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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检察院在对执行机关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与同级执行机关共同督促下级执行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有错误,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执行机关。

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性规定。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指除刑事诉讼法已有专条规定之外的一切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这些监督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罚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时,据以交付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手续、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2年期满是否依法及时予以减刑;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服刑中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者发现了漏罪,是否依法进行了追究;对于服刑罪犯的申诉是否及时转送,并作出正确处理;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的执行活动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保障了罪犯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是否有利于罪犯改造;对于刑期届满的罪犯是否按期释放;等等。

人民检察院在对执行机关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以口头方式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监狱或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执行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执行机关回复;纠正违法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与同级执行机关共同督促下级执行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有错误,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执行机关。

思考题:

1.什么叫执行?执行有哪些特点?

2.执行机关有哪些?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如何执行刑罚?

4.试述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程序。

5.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哪些种类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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