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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社会组织都初具了社会组织的基本组织结构。上文可知,从2010年6月开始,在区残联的指导下,业务主管单位为JD区残联的全部社会组织全部进行了法人代表变更,由原来的政府官员变更为社会法人,并要求这些社会组织都形成了正式、书面的组织章程并建立理事会,进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发展。
助残社会组织的独立性_公共服务购买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研究

虽然12家社会组织都或多或少带有些官方色彩,有些是体制内机构转改而来,有些是为改革探索扶持新建而来。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社会组织都初具了社会组织的基本组织结构。

上文可知,从2010年6月开始,在区残联的指导下,业务主管单位为JD区残联的全部社会组织(包括中标的社会组织和其他没中标的社会组织)全部进行了法人代表变更,由原来的政府官员变更为社会法人,并要求这些社会组织都形成了正式、书面的组织章程并建立理事会,进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

从12家社会组织的调查问卷中知:在法人代表上身份上,属于政府工作人员的有4家,社会人士有8家;在法人代表的来源上,来源于社会组织内部选举的有3家,占25%,组织提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有5家,占42%,其余4家的法人代表直接就是政府任命。在工作人员方面,全职人员最少的是0人,如XC路街道残疾人服务社,其工作人员全部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兼职担任。拥有最多的全职工作人员的社会组织是夕阳红俱乐部和和谐家庭服务中心,都拥有11名全职工作人员。其他社会组织平均拥有3—4名全职工作人员。

另外12家社会组织中全部社会组织都形成了正式、书面的组织章程;9家成立了理事会,占75%;11家社会组织会按年度对自己的财务状态进行审计,占92%;11家社会组织的活动经费全部来源于政府,占92%;9家社会组织拥有组织自身长期规划,占75%;组织内部重大决定,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4家,占25%,组织提出,但须主管部门审批的5家,占42%,组织提出经理事会通过的有2家,占17%;组织的日常活动主要实施政府部门交代任务的有5家,占42%,由组织自行开展的有6家,占50%,由组织决定,但须向主管部门汇报的有1家,占8%。

由此可知,虽然参与购买方服务区内38家助残社会组织都已经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从资金上可以看出,绝大部分社会组织单一来源于政府拨款或公益项目的购买资金,从内部管理方式上看,虽然有了社会组织的形式,但很多管理的实权仍然还是在政府手中。如此就会导致社会组织只想依靠体制内资源,而不愿意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和新的资金来源,缺乏活力、独立性差、依赖性强,同时很多组织内部治理机构与制度也缺失或流于形式。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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