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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中的普法宣传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章 农村法律传播:乡土社会中的普法宣传我国从1985年开始以国家五年规划的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普法教育,普法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比如法学界关于送法下乡、农村纠纷解决和农村法治等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意识到乡土社会内生秩序的意义和价值,从不同的进路观察农村社会。

第六章 农村法律传播:乡土社会中的普法宣传

我国从1985年开始以国家五年规划的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普法教育,普法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双重背景下,农村普法教育和法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2006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简称“五五规划”)中,明确将农民列入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并规划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要求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开展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和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提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性;继续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至此,国家以五年规划形式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已经进行了20多年。

经过四分之一个世纪的努力,我们有必要回过头来总结和检视农村法律传播工作的实效,观察农村地区的法治进程;另一方面,农村法律传播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特别是随着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农村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农法律传播的迫切程度和实施难度都相应增加,适时地摸清社会变化脉络,相应地调整传播策略,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学术界对农村法律传播的研究刚刚起步,到目前为止,国内学术专著尚不多见。法律传播方面少有的几部著作,或由传播学者和法学学者合著,或是边缘法学领域学者在传播学世界的浅涉。如《法律传播学》、《法律传播导论》[1]等,试图勾勒出法律传播学作为一个边缘独立学科的雏形,沿用了经典的“传者——渠道——内容——受众——效果”的分析框架,但未能真正把法律的内核和传播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存在“食而未化”、法律与传播两张皮的感觉,像水油混而不融。研究者做出了搭建学科框架的尝试,但停留在系统性、条目性的概述,对法律传播现象和传播要素缺少语境化的理解,没有设身处地、历史地理解复杂的法律传播现象,特别是针对复杂的农村社会,抽离社会背景“类真空”地条分缕析法律传播现象,是某种形式地坐而论道,当面临具体情境时通常缺乏或失去说服力。

而法学、社会学对乡村社会的研究成果更为丰厚,为我们提供更多的理论资源。比如法学界关于送法下乡、农村纠纷解决和农村法治等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都意识到乡土社会内生秩序的意义和价值,从不同的进路观察农村社会。比如苏力《送法下乡》等论著探讨国家法、习惯法、民间法在农村社会秩序建构中的状况、表现特征、相互间的关系,为理解农村传统观念和国家法律在乡村秩序和矛盾纠纷解决有重要启示;梁治平的《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对一些案例的实证研究来语境化地阐述法律在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有限性和非无可替代性,其研究方法和结论对我们研究乡村法律传播,正确看待法律在乡村中作用有借鉴意义。尤陈俊《法治的困惑:从两个社会文本开始的解读》通过田野考察中获得的两个社会文本,交叉学科的分析发现在乡土社会之中,现实的“法治”在偏离理想化意义的背景下运行,存在一种“重新阐释”的过程,并认为这是乡土社会地方性知识对政府推进型法治自上而下灌输的现代西方式法治知识逐渐由被动迈向主动的回应;如果我们以传播学的观点解读,不难看出一种媒介文本和受众权力的斗争,农村受众对国家法律话语做出了能动的协商性解读,这为我们思考在中国农村特定的社会文化语境中,农村受众接受行为的提供了本土化的理论资源。

一些学者在“国家——社会/乡村”的分析框架下重新认识了农村法治建设和普法等实践,如苏力的《送法下乡》非常精到地指出国家通过司法路径进行政权建设,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而董磊明提出:这些年中国社会的巨大结构变化,现代性的话语在当下的村庄社会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有了与之匹配的结构现实,对现代性的法律具有某种选择性的亲和力,使得农村已经有了“迎法下乡”的需求[2]。赵旭东通过在河北一村庄的法律人类学考察认为“通过普法、送法下乡以及社会秩序的综合治理这种话语体系的动员而使其获得了自身行政上的合法性;依法治国的观念……逐步地成为了乡村社会中解决日常纠纷的主要依据”[3]。上述研究充分重视了微观场域中法律多元及传播解读语境的复杂性,并且深蕴着明显的价值关怀,试图沉入乡村追问法律的意义和秩序的实现可能,这也是本研究所秉持的研究姿态和方法。本研究认为:法律信息进入的是特定时空中的村庄生活,在乡村的生活逻辑中被阐释或应用,村庄的自然环境(如交通情况、距离城镇远近、气候等)和社会环境(如经济结构、开放情况、聚居状态、文化水平、村庄精英等),再加上国家的大环境大传统共同塑造了具体的地方规则和情境选择,因此,需要大量扎实的田野调查和民族志式的研究,通过深入农村的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沉入乡土社会语境中,引入历史的维度,力争纵深而全方位勾勒对农法律传播的脉络,诊断传播的症结。

本研究选取江苏省J市为例,调查我国农村地区对农法律传播服务状况,期望能窥豹之一斑。本次调研在J市下辖的X镇、W镇、F镇、Z镇、Y镇、G镇、S镇、D镇共8个乡镇开展,上述乡镇基本涵盖了J市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农村地区基本情况。

研究于2009年6月中旬开始在J市开展,主要在市、镇和村三级展开调研。在J市区主要在2009年6月中旬、9月下旬、10月下旬和J市司法局领导、法宣办工作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等进行座谈和深度访谈;在乡镇,分别于2009年7月、8月、10月在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乡镇学校企业医院等进行座谈和访谈;在村里主要于2009年7月、8月、10月和12月进村入户,与村干部、学法中心户、普通村民展开访谈和问卷预调查。

调查问卷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受访者的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经济水平和打工经历等;第二部分调查了农民媒体使用情况,包括有线电视、无线广播、收音机、报纸、书籍、网络等媒体的接触频率、偏好和对媒体的评价等;第三部分,调查了农民对法治电视节目的收视频率、参与情况和评价,以及农民对媒体曝光(包括网络曝光)的了解和评价;第四部分,调查农民对各种普法活动的知晓度、参与度、评价和今后参与意向等,涉及普法宣传栏、标语口号、法律培训活动、现场咨询活动、学法中心户、村聘法律顾问、农家书屋等主要的法律传播渠道;第五部分,通过了解农民对打官司的看法、对法律的认识、基本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等考察J市农村地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并了解村民获取法律信息的常用途径和对现有普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长达半年的前期调研和预调查,主题为“对农法律传播现状与需求”的正式问卷调查在2010年元旦前后正式实施,这一时间段内有大批农民工返乡,乡村中能配合调查的年龄层次和职业分类比较全面,能更有效、更真实反映问题。正式调查期间由经过培训的访员进行入户填答,样本为年满16周岁的公民,不具备阅读能力的样本,由访员进行解释后根据调查对象的答案代为填答。在上述8个乡镇严格按照各乡镇人口比例进行分层抽样。发放有效问卷共计255份,实际回收有效问卷246份,有效回收率达96.5%。调查结束后采用了SPSS13.0分析软件,对数据进行了录入、整理和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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