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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和外空法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空气空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区域,适用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超出国家主权的范围,适用外层空间法。尽管如此,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定界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外空委成为制定外空法的主要机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外空条约经各国批准生效后即成为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外空法。外空法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

第四节 外层空间和外空法

一、外层空间

(一)外层空间的概念

1.自然科学的定义

外层空间作为自然科学上的概念,一般指空气空间(或大气层)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大气层和外层空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而是逐渐融合的。

2.法律上的定义

国际上至今尚无权威定义。因此,我国法学界只能使用借用自然科学的定义: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或大气层)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

(二)外层空间的界限

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在科学上难以区分、界限难定,给国际法带来了困难。空气空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区域,适用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超出国家主权的范围,适用外层空间法。二者的界限不定,国家主权的行使范围最高界限就无法确定,两种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也难确定。例如,各国对其领空享有主权,外国飞行器不得擅自闯入,但领空的高度无法确定,如何确定外国飞行器是否进入该国领空呢?

为此,在科学上无法确定两个空间的确切界限之前,是否可以在法律上人为地确定一个界限呢?法学家们为此提出了各种法定界限的方案,这些方案大致分为两类,即空间说和功能说。其中功能说主张按飞行器的功能及其作用的范围来确定界限,避开了关于外空定界的困难和争吵,又解决不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至今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空间说主张以某种高度界定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目前最受赞同的是以人造地球卫星轨道近地点高度为界的主张,这个高度大概为海拔100公里。尽管如此,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法律定界问题依然悬而未决。

在讨论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时,有一个问题不可回避:航天器的发射、回收可能过境他国领空,是否构成侵犯领空?目前国际法无任何规定,至今也没有哪个被过境国提出过抗议。因此,有学者认为,航天器的过境自由已成为国际习惯。但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被过境国没有抗议的前提是,过境并没有造成损害。因此,这种过境权起码应该是有必要的和无害的。这样看来,航天器的过境权很像船舶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尽管外层空间界限未定,但法律地位已定,即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具体包括:(1)外层空间不得被各国据为己有;(2)外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利用;(3)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

二、外层空间法

外层空间法是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简称“外空法”。

由于外空法产生的时间较晚,其渊源基本为条约。外空法的出现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人类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发射成功后,国际社会决心制定外空法,以调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联合国大会于1958年12月13日通过决议,成立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1959年12月12日,改称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或“外空委”)。外空委成为制定外空法的主要机构。外空委于1962年成立了法律小组委员会,负责拟订外空法草案,提交外空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外空条约经各国批准生效后即成为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外空法。至今,联合国已制定了五个条约、三个宣言、三个原则。

(一)五个条约

1967年《外空条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循原则的条约》)。

1968年《营救协定》(《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

1972年《责任公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1976年《登记公约》(《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1984年《月球协定》(《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这些公约确立了人类外空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并初步建立起了四项基本的空间法律制度,即空间营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以及探测和利用月球的制度。外空法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

(二)三个宣言(不是外空法渊源)

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1996年《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

1999年《空间千年: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

(三)三个原则(不是外空法渊源)

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三宣言和三个外空原则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不是外空法的渊源。但对外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对各国在相关领域的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中国于1983年加入了《外空条约》,1988年加入了《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但没有参加《月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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