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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返财物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解除婚约返财物■案情概述李某家住某省某市,30多岁还未娶上媳妇,就托亲属朋友帮忙介绍。李某没同意,便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约,并要求王某返还收受的现金和财物,同时赔偿往返路费,王某拒绝返还。王某辩称,原告与她订立婚约后,同居了五六天。■分析建议本案是一起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要求返还财产的民事案件。

解除婚约返财物

■案情概述

李某家住某省某市,30多岁还未娶上媳妇,就托亲属朋友帮忙介绍。2006年10月,朋友张某为李某介绍一位河南省某市的姑娘,叫王某。两人于当年12月订婚,李某一次性给王某3000元、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之后,两人分居两地以电话联系。

2007年春节刚过,李某来到河南某市,向王某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向李某表示自己正在学习电脑刺绣,学期一年,要求学成后立即结婚。李某没同意,便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约,并要求王某返还收受的现金和财物,同时赔偿往返路费,王某拒绝返还。

2007年6月7日,李某向河南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王某的婚约关系,判令王某返还人民币3000元、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以及赔偿原告的往返路费。王某辩称,原告与她订立婚约后,同居了五六天。被告认为原告不成全自己学习机会,单方解除婚约,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订婚时一次性给付被告2500元,另500元由被告支付给介绍人张某(审理中责令返还),还送被告一对金耳环、一条金项链。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爱法律保护。原告赠与被告现金及财物是一种附条件民事行为。如今所附条件(结婚)没有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原告要求返还财产是合理的,应适当予以返还。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返还路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2000元、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限判决生效之日履行。(2)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路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建议

本案是一起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要求返还财产的民事案件。我国对允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约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方可以协议解除,也可以单方解除。婚约解除后,双方赠与的一些贵重物品、有纪念意义的财产,视具体情况返还。借婚约赠与财产,实质上是基于社会风俗习惯,为了达到结婚之目的而作出的有条件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所附条件(结婚)并未成就,因为赠与行为没有效力,因而解除婚约同时,应酌情返还为好。本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赠与物合情合理。而原告为与被告相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花去的路费,是纯粹为了自己的利益支出的费用,结婚登记不成并非被告欺骗所致,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单就婚约解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受理,但基于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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