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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共利益目的审查程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建立公共利益目的审查程序对公共利益目的的审查,应当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部分。对公共利益目的的事后审查是指土地征收被批准后,被征收人认为土地征收目的不具有合法性时的救济机制,包括对通过公益征收获得土地的单位的用地情况的监督审查。

(一)建立公共利益目的审查程序

对公共利益目的的审查,应当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部分。事前审查主要表现在,承担建设项目主体提出用地申请后,有关部门对其公共利益目的进行审查,然后确定是否核准。目前征收机关确定征收申请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主要依据,是用地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这种审查由于缺乏公开的调查程序而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用地单位可以通过编制计划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骗取批准,或者,当征收目的遭到反对时,批准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受任何监督。

对公共利益目的的事前审查,还应表现在公众对征地拆迁的依据,如项目设计任务书、规划等的参与意见,使征地拆迁的依据明确、界线清晰,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城乡规划法》第26条关于规划编制过程中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的规定,要求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如果作为拆迁或征地依据的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就能充分听取、吸收公众的意见,规划的制定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各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过程,则规划的执行就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

对公共利益目的的事后审查是指土地征收被批准后,被征收人认为土地征收目的不具有合法性时的救济机制,包括对通过公益征收获得土地的单位的用地情况的监督审查。我国《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未规定被征收人认为土地征收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的救济机制。应当建立土地征收目的不合法时的救济制度,在被征收人认为土地征收目的不合法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应当将司法审查的时间提前。目前司法审查的时间是在征用和拆迁决定已经生效之后。征用、拆迁既成事实,造成的损失不可修复或者恢复原状成本高昂。只有将司法审查的时间提前到征收、征用的决定生效前,法院的裁量才能真正发挥积极作用,对政府的违法拆迁或者征用决定才能起到实质性制约作用,从而避免因为损害已经发生而带来的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

此外,目前我国被征收土地一旦由政府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交给用地单位使用后,征地程序即告结束,制度上缺乏对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的有效监督。《土地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但对违反规定用途(如公益用途)使用土地是否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未加以规定。为了防止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征收权,有必要设立土地买回制度,赋予被征收土地的原所有人,在需用土地人逾期不使用或不按原征收核准的目的使用时,有以相当对价收回其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即买回权。设立买回权的目的是,在认同土地征用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启动又一项所有权转移的请求程序。只要用地单位没有按照公共利益进行相应的开发建设,则被征收土地就失去了公益目的的依托,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再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此种情况下,就可通过买回权制度的实现,对原土地所有人的“私益”进行相应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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