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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理性思辨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也正因为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我国犯罪研究的理论中居于显著地位,在犯罪治理的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各项基本思想,也处于不断的充实与完善之中。由此,可以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表述为“预防与治本为主,兼顾控制、惩罚与治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奠基于犯罪原因的社会综合因素的理念。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理性思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针对日益严峻的社会治安状况,基于犯罪研究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逐步形成的旨在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方针,基于社会犯罪现实,注重打防结合、标本兼顾、重在治本,强调主体、力量、措施等的整合,至为关注基层工作的落实,应对犯罪原因的综合因素等,这些思想与实践,具体符合客观、辩证、全面、务实、因果等观念。也正因为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我国犯罪研究的理论中居于显著地位,在犯罪治理的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各项基本思想,也处于不断的充实与完善之中。例如,2001年9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重申并深化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基本思想。(70)笔者基于犯罪原因与对策的基本观念,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提出如下思考。

(一)明确表述指导思想

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表述为“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或者“打防并举,标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固然从总体上体现了以预防与治本为本位的合理思想。不过。这其中也蕴涵着将“控制犯罪”归属于“预防犯罪”,以及将“打击犯罪”等同于“惩罚犯罪”的理念。然而,在严格意义上,控制犯罪,不同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基于犯罪条件的揭示,旨在限控遏制犯罪的发生;而预防犯罪,则基于犯罪原因的揭示,旨在预先防范犯罪形成;“打击犯罪”也不完全等同于“惩罚犯罪”:打击犯罪是对于犯罪的从重从快惩处,具有严厉制裁的意义,惯于表现为政治性用语;而惩罚犯罪则是强调给予犯罪合理的刑罚报应,具有法律威慑的意义,倾向于法律性用语。另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打击是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工作环节,这两者所予强调的内容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这两种表述所隐含的背后层面的意义,也是颇值分析与思考的。由此,可以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表述为“预防与治本为主,兼顾控制、惩罚与治标”。

(二)强化重要工作环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具体强调了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环节,这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有了较大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不过,基于最好的社会政策,如何把握预防犯罪的关键环节,仍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奠基于犯罪原因的社会综合因素的理念。不过,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犯罪形成罪因作用机制中,各种致罪因素所处地位并不一致,各种致罪因素之间也有着特定的作用关系。(71)基于社会结构的视角,意识价值、社会分层、制度规范等应当成为犯罪原因分析的关键因素(72)。由此,目前遏制犯罪的重心,应当在于强调意识价值的引导、注重社会结构的调整、力求合理制度规范的构建,具体地说:弘扬优秀道德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缓解社会紧张心态;调整社会政策,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缩小贫富差距,竭力构建菱形社会;加强官员廉政机制,竭力惩治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确立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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