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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律本地化目前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澳门法律本地化目前存在的问题(一)立法脱离普通民众和社会对于法律是法律专家的法律还是民众的法律,在理论和实践中历来都有争论。在中文官方地位已经确立的后过渡时期,澳门法律本地化仍以葡文单语立法的方式来进行是不合时宜的。然而,事与愿违,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事实上进展缓慢。

二、澳门法律本地化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脱离普通民众和社会

对于法律是法律专家的法律还是民众的法律,在理论和实践中历来都有争论。有人主张,法律是法律专家的法律,法律只要法律专家能理解和使用即可;但也有人主张,法律不仅是法律专家的法律,而且更是民众的法律,法律不仅应该被法律专家理解和使用,还应该被广大民众理解和使用。在澳门,法律为法律专家的法律的观点得到许多葡萄牙法律专家的推崇,以至于法律是否能被民众理解和使用成为无关紧要的事。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在澳门法律本地化的过程中,不少法律的制定是照搬照抄,不搞调查研究,不分析澳门社会经济现状,不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完全闭门造车,以至有的法律规定和澳门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在现代社会,任何立法都必须处理好法律本身同民众和现实社会的关系,脱离普通民众和现实社会的立法是不可能有强大的生命力的。

(二)葡文单语立法不合时宜

到目前为止,除立法会的一些议员所提的部分法案是以中文形式出现的外,绝大多数的立法工作是以葡文单语立法方式进行的,尽管制定出来的法律后来进行了中文翻译,在公布时是以中葡文双语形式出现的。在中文官方地位已经确立的后过渡时期,澳门法律本地化仍以葡文单语立法的方式来进行是不合时宜的。首先,96%以上的澳门居民为讲中文的中国人,其中真正懂葡文的只是极少数,葡文立法极少有人懂得。其次,以葡文单语立法,即使有中文译本,意味着葡文优先,中文次之,在法律的葡文本和中文本不一致时以葡文本为准。这显然不利于中文官方地位的确立,忽视了中文和葡文的平等及同等的官方地位。最后,以葡文单语立法势必要将法律译为中文,但由于翻译者本身没有参与立法过程,在翻译时又没有机会同立法者进行沟通,对立法者的意图全然不知,仅就翻译而翻译,故谬误自然难免。

(三)法律中文译文晦涩难解

当前,澳门法律本地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法律的中文翻译。尽管中文已是澳门的官方语文之一,但澳门现行的葡文单语立法方式带来了大量的法律中文翻译工作。在现阶段,澳门法律的中文翻译工作仍很重要,可以说,如果没有澳门法律的中文化,则没有澳门法律的本地化。为此,澳门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来专事这项工作。虽然近年来澳门的法律翻译工作卓有成效,但也有一些问题。有些问题是葡文单语立法造成的,有些问题则是翻译本身的问题。结果,法律的中文翻译不仅谬误难免,而且晦涩难解。

笔者并不否认澳门的法律翻译应有自己的特色,但坚持和保留自己的特色必须有度和适当。比如说,对现在和将来在澳门适用的国际公约的翻译,如果我国已经加入且已有正式的中文译本,就没有必要再花费时间和精力单另去作一个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文译本了。况且,澳门回归后,就中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而言,澳门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当然应适用之,中国政府将承担在澳门适用的国际公约所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这些国际公约的正式中文译本就是澳门要采用的中文文本。故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当再作一个澳门的中文译本了。

(四)法律本地化工作进程缓慢

自1987年以来,澳门进入过渡时期已十年有余。在这十余年里,作为澳门过渡时期三大任务之一的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工作进程是缓慢的。就拿号称“五大法典”(即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的本地化来说,眼看澳门回归祖国只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到现在只完成了《澳门刑法典》和《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其他三大法典竟告阙如。另外,对澳门社会来说,还有其他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如公司法、商业登记法、涉外仲裁法和著作权法等,也应是必备的,但到现在仍未出台。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不计目前仍在澳门适用的由葡萄牙延伸过来的法律,澳门本地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建立和健全澳门本地的法律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按照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自该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葡萄牙政府负责澳门的行政管理。因此,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理应由葡澳当局加以推动。况且,在澳门回归前完成其法律本地化工作更有利于葡萄牙文化,特别是葡萄牙法律文化在澳门的延续,对葡萄牙本身也是有利的。从主观上讲,葡澳当局还是愿意在过渡时期内完成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的,因为其知道这项工作对葡萄牙的利益所在。然而,事与愿违,澳门法律本地化工作事实上进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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