视不够,缺乏慧眼。因此在很多时候对于剧本的创作不能支付应有的对价,在酬金条款上不能体现出公平合理。没有好的剧本,电视剧就会流于平庸、庸俗、粗糙。这也是制约我国电视剧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履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即合同义务人在什么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地点是合同当事人履行自己义务的地点。履行方式是指履行义务的方式,即当事人的义务如何履行。这些方面的内容规定得是否科学,也会涉及到合同能否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比如,剧本的创作或改编是一个长期的艰苦智力劳动的过程,少则几月、多则几年,即使创作完成也还要进行修改。因此,如果说规定制作方支付报酬的期限为剧本交付时或者电视剧开拍时,显然这对于编剧来说就太不公平。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如果支付报酬的时间提前,在剧本未完成或未开拍时就全部交付,对于制作人来说也是有风险、不公平的。因为判断剧本质量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果剧本不适宜拍摄,会给制作带来巨大麻烦。因此,合同履行方式在这里就成为保证双方获得公平合理对待的关键。所以在实践中,对于制作方支付报酬的义务的履行,一般都是采取分次履行的方式,履行时间一般确定为签约后、初稿完成时、修改定稿后、开拍之时。

在合作拍摄电视剧的合同中,合同履行义务期限的确定更是至关重要,因为电视剧的制作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合同当事人何时将资金拨付到位、何时进行申请相关许可、何时进行相关宣传、何时要将主创人员聘任到位、负责拍摄的一方何时开机,等等,这些既是电视剧制作者工作的计划,又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要求。如果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工作计划就难以按时完成。

合同履行义务的期限的确定,还会涉及到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未规定双方当事人履行期限的,任何一方对于对方要求履行义务的,都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对于先履行的一方的履行要求,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对于合同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通过合同规定来追究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于督促保证当事人全面、恰当地履行合同,具有直接作用。同时,这对违约发生后如何使守约方的利益得到更加有效的弥补和保护也非常重要。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合同争议,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的条款。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意思自治来选择解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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