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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民权与公共物品选择权的探讨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显然与一般受众的公民权利相比,农民受众的公民权长期处于被忽视、被侵犯甚至被剥夺的境况。信息资源的分配不公与平等话语权的相对剥夺,使得“人口强势、地位弱势”的农民很难享有真正的“公民”权利。除了上述受众“公民权”的分析,受众的“公共物品选择权”则是在探讨农村居民作为纳税人“能否成为受众”的一种公共经济学视野下的进一步考量与追问。

二、“能否成为受众”:基于公民权与公共物品选择权的探讨

在乡村信息传播体系中,“农民是不是一个受众”或者说“农民能否成为一个受众”,在西方传播学理论发展及中国受众研究愈加成熟的今天,似乎是一个无需回答但又很难回答的现实问题。

应该说,当代中国农民的根本问题是权利问题。[12]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领域享有与其他阶级、阶层同等的权利,其特殊利益应该受到保障的原则,是需要国家维护和保障的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农民权益问题有着深刻的历史性及复杂的政治、社会和文化背景。受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对广大农村居民来说,户籍管制带来的城乡差异与地域差异,造成了城乡居民在国民待遇与实际地位等方面的不平等现象,并突出表现在农民的经济文化权益的不平等。由此可见,当前中国农民的根本问题已经凸显为以“平等权”为核心的权利问题。

“能否成为受众”则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受众权利”是否平等的问题。所谓受众权利就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或自然人的、在自由意志支配下、以实现某种利益为目的的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自由,具体表现为受众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的平等获取新闻信息权、新闻信息知情权、媒体表达权、选择媒体权、使用媒体权、救济与获得补偿权等权利,是受众所享有的新闻权利与消费者权利的统一体。[13]受众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受众的主体性之上的,其本质就是受众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权与公共物品选择权。

所谓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而受众的公民权,则是指受众作为一般的公民所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显然与一般受众的公民权利相比,农民受众的公民权长期处于被忽视、被侵犯甚至被剥夺的境况。信息资源的分配不公与平等话语权的相对剥夺,使得“人口强势、地位弱势”的农民很难享有真正的“公民”权利。

在传播场域中,一旦信息中的绝大多数流向了传播场域中少数占据有利位置的强势阶层,而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却处于信息饥渴的状态,犹如我们的社会结构一样,这样的生态分布必然会影响到传播场域的健康发展,并最终危及至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14]更何况,要求享受平等的传播权利,是现代文明社会的第一标志。如此看来,农村居民“能否成为受众”不仅仅是个一般意义上的“受众权利”探讨的专业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现实中“人权”与“公民权”能否实现和如何保证的重大社会问题。实际上,受众研究本身的任务之一就是揭示受众作为“人”的权利的实现水平以及可能被侵犯的事实,并为寻求法律的、政治的权利救济开拓理论的方向。[15]对农传播中的农村受众的研究更该如此。

除了上述受众“公民权”的分析,受众的“公共物品选择权”则是在探讨农村居民作为纳税人“能否成为受众”的一种公共经济学视野下的进一步考量与追问。所谓公共经济学,是专门研究公共部门经济行为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该学科主要论述有关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存在的意义与方式,强调公共经济活动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市场失灵和公共需求的存在,并要求政府部门或公共组织来组织公共物品的生产与提供以满足人们的公共需求。当前我国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最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为农村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物品。而农村居民公共需求的满足很大程度上是与农村公共物品生产与供给制度联系在一起的。

在此需要探讨和明确的是对农传播服务特别是以大众传播媒介为信息源的涉农服务体系是否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公共物品”一般是和“私人物品”相对而言的。按照萨缪尔森的观点,所谓公共物品就是所有成员集体享用的集体消费品,社会全体成员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社会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公共物品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产品一旦被提供出来,就不可能排除任何人对它的不付代价的消费;另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也就是增加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任何消费者的受益。[16]

照此标准,大众传播媒介则具有作为公共领域或公共物品的先天因素。以电视为例,从总体上看,所有的电视媒介都应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因为电视媒介是社会信息和自然信息的符号载体,一旦社会事实和自然事实进入电视屏幕,并在受众群体中传播开来,就具有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17]再加上新闻本身也是一种公共物品。由于新闻信息满足的是全社会成员的公共消费需要,人们对新闻信息“公共消费”的消费特点和其对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的“效用方面的外在性”,使得新闻自诞生伊始就注定了它是每个人都有权利接近,并对每个人也对全社会都有重大收益的公共物品。[18]不过由于政府与市场的完全重叠,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具有政府产权性质的新闻传播事业才有着无可置疑的纯公共物品性质。而改革开放以来的媒介变革使得我国的大众传播媒介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纯公共物品转型为市场经济时代事实上的准公共物品。

其实不仅电视,其他对农传播方式、内容或渠道在我国也都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准公共物品,属于能够满足农村公共需要,具有传播“三农”信息、服务“三农”及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等方面作用的农村公共物品。而农村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溢效应明显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应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发挥重要性。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都是以各自的方式参与国民经济的运行,但它们的行为方式和目的却不一样。但市场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和社会资源的垄断化占有,因此完全依靠市场的自发运动并不足以提供服务于“三农”的农村公共物品,甚至会削弱或扭曲对农传播等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这就是经济学所谓的“市场失灵”。

当前对农传播的式微暴露出的则是我国农村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失灵或市场失败。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必然要求政府进行及时地“补位”和干预,以明确以政府为主的公共部门在提供和改善对农传播公共服务时需要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也正是由于上述市场失灵,才成为公共部门(政府)介入对农传播活动的理由与行动逻辑。政府在加强对农传播公共物品供给的同时,实际上是在保障农民的公共物品选择权,又或者说是在切实解决农村居民的受众身份与地位的合法化的问题。

而在厘清公共部门(政府)、对农传播媒介主体责任分工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讨论的则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化运作的媒介与农民“受众”之间发生的供求关系。媒介的公共性要求其首先履行社会权力的功能,即新闻媒介应该成为人民实现政治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的有效工具。换言之,在大众传播时代,在媒介本身成为准公共物品的情况下,公民的知情、表达和舆论监督权还主要通过新闻媒介来实现,此时新闻媒介的供给行为主要是一种公共服务行为,而不是传受之间简单的交易和买卖行为。因此受众首先是作为公民而存在的。[19]可见,还农村居民以“国民”待遇与“公民”权利,让农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受众”是可能的,也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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