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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是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概述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即大陆架外的整个海底区域及其底土,处于公海海底。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一个海域制度。传统的公海制度已不适合于这个区域所面临的问题,将它分离于公海并为它制定特殊的国际法制度才是最好的选择。

第十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概述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即大陆架外的整个海底区域及其底土,处于公海海底。

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一个海域制度。这个区域以前属于公海的海底,是从公海中分离出来的一部分。它的出现使公海仅剩下水域部分。公海的海底除了这部分,还包括部分沿海国管辖的大陆架。它的出现反映了当代人类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类能够涉足以前甚至无法了解的神秘海底世界。当人类面临着陆地和近海资源的枯竭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人类不仅需要,也有能力开始在茫茫的大洋洋底进行寻宝之旅。传统的公海制度已不适合于这个区域所面临的问题,将它分离于公海并为它制定特殊的国际法制度才是最好的选择。

这个区域所面临的最棘手的是资源开发和利益分配问题,也就是各国间对海洋资源权利的竞争。各国是否可以公海自由为原则,自由开发利用海底资源,甚至通过先占主张主权?由于各国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别,自由开发显然仅对少数发达国家有利,它们会凭借先进的科技和雄厚的资金捷足先登,占尽先机,等弱小国家具备开发能力时,资源将被瓜分殆尽。因此,发展中国家极力主张大陆架外的海底是人类的共同财产。

经过多年的艰苦的谈判与协商,各国达成妥协。《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区域及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3)对资源开发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进行管理。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4)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5)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用于和平目的使用。

三、平行开发制

“区域”开发制度是国际海底法律制度的一项最基本的内容,内容主要有:

第一,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区域”的勘探和开发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

第二,实行平行开发制,指“区域”内的资源开发活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也可由缔约国及其私人公司,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其具体做法是: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管理局同时提出两块商业价值相等的矿址,并提交关于两个矿址的制图、试验、锰矿核丰度及其金属含量的资料。管理局在45天内应指定一个矿址作为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址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进行开发。取得核准进行勘探的工作计划的经营者,就同一区域和资源在各申请者中应有取得开发工作计划的优惠和优先。这是一种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开发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途径。另一种实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分配的方法,是在所有国家中,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人民中收集和分配管理局企业进行海底开发活动所赢得的利润。

【注释】

(1)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5-98.

(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374.

(3)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5-89.

(4)梁淑英.国际法教学案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3-107.

(5)朱文奇.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72.

(6)新华网.[2001-12-24].http://news.xinhuanet.com/china/2001-12/24/content_2083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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