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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废除死刑的基本看法_阿尔贝・加缪自述

时间:2022-08-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对废除死刑的基本看法_阿尔贝·加缪自述在1914年战争之前不久,一个杀人犯在阿尔及尔被判死刑,其犯罪事实特别使人愤慨。此事引起了极大反响。普遍的看法认为,对于这样一个杀人犯,判杀头罪,那量刑是太轻了。我的看法却恰好相反,对此应该大谈特谈。大家都知道,主张死刑者们最大的一个理由就是杀一儆百。首先说,社会并不相信像它自己所说的“杀一儆百”的话。

我对废除死刑的基本看法_阿尔贝·加缪自述

在1914年战争之前不久,一个杀人犯在阿尔及尔被判死刑,其犯罪事实特别使人愤慨(他杀了一个农民的全家,包括他们的几个孩子)。此人是一个农业工人,他是在一种极度狂热中行凶杀人的,尤其严重的是,在杀人之后又把钱财全部掠走。此事引起了极大反响。普遍的看法认为,对于这样一个杀人犯,判杀头罪,那量刑是太轻了。有人对我说,我父亲的意见是,杀害儿童这件事,特别令人气愤。关于他老人家,据我所知,这是一件极少见的事,他竟然要去行刑现场亲眼看一看,这是他有生以来的第一次。为了及时赶到刑场,他在夜间便起床和一群前去观看的群众一起跑到城市的另一头。那天早晨他看到的情形却对谁都没讲,只听我母亲说,看完行刑之后,他便飞快地赶回家来,只见他形容异常,什么也不讲便到床上躺了下来。不一会儿,就见他突然大呕起来。他刚才亲眼目睹了那个现实的场面,而这种场面一向都掩饰在套话之下。他看过这个场面之后,不但不去想那些被杀的孩子,却怎么也控制不住总是在想着砍下他的头颅而被扔在断头台木板上的那具扭动着的身躯。

应该相信,为了平息老实而正直的人们心头的愤怒,这种惯常的做法也确实十分可怕。而这种刑罚,在正直人的眼里认为再加重一百倍也不为过,然而其结果却是另一种效应,反倒使人们心神不定。当公正以其最高的形式出现,并被认为是保护人民时,其效果仅仅是使老实人呕吐,那恐怕很难认为,这会给当地人民带来安宁和秩序,也很难认为这就是它应尽的职责。相反地,它令人厌恶的程度不会比犯罪更差,这种另一种形式的杀害反倒会在前一种形式的杀害上加上新的血污,更谈不上对社会这个大躯体的损害给以补偿了。大家在谈论死刑时就绝不吞吞吐吐,而一致的看法则是,死刑是必要的,尽管令人遗憾。因为必要,大家便对其是否合理闭口不谈;因为它令人遗憾,于是干脆就不谈它了。

我的看法却恰好相反,对此应该大谈特谈。这也并非因为我爱发议论,我想也不是我天性就有这种癖好。作为一个作家,我一直对某些阿谀奉承抱有反感;作为一个人,我认为在我们这种环境中,一些丑恶的现象,如果实在不可避免的话,也应该在沉默中同其对抗。但当这种沉默或者言语的把戏用滥了时,它就会走向反面,或者当人们从当时的痛苦中走出来时,就会不信这一套,那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就只能是清清楚楚地把事情讲明白,并指出在辞藻外衣掩盖下诲淫诲盗的可耻把戏,此外别无他法。法兰西同西班牙和英国在铁幕的这一边共同享有现代国家的荣誉,但在她镇压手段的武器库中却依然保留着死刑。这种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惯例之所以在我国能够存在下去,乃是公众舆论对此毫不在意,或者不闻不问的缘故。即使有所反映,也只不过是一些冠冕堂皇的颂扬之词。一旦想象枯竭,辞藻也便失去了它的意义,那时一个漫不经心的人对于死刑的判决也就变得漫不经心了。但是,你却显示出杀人的机器,你却使铁器和木器相撞,你却使人听到人头落地的声音。那时,公众的想象便一下子复活了,它也使人同时弃绝了辞藻和死刑。

