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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问题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问题此外,由于外空及相关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的关于卫星遥感、广播电视的卫星直播、外空使用核动力、空间碎片、地球静止轨道、无线电频率分配、空间站以及空间活动商业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国际社会正在形成或完善相关的制度。(三)联合国《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由于遥感国和受感国之间的分歧巨大,关于卫星遥感地球的法律问题,至今没能得以解决。

第六节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问题

此外,由于外空及相关技术的迅速发展带来的关于卫星遥感、广播电视的卫星直播、外空使用核动力、空间碎片、地球静止轨道、无线电频率分配、空间站以及空间活动商业化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国际社会正在形成或完善相关的制度。

一、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

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即所谓卫星直播,是指利用专门的大功率电视直播卫星直接向用户播发电视节目,用户可以直播用很小的家庭天线设备进行接收,也可通过集体接收后再转收。我们在这里主要是讨论卫星直播。卫星直播不同于卫星转播,卫星转播是由通讯卫星转发电视信号,由大型地球站接收,再经地面线路送往电视中心,然后向用户播发。

(一)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的法律问题

一国通过地球同步轨道卫星进行电视广播,其传播范围难以避免地会跨越国界,扩散到别国领土范围,而各国因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不同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对立。早在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在此问题上发生很大的分歧。拥有先进太空技术的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早就开始评估是否可能利用直播卫星作为输出的工具,特别是利用直播卫星进攻第三世界的市场,因为美国的电影、电视节目、广告文化产品可以从第三世界赚取相当可观的利润。同时,还可以利用直播卫星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和输出,借以干涉别国内政。发展中国家则由于经济技术落后于发达国家,暂时只能成为别国直播卫星的被动接受者,这对它们的文化发展和国家安全都存在不利因素。它们担心卫星传播科技被发达国家所掌握,会更加不利于国力薄弱的国家的文化与经济发展。

各国对卫星国际直接电视广播的分歧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信息自由和不干涉原则的对立

以前,东欧国家强烈反对对另一国领土播放卫星电视节目,认为卫星电视播放国对另一国没有放送权或着落权,因其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欧美国家则根据自由传播信息的原则主张自由进行电视广播。

2.关于扩散的问题

卫星电视广播内容会无意识地传送到其他国家领土上,叫作“扩散”。东欧国家既反对向别国进行直接地卫星电视广播,也主张限制扩散节目内容,认为放送国应经可以接收到该节目的外国的事先同意。

(二)联合国大会《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上述各国的对立尽管已有所缓解,但分歧依然存在,国际社会至今尚无一部国际公约解决此问题。仅有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对卫星直播问题规定了十项原则:(1)利用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不得侵犯各国主权和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并不得侵犯人人有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权利;(2)卫星国际直接广播应遵守国际法;(3)国家及其授权的个人或实体从事卫星直播活动的权利平等;(4)开展多级别的卫星直播国际合作;(5)和平解决卫星直播引起的争端;(6)各国对其卫星直播承担国际责任;(7)广播国与接受国的协商权利和义务;(8)保障版权和邻接权利;(9)卫星直播国应将其活动之性质告诉联合国秘书长;(10)卫星直播国应将其意图通知收视国并与之协商。

上述原则尚未成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但对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活动有指导意义,也可作为国际公约协商的基础。

二、卫星遥感地球

(一)卫星遥感地球技术及其应用

卫星遥感地球,主要是利用卫星对地球和低层大气进行光学和电子探测。如今,遥感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军事、地球科学、农业、林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监测、考古、野生动物保护、环境评价、牧场管理等各个领域。其中地球科学中的矿产勘查、地质填图等是较早应用遥感技术的领域。例如,早在20多年前,美国就曾利用这项技术成功预测苏联小麦产量,为研究国际市场的小麦价格提供了有利的参考数据。1991年江淮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江苏省气象局农业气象中心利用接收到的气象卫星资料,估计出江苏省受淹农田面积为53.3万公顷。江苏省民政厅参考这个遥感结果来分发救灾款物。1987年5月我国大兴安岭发生特大火灾,多次飞至火场上空的飞机根本看不见火情,是美国遥感卫星在北京的接收站接收了情报,帮助中央救灾小组组织灭火。

(二)卫星遥感地球的法律问题

一国采用卫星遥感技术观察地球及其内部结构,不可能局限于本国领土内。这样当遥感到他国领土状况时,是否侵犯他国主权呢?

