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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不通畅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救济渠道不通畅公共利益内涵的抽象和范围的不确定,使立法很难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穷尽的列举和描述,因而大量具体的公共利益的判断和争议最终还需要通过司法裁决机制予以界定。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缺失,导致司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保护无力。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五)救济渠道不通畅

公共利益内涵的抽象和范围的不确定,使立法很难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穷尽的列举和描述,因而大量具体的公共利益的判断和争议最终还需要通过司法裁决机制予以界定。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的缺失,导致司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保护无力。《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41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首要条件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这表明:一是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之外,使得法院对公共利益的行政界定并没有太多的话语权。二是只有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使得公权行使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由于行政不作为而使公共利益缺乏保护时,社会公众由于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而无法提起诉讼,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此外,《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被征收人认为土地征收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的救济机制却没有任何规定。而且,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征地者在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并没有规定向司法机关获得救济的权利。同时还规定,被征收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并不影响征收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也就是说,即使相对人对此种行政行为有争议,仍可以强制实行,而没有为相对人提供一种事前救济的途径,这也导致了被征收征用方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申,最终选择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行为,酿成了很多恶性案件的发生。

【注释】

[1]韩大元:《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4期。

[2]《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水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2款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畜牧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献血法》第5条第2款规定: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5]《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采购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教育法》第8条第1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6]《劳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7条规定: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企业所需的由地方计划管理的物资,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努力办好与企业有关的公共福利事业。

[7]《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8]廖加龙:《关于“公共利益”的范围》,载《人大研究》2006年第7期。

[9]吴小红:《行政紧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院网。

[10]《年终策划:2004年中国经济的五十个回想》,人民网经济频道。

[11]杨赿、王立芳:《广西岑溪:十年违规征地何时休》,载《半月谈》2006年第12期。

[12]城仲模著:《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77页。

[13]晓舟:《小谷围艺术村之痛》,载《时代潮》2004年第12期。

[14]纪旭:《广州大学城拆迁背后,物权法成拆迁户最后希冀》,载《瞭望东方周刊》2005年7月27日。

[15]沈荣化、汪瑜、韩若铭:《论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

[16]《“嘉禾拆迁”与“权力性暴力”》,http://www.sina.com.cn 2004年5月25日。

[17]刘晓鹰、申京诗:《试论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目标及对策》,载《农村经济》2004年第2期。

[18]《湖南农业大学拆迁纠纷调查:职工服毒千人聚集》,http://www.people.com. cn 2006年11月13日,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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