当纳粹分子在波兰公开处决人质时,为不让这些人质发出反抗的呼声和喊出自由的口号,他们用绷带涂上石膏封住那些人质的嘴。我们把那些无辜受难的命运同那些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的命运相比,会感到有些不够庄重,但除了这些犯人不是在我国唯一被送上断头台的人之外,其做法是相同的。现在首先要说的并不是死刑乃是必要的,其次也不是对它该不该提出来的问题,而是要指出这种刑罚是不必要的。(www.guayunfan.com)我认为它不但不必要,从更深的意义上讲还是有害的。大家都知道,主张死刑者们最大的一个理由就是杀一儆百。为惩处犯罪,绝不是只砍下他颈上的人头便可了事,乃是为了用一极端手段对那些起而效仿者起到震慑作用。社会不实施报复,它仅做预防工作,它之所以用人头落地相威胁,是为了让那些想杀人者从中看到自己的下场,从而退步抽身。

如果我们不看到如下情况的话,上述理由还是很有说服力的。下述情况是:

1.社会本身并不相信自己说的“杀一儆百”的做法;

2.尚未见有一例,对那些决心以身试法者,因为有死刑的存在而退步抽身,而且很明显,即使死刑有震慑作用,但在那些成千上万的罪犯中却见不到什么效果;

3.但在其他方面却产生了使人厌恶的作用,那后果却难以预料。首先说,社会并不相信像它自己所说的“杀一儆百”的话。如果它真的相信的话,它就会把砍下来的所有人头都拿出来展览了,它也会对此大做广告,甚至用来作开胃酒的新商标了。相反地,我们知道,在我国凡杀头都不在大庭广众之下实施,只是在监狱的院子里、在极少数专业人员的参与下实行。

既然如此,明知这种“惩戒”不能阻止犯罪,而其效果,如果有效果的话,又使人难以看到,那么为什么社会上竟然同意这一做法呢?死刑判决,首先它并不能震慑那些尚不知自己将会杀人的人,因为那些人决定要杀人,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形成的想法,而其杀人的准备是在一种狂热情绪支配下做的。其次对下面这种人也起不到震慑作用,即这种人将要向不忠于他的情人讨个说法,于是便手持武器吓一下他那位情人或情敌。他这样做,实际上并非情愿,也不想去杀人。总之,死刑并不能因之对那些身处不幸中的已然在犯罪的人起震慑作用。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实际上并不起作用。当然也应该承认,在我国这种刑罚并不多,但这种“不多”也足以使人战栗。

那么,至少死刑的判决,可以震慑那些犯罪团伙或者以犯罪为职业的人吧?事实上也并不然。我们可以在科埃斯特雷的书中读到,在英国当一个惯偷在刑场处决时,人群中其他小偷照样施展他们偷窃的惯技,而这些人群就是围在绞刑架下看这些小偷的同伴被吊起来的人。……震慑的效力只能施之于没有犯罪的胆小者,而在不可救药的犯罪分子面前,它就显得软弱无力。

保存生命的本能也同样有双重性,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它也可能被破坏的本能所取代。这种破坏本能,是唯一能够完全解释何以会有那么多反常现象存在的原因,比如何以会从中毒者转而成为毒品吸食者,以致把一些人引向毁灭,而本人并非不晓得个中的利害。人有生的愿望,但却不能因之就认为这种愿望可以约束他所有的行为。人也有与世无争的愿望,他愿意为它而死也了无遗憾。因此,犯罪者也并非只想犯罪,也有遭到不幸的愿望,他希望这种不幸能伴随着他,特别是一种巨大的不幸。当这种奇特的愿望扩大并取得主宰地位时,不仅死亡的威胁不能阻止他犯罪,甚至还会使他失去理智,于是为了去死,便以某种方式去杀人了。