拥有遥感技术的发达国家和那些不具有此项技术的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观点对立,利益冲突。其争论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拥有遥感技术的国家是否具有外空自由权

发达国家认为,根据自由利用外层空间原则,遥感无须取得地面国的事先同意;发展中国家强调领土国的权利,认为遥感应取得地面国的事先同意。

2.遥感资料和数据的使用优先权

对于遥感所获资料和数据,发达国家否认受感国具有使用优先权;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受感国有优先权。

3.遥感资料和数据的转让权

对于遥感所获资料和数据,发达国家认为遥感国有权将其转让给第三国;发展中国家否定遥感国可以擅自将其转让给第三国。

(三)联合国《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由于遥感国和受感国之间的分歧巨大,关于卫星遥感地球的法律问题,至今没能得以解决。没有出现任何国际条约来确立法律制度。国际上仅仅通过了一个指导性文件,即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它规定了15项原则,其主要内容是:(1)遥感活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应遵守国际法而进行;(2)遥感国应与受感国协商,提供参与遥感活动之机会以增进相互利益;(3)受感国有权按合理价格取得原始数据和经处理的数据;(4)参加遥感活动的国家应将有助于保护地球自然环境和促进人类免受自然灾害侵袭的资料提供给有关国家;(5)遥感国之间要进行国际合作,联合国及其国际机构进行国际合作;(6)遥感国应承担国际责任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责任。

上述原则既照顾到受感国的主权和利益,也不妨碍遥感国的遥感活动,该决议是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这些原则应视为遥感活动中所应共同遵守的规则。这些原则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具体实践和适当的修订补充,将来有可能成为正式的国际条约。

三、外空使用核动力源

在外空使用核动力源,主要是解决航天器对动力的需要。核动力卫星使用的空间核反应堆与传统的太阳能电池阵和蓄电池联合供电相比,具有的优势主要包括:单位质量功率大、成本低;不依赖太阳能,不受尘埃、高温和辐射等因素影响,环境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强;体积小、重量轻,可有效减轻火箭推进系统负荷,增加航天器有效负荷和可靠性,适用于某些军用卫星和行星探测器。但由于卫星坠毁时会对大气和地球造成污染,核电源的使用会受到安全上的限制。

自1961年第一颗核动力卫星升空后,核动力卫星因失事而返回地球的事件时有发生。美国在1964年4月发射“子午仪”号导航卫星时,因发射失败卫星所携带的放射性同位素源被烧毁。1964年,美国一颗核动力卫星在重返地球时,在印度洋上空烧毁,其燃料铀-238散布在大气层中并扩散至全球。1968年5月“雨云”号气象卫星发射失败时,核电源落入圣巴巴拉海峡,后被打捞上来。这些事件引起国际社会的严重关切。

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的决议,其中包含11项原则,主要内容是:(1)在外空使用核动力能源应按照国际法进行。(2)核动力源的使用限于非用不可的航天器。载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的设计和使用应确保其危害低于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建议的防护目标。核反应堆可用于实际航天任务和足够高的轨道,核反应堆的燃料只能用高浓缩铀-235并应有一个极可靠的操作系统。放射性同位素发电机应用封闭系统加以保护并应保证没有放射性物质散入环境。(3)对核动力卫星拥有管辖和控制权的国家在发射前应作彻底和全面的安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4)发射国在具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发生有放射性物质重返地球的危险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国家,并将该资料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其他国家索取进一步的资料时,发射国应尽速答复。(5)拥有监测和跟踪设施的国家应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向联合国秘书长及有关国家提供情报,发射国和所有拥有有关技术的国家和国际国际组织应对受影响的国家提供协助。(6)发射国承担国际责任。赔偿应包括搜索、回收和清理工作的费用和包括第三方提供援助之费用。

【注释】

(1)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0-292.

(2)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7-128.

(3)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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