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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是独立的部门法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领域必定与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拥有交集,教育法律调整的对象与范围将不可避免地会同其他法律部门发生相交的状况。(三)教育法律调整的方法教育法律的调整方法是区别法律部门的又一标准。

二、教育法律是独立的部门法

如果说教育法律是独立的部门法,那就涉及研究教育法律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即教育法律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众多法律部门所组成的法律体系中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从属于某一法律或某几种法律。

(一)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法学界关于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二元标准说,这种观点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要注意该法律所直接调整的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同时也要注意调整的方法。二是多元标准说,这种观点认为除了要注意调整方法以外,还需要考虑“主观性”原则。“这些主观性原则主要包括:(1)划分部门法的主要目的是有助于人民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2)应考虑不同的社会领域的广泛程度和相应法规的多寡;(3)划分部门法既不能过宽也不应过细,在它们相互之间还应保持适当的平衡;(4)划分部门法时,应以全部现行法律为基础,同时也适当考虑正在或即将制定的法律;(5)有不少法律可以从不同角度列入不同的部门法;(6)部门法的划分不是任何人随意定的,但又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往往有几种划分方法,其中各有利弊。”[35]三是一元标准说,该观点认为每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拥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我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不是千篇一律的,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对待,以上三种划分的方法都具有相同之处,在具体的划分情况之下,需要根据具体的事物判断。在一般情况下,倾向于二元标准说。

(二)教育法律所调整的教育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是一种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关系。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早在人类诞生之后就产生了教育,教育与社会无论是从内部还是从外部的关系来看都正在日益复杂化。教育调整的仅属于教育领域,调整的范围由过去简单的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教师、学生、家长这样一些关系演变为一种复杂的教育社会关系。从办学主体来看,除过去的国家办学之外,还出现了社会力量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社会各界捐资办学等。这些教育社会关系都由教育法来进行调整,这在过去是没有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领域必定与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拥有交集,教育法律调整的对象与范围将不可避免地会同其他法律部门发生相交的状况。如果这样就将教育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属于某种法律部门,那么是毫无原则性可言的。教育活动是具有自主性和专业性的,例如学校、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有关社会团体等之间关系的性质是其他领域中的社会关系所不具有的,虽然有些问题与其他法律有相关性,但是应该注意到教育法调整的关系主要是教育领域所特有的,主要限定在教育关系之内,因此,我们可以将教育法律看作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教育法律调整的方法

教育法律的调整方法是区别法律部门的又一标准。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和方式。它包括:确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确定这种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形式;确定法律制裁的方法。“教育法律的调整方法是:对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必须依照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其法律制裁,它包括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也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不是主要的方法。”[36]

教育法律的调整方法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主体对象来看,教育法律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家长、教育投资主体等,体现其权利和义务。特别注意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教师的职业权利。例如在义务教育中,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二、教育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其强制实施的力度和范围与其他法律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教育法的实施和执行主要是依靠社会力量的维护和公民的自觉遵守,它在调整手段上要综合运用行政的、民事的以及经济的手段,在必要的时候也用刑事的制裁方式。“柔中带刚”是教育制裁方法的重要特色,这是教育主体的特殊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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