这种奇特的现象便足以解释,一个似乎精心制定的,为使正常人望而生畏的刑罚,实际上已完全与普通心理学脱节。对已废除奴隶制的国家所做的统计,毫无例外地表明,取消死刑同犯罪之间并没有联系,犯罪率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断头台保留着,犯罪活动也同样保留着。在这两者之间只有法律的联系,此外没有任何关联。通过统计,我们所能得出的结论就是:在几个世纪里,对罪犯不断地处以死刑,而谋杀罪及其他犯罪活动却也不断出现,证明死刑并没有使任何此类犯罪活动消失。而几个世纪以来,对一些较轻的谋杀罪不再处以死刑,不但此类犯罪在数量上没有增加,相反在某些方面却在减少。同样,在几个世纪里,对较重的谋杀罪处以死刑,但此类的谋杀犯却并没有绝迹。在三十三个废除死刑或不再使用死刑的国家里,谋杀罪的数量却没有增加。因此,谁能从以上事实中得出结论说,死刑在实际上能使犯罪分子望而生畏呢?

在各种社会中,以及在各个群体中,其维持正常秩序的本能都相反地要求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就必须接受它,而不容许有绝对的纵容。然而,同样的逻辑又会使我们得出结论说,从来就没有过绝对责任者,因此也便无所谓绝对的惩罚或绝对的奖励。任何人都不可能得到终身奖励,同时,也不应该受到绝对惩罚,尽管有充分理由认定他是犯罪,但也有可能他是无罪的。死刑这条法律,不能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也无法说它公正,它对一种相对的犯罪行为,却使用了终身的、无可挽回的惩罚,因此,它侵犯了那些人的生的权利。

简单地说,我们的文明已失去了它唯一的社会标准,即按着这个标准,可以为死刑作辩护,也可以依据世人所受的痛苦,要求取消死刑。另外,死刑的取消应该由我们社会中有觉悟的成员提出要求,同时也是基于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现实性。

首先说必然性。对一个应该受到极刑的人作出裁决,就必然要确定此人已然没有任何可以挽救的希望了。我们再强调一遍,在这里,其理论观点就互相发生了冲突,并且停留在毫无意义的互相对抗之中。而恰恰在这一点上,我们当中没有任何人能干脆地予以决断。因为我们大家既是法官又都是当事人。正因为如此,对我们是否有杀人的权利表示犹豫,而对我们处理这种案件的能力又表示怀疑。世上没有绝对的无罪,也没有至高无上的法官。我们大家在生活中都损害过别人,这种对别人的损害发展成不为人所知的犯罪,也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世人无所谓真正的公正,只有可怜的良心才能称得上公正。至少,我们活在世上使我们懂得了这些,也使我们能在自己的总体行为中再加上一点儿善行,以部分地弥补我们留在世界上的恶行。这种附着在弥补恶行身上的生的权利乃是人类的天然权利,即使最坏的人也有这种权利。最卑劣的罪犯和最公正的法官,在这方面都是共同的,他们在这里相会了,彼此都有不幸,彼此都有共同的责任。没有这种权利,精神生活便在严格意义上不存在。特别在我们当中,不应该有任何人对别人表示绝望,除非此人已死,把自己的生命交给命运之神安排,那时才可以对他盖棺论定。如果在此人未死之前就对他下最后的结论,当债主尚在人世时,就给他结账,那么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在这方面,你愈是绝对化地审判别人,自己也便受到绝对的审判。

面对犯罪的现实,应该如何为我们的文明下一定义?答案很简单:三十年来,国家政权所犯的罪行,远远超出了个人行为所犯的罪行。我在此所说的,甚至还不包括战争,无论是全面战争或局部战争。无论是鲜血和酒精,它们都可以毒害社会。然而,由国家政权直接杀死的个人,其数量已是一个天文数字,已大大超出了个人凶杀数字,而且对犯人的审判依据刑法的愈来愈少,而依据政治原因的愈来愈多。其证明便是,在我们当中,不管这人如何受人尊敬,都面临着某一天有被判死刑的可能,而这种现象倘在本世纪初,那将被认为滑稽可笑。阿尔封斯·卡尔的那句俏皮话“让那些杀人的先生们开始行动吧”如今已没有任何意义。那些制造大量流血事件者,就是那些大权在握、想使历史和公理都被自己所摆布者。

