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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和保护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社会管理和保护(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问题几乎牵涉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人和组织。我国著作权的社会管理机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对全国性的有关著作权的事项进行综合服务和管理。中国音像协会的重要职责和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著作权。一旦有协会管理的中国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便可及时得到保护。

二、社会管理和保护

(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著作权问题几乎牵涉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人和组织。由于作品的数量会很大、流传会很广,权利人往往几乎不可能真正做到自己管理保护自己的作品和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就需要有一定的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为著作权人权益的实现提供管理和服务。这种机制,就是著作权的社会管理,相应成立的专门组织就是著作权的社会管理机构。从理论上说,著作权的社会管理机构的职能,不是来自国家权力,而是来自广大著作权人的授权。因为著作权主体需要一种力量能够代表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著作权人就将保护其权益的权利授予了著作权的社会管理机构。在我国,虽然著作权社会管理机构是在国家机关的主持下设立的,但从本质上说,它不是国家机关,其所进行的管理也不属于行政管理。

我国著作权的社会管理机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对全国性的有关著作权的事项进行综合服务和管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宗旨是依照《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作者的著作权和作品的使用者及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繁荣科学文化,促进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的发展。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下设8个机构和部门,对应开展以下八个方面的活动:1.著作权登记。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境外音像制品出版合同认证登记等,并公告。2.版权代理。组织国内外的版权贸易洽谈,提供版权贸易信息、咨询服务,接受权利人的委托开展版权代理业务,提供选题策划服务,受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委托收取和转付著作权使用报酬。3.版权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纠纷调处、代理诉讼,为著作权人和版权产业单位提供长年法律顾问服务。4.版权鉴定。接受司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委托,对版权纠纷进行技术鉴定。5.开展版权保护信息服务,收集、发布各种版权保护信息,开展版权贸易电子商务。6.编辑出版《中国版权》杂志。7.开展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培训版权业务人员。8.开展其他有关著作权保护和服务的工作。

该中心管理的下属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及其前身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是国内唯一一家法定稿酬(但涉及音乐作品的表演、录制的播放除外。音乐作品表演、录制和播放的报酬收转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承担)收转机构。它根据与报刊社、网站签订的稿酬委托转付合同,收取稿酬;根据与作者签订的委托合同,将报刊社、网站交来的稿酬主动转给作者,同时与拒不支付稿酬的报刊社、网站等作品使用单位进行交涉,索取作者应该得到的稿酬,甚至代理提起诉讼,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作者的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其他社会管理组织

1.中国版权协会

中国版权协会是中国著作权领域的全国性专业团体,是我国版权领域唯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团体。

中国版权协会的主要业务是:促进版权立法、司法与管理的理论研究;开展国内外有关版权的学术、信息交流;宣传普及版权知识,组织版权专业培训;提供版权法律咨询和政策建议;推动版权集体管理,承接版权鉴定,为版权代理、版权贸易等提供服务;调查举报侵权盗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举办符合该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该协会有五个分支机构:学术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反盗版委员会、版权贸易委员会、版权产业委员会。

2.反盗版联盟

反盗版联盟是各种与版权有密切关系的社会组织结合起来的维护自身著作权权益的维权性组织。除中国版权协会设立的反盗版委员会外,还有许多地域性或专门性的反盗版组织。如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反盗版联盟有19个[6],还有出版社的反盗版联盟、在线反盗版联盟等等。目前,电视剧制片者的组织——电视制片委员会在维护电视剧著作权权益方面,也发挥了一些作用,但这种作用还远远不够。应该说,强化行业维权组织的独立性和功能的发挥,在保护著作权方面是非常有意义的。

3.中国音像协会

中国音像协会于1994年4月29日正式成立,是全国音像界自愿组成的国家一级行业团体。其业务包括音像的出版、复制和发行三个主要环节,负责保护三方面的合法权益,协调三方面的业务关系,提供三方面的有关信息,规范三个领域的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中国音像协会的重要职责和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著作权。

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职能是:(1)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2)依法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缴纳的作品使用许可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3)根据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定期分配作品使用费;(4)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5)进行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公益宣传;(6)经国家版权局授权,协会还承担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费收转工作;(7)经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协会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CISAC的框架下,协会已与约40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并将协会会员名单和作品资料分别汇入国际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名录(CAE)和世界作品目录(WWL),从而将中国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纳入国际识别系统。一旦有协会管理的中国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便可及时得到保护。

电视剧制作人在进行电视剧的制作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在不能与权利人直接进行联系的情况下,应该首先与该协会进行联系,以便获得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资格,避免带来侵权纠纷。实践当中,发生的若干有关电视剧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纠纷,原告都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从199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至今,我国现有正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此一家。目前,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正在筹备建立,它们将分别从事音像制品和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社会管理中的一种专门活动,即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方便他人使用作品、保护著作权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具体来说,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我国制定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5 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条例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条例明确规定了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自己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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