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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大量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为此婚姻法明确规定予以禁止。“以买卖婚姻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合法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要受到教育和处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还要依照刑法予以制裁。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一方(大多数是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这种行为虽不如买卖婚姻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它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为此婚姻法明确规定予以禁止。

这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划清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是都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包办强迫的婚姻,后者基本是自主婚。二者均是违法行为,但违法的性质、程度、危害后果各不相同,处理也不一样。

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第3条对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这种案件,必须指出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惩处”。“以买卖婚姻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借婚姻索取财物“属于剥削阶级的旧习俗,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如因财物发生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婚前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一方主动向他方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予方是违心和被迫的,因而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后者是一方或双方主动自愿赠与,不附条件,与结婚不发生直接的联系,是合法行为。

3.划清说媒骗财和正当介绍的界限。前者是以说媒为手段,骗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后者是人们的善意帮助,甚至是一种社会事业,如婚姻介绍所等,是合法行为。对以骗财为职业的媒婆、媒棍和贩卖妇女的人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指出:“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坚决打击,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包括女方父母)。”

4.划清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二者都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前者是违法行为,后者是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划清以上界限的目的,是要根据不同的情节,运用法律加以不同的处理。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合法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要受到教育和处理,情节恶劣,触犯刑律的,还要依照刑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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