如果没有死刑,欧洲这块贫瘠的土地也不至于被二十年来堆积的尸体所毒化。我们这块大陆上,一切道德标准都被恐惧和仇恨搅乱了,个人之间如此,国与国之间亦是如此。意识形态的斗争在绞索下和屠刀中进行。人类社会和自然社会已不再行使它们的生杀之权,乃是由意识形态来支配或要求人类的生死。有人曾写道:“断头台始终起着惩戒作用,当我们认为需要杀死那个人时,是那人的生命自行终止了领受圣事。”这种惩戒作用愈是传播得广,其流毒也愈加普遍。随之而来的,便是虚无主义的混乱局面。因此,必须斩钉截铁地予以废除,并且在原则和制度上宣布,人的生命高于政权。任何措施都应限制社会力量施于个人的压迫,都应使欧洲“消肿”,因为它正在忍受着充血的痛苦,任何措施,都应该提供欧洲更好的思考机会,都应该让它逐步走向健康。欧洲的顽疾在于它不相信任何事物,并且自以为什么都能做到。实际上它任何事物都不懂,而且差得甚远。根据叛乱的发生和我们的愿望来判断,它相信某种事物,即它认为人类的极端困苦处于一个神秘的范围之内,同人类的极端辉煌是相连的。信仰,在大多数欧洲人中已然丧失殆尽。所谓信仰,便是为刑罚的正常秩序作辩护。然而大多数欧洲人也非常厌恶把政权当偶像崇拜,这种政权自称可以代替信仰。自此,走在中途的我们这些人,便无论对可知的事情或不可知的事情都决心不予接受,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有自己的希望,也有自己的无知之处,并对绝对的法律,即无法弥补的法律,予以拒绝。但我们也并不晓得,对某种严重罪行应施以终身的刑罚,我们也并非不晓得,必须要剥夺该罪犯的前程。但待到明天,在一个团结的欧洲里,由于我以上说的那些原因,庄严地废除死刑,应该成为我们欧洲法典的第一条条文,这也是我们大家共同的愿望。

必须强调的是,我不认为这个世界就没有任何责任。同样,也不是因为这是一种时髦的做法,即把一切是非,不管是受害者还是谋杀者不问青红皂白一律予以宽恕,以致造成一种黑白颠倒的混乱。这种混乱如果出现,那纯系一种感情因素,与其说因为宽宏大度,毋宁说是因为软弱无力。其最终的结果,将是为这个世界上最丑恶的现象张目。但正是在目前世界形势下,当代人便要求制定各种法律,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法规,这种法律可以约束世人,却不是毁灭他们,可以引导他们而不是镇压他们,使他们充满生机和活力而不是阻挡历史的发展;他们需要做一个有七情六欲的人和与之相应的法律法令,总之,他们需要一个理智的社会,而不需要混乱无章,即不需要那种骄横傲慢和政权的权力不受约束的社会。

我坚信,死刑的废除有助于我们走上通向这种社会的道路……法兰西执政当局没有能力在这一点上战胜自己,也不能向欧洲提供一帖欧洲所需要的药方,那么,它起码也应在目前改革对死刑的实施方式。今天的科学可以提供诸多杀人方式,它至少可以使人体面地死去。有一种麻醉药可以使犯人由睡眠过渡到死亡,可以给犯人一天的时间,让他自己服用,或者用另一种方式,即当犯人情绪不好,意志消沉时,由别人在食物中下药让犯人服下。这种办法,可以让当局认为非杀不可的犯人体面地死去,可以保证不致出现砍头时那种令人厌恶的难堪场面。

——《关于断头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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