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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理和保护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家管理和保护国家管理和保护,即国家的行政管理和保护,是国家通过在行政机关中设立专门的机构,运用行政权力,对著作权进行的管理和保护。要注意的是,电视剧管理部门对有关著作权问题的制止和处罚,并不是直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有关版权保护的职权,而是依法行使电视剧的管理职权的行为。

一、国家管理和保护

国家管理和保护,即国家的行政管理和保护,是国家通过在行政机关中设立专门的机构,运用行政权力,对著作权进行的管理和保护。

(一)著作权的专门管理机关

著作权的专门行政管理是国家专门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著作权事务进行的管理,这包括中央专门国家机关和省级专门机关对著作权的管理。在我国,管理著作权的中央专门机关是国务院所属国家版权局,其管理职权是: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省级专门管理机关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版权局。这类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普及著作权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训著作权行政管理人员,调解处理著作权纠纷等。

(二)电视剧管理部门的管理机关

除了由著作权专门管理机关对全国、各地方的著作权事务进行管理之外,电视剧的国家管理,在涉及有关电视剧的著作权事务上,也发挥着一定的管理与保护职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法规司)及其常设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也承担着对电视剧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1995年8月2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广发办字〔1995〕49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针对影视剧领域内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各电视台播放的国内外影视剧,须取得合法的播放权,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不得播放。同时,该通知要求建立著作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各地方广电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的工作于每季度末定期上报,侵权案件和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部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并公布了侵权举报专线电话。

在实践当中,广电总局通过指导电视剧制作播放主体加强著作权意识,学习有关著作权的法律知识,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来对电视剧著作权进行相关保护。要注意的是,电视剧管理部门对有关著作权问题的制止和处罚,并不是直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有关版权保护的职权,而是依法行使电视剧的管理职权的行为。比如对于侵犯他人播放权,播放他人电视剧作品的,广电总局予以制止,这是由于这种行为首先是违反电视剧发行播放的相关规定,是广电管理部门对于电视剧有关管理规定的执法的结果。如果是由专门的著作权管理机构对侵权人进行制止和处罚,则是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使著作权管理职权、进行著作权执法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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