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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换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换在当代的法律变迁过程中,法律传统的历史功用往往是相对的。比如,在中国法律传统中,对现行法律的道德评价、解决纠纷的自治方式、建立秩序的责任体系等等,都可以成为完善现代法律调整机制的历史借鉴。因此,对于正在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国来说,如何协调好法制转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进而实现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换,这的确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

三、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换

在当代的法律变迁过程中,法律传统的历史功用往往是相对的。这是因为,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律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范型。法律传统是在以人身依附为条件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有着自己固有的制度规范和价值取向,而现代化的法制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契约关系的社会基础之上的。它以规范的严格性、体系的完整和谐性、司法过程的程序化为自己的模式特征;它以确证法律的权威性、确信法律能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因此,法律传统与现代法律之间的相互排拒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差异性本身,构成了法律传统对当代法律发展进程影响的历史限度。

但是,法律传统的价值系统本身,确实存在着许多有待于人们去不断开掘的历史遗产。比如,在中国法律传统中,对现行法律的道德评价、解决纠纷的自治方式、建立秩序的责任体系等等,都可以成为完善现代法律调整机制的历史借鉴。因此,对于正在走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中国来说,如何协调好法制转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进而实现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换,这的确是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

推动法律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主要动力来自于社会内部本身的诸因素之间的矛盾运动,这种转型并非仅仅由于外部环境强迫承继传统的人们作出的,而是蕴含着内在的必然性。第一,它表明法律传统本身内含着接受变化的潜力。在法律由传统向现代性转变的历史过程中,社会主体应当力图走出传统的法律世界,挣脱传统法律观念的精神束缚,获得新的法律价值观念,从而向新的法律世界迈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体同一切传统的法律观念决裂,而只是与某些阻碍社会进步与法律成长的法律观念诀别,进而在新的历史水平上更深入地理解法律传统遗产的时代价值,积极主动地赋予法律传统以新的存在形式和历史生命力。第二,它也表明法律传统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改变。推动法律传统创造性转换的社会条件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来自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强大推动力量。新型的现代法律系统只有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才能够确立和建构起来。那种脱离经济生活条件的转型而单纯追求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的观念,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中,必须创造性地重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文明发展的新型法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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