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创新产业组织体系,增强产业发展活力

创新产业组织体系,增强产业发展活力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业发展历程,实质上是由超越阶段集中经营人为急速推动农业朝该方向发展,转为依托内在发展动力稳步及时适度朝该方向发展的过程。此后,随着劳动力转移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水平的提高,规模化种粮主体得到较快发展。
创新产业组织体系,增强产业发展活力_新常态时期的粮食安全战略

从发达国家农业发展历程来看,伴随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国内国际市场联系的变化、农业区域内部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农业组织体系会出现显著变化。尽管由于资源禀赋条件、产业结构、社会制度等方面千差万别,但都出现了经营规模适度扩大、生产性服务快速发展、国家支持力度加大等共同趋势。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业发展历程,实质上是由超越阶段集中经营人为急速推动农业朝该方向发展,转为依托内在发展动力稳步及时适度朝该方向发展的过程。

1.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据农业部数据,2014年,我国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为13.29亿亩,承包农户为2.30亿户,户均经营面积仅为5.78亩,劳均经营面积仅为2.7亩左右。如此小的经营规模,在投入、产出、交易等环节单位经营成本高、效益低,显然适应不了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而在非农就业机会多、收入明显较高的情况下,多数农村劳动力也显然愿意转向非农领域就业。对28个省(区、市)3063个农户的调查表明,过度分散、超小规模经营表现出显著的不适应性,粮食生产现阶段存在显著的规模报酬递增现象,样本户的粮食生产规模报酬系数为1.0348,黄淮海地区的小麦、东北平原地区的玉米、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水稻报酬系数分别为1.0402、1.0828、1.0137。权衡资源禀赋、地形地貌、劳动力转移、机械化水平、社会化服务状况、社会稳定等多方面的因素,长江中下游区水稻种植、黄淮海区小麦种植、东北平原区玉米种植的适度规模在100亩、100亩、150亩左右。从粮食产量、劳动力就业、社会稳定等角度考量,经营规模也不是越大越好。

经营规模的扩大,往往以土地经营权流转为前提。从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开始,我国就对适度规模经营采取了鼓励的态度。《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就明确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此后就对承包地经营权长期实行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政策。近年来,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截至2014年底,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的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03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的比重已经达到30.4%。其中,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这一比重超过了50%,包括上海(71.5%)、江苏(58.4%)、北京(52.0%)、黑龙江(50.3%)。流转出承包耕地的农户为5388万户,占家庭承包农户数的25.3%。针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中央的政策导向也是明确的。《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指出,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创新经营体系

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经营体系联系的日益紧密,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的变化,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创新经营体系、合理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水平、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性越来越突出。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我国农业经营体系创新主要沿着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鼓励和支持农户联合与合作。《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发〔1983〕1号)就明确指出,经济联合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必由之路。《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提出,农民可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发〔1986〕1号)提出农村商品生产发展要求生产服务社会化,要逐步发展专业性的合作组织。《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要求,对包括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在内的农民联合购销组织,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在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进行了试点探索。从2002年开始,农业部专门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农户的联合合作从此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4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13.76万家,成员数达到5592.95万个。普通农户加入合作社的数量已经进入快速增加的阶段,2014年底达到4914.40万个,比上年增加29.9%。截至2014年底,种粮合作社数量为21.33万家,比上年增加49.7%。其中,河南29023家、黑龙江24008家、河北22556家、山东23118家、安徽13637家、内蒙古13052家、山西10324家、江苏9822家。

二是发展规模化种粮户。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我国就出现了一批承包专业户。其经营的突出特征就是一开始以商品生产者的面貌出现,讲求经济效益。对这一新的现象,《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发〔1983〕1号)当时就肯定他们发挥了能手的作用,并促进了生产的专业分工和多样化的经济联合。《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指出,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发展商品生产,带头改进生产技术,应当珍惜爱护,积极支持,并给以必要的经济鼓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发〔1986〕1号)提出了适度规模的概念,明确指出要“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进一步提出,为探索土地集约经营的经验,在京、津、沪郊区,苏南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可分别选择一两个县有计划地兴办具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或合作农场。此后,随着劳动力转移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水平的提高,规模化种粮主体得到较快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4年,我国经营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农户数已经达到1032.7万户,在50亩以上的农户数达到341.3万户,在100亩以上的达到74.8万户。在规模种粮户中,家庭农场的迅速发展引人注目。上海市家庭农场2014年的数量为3067个,其中粮食生产家庭农场2787个,种植粮食40.37万亩。

三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公司或龙头企业的系列化服务把农户生产与国外市场连接起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是我国农业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向专业化、规模化、商品化、社会化生产转变的有效途径,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素质的重要带动力量,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发〔1983〕1号)就指出,只有走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才能保持农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提高经济效益,才能建立多部门的经济结构,才能使农民生活富裕起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专门要求,“积极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形成各种专业性商品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5〕6号)专门提出:“农村贸工农一体化组织、饲养业等用粮单位可以收购本地粮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7〕6号)进一步提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是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和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的龙头企业。”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在指导农业农村工作的文件中,对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互利互惠、促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据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达到33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2万家,实现年销售收入7.9万亿元,带动农户1.2亿户,参与农户户均增收3000多元。

3.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

农村改革以后,数以亿计的分散农户成为了农业经营主体,他们迫切需要健全、方便的社会化服务。《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发〔1983〕1号)明确提出,各项生产的产前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已逐渐成为广大农业生产者的迫切需要;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键是通过承包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以分户经营为主的社队,要按照互利的原则,办好社员要求统一办的事情,为农户服务。《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84〕1号)指出:“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满足农民对技术、资金、供销、储藏、加工、运输和市场信息、经营辅导等方面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发〔1986〕1号)将“组织产前产后服务”作为农村工作总要求之一,要求各地可选择若干商品集中产区,按照农民的要求,提供良种、技术、加工、贮运、销售等系列化服务。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央对发展生产性服务进一步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九一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18号)首次提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念,要求大力发展包括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服务,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和其他各种服务性经济实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此后,中央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和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生产性服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科技服务。自1995年以来,全国地市级(含)以上全民所有的农业科研与开发机构基本维持在1100个左右,全国农业科研机构从业人员大约为9.6万人。农业系统县乡两级的农技服务机构14万多个,人员约83万人。2012年,《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以农业科技为主题,对依靠科技创新驱动和提升农业技术推广能力进行了专门部署,近年各地普遍健全了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科技兴农,良种先行。我国长期保存各类农作物种植资源43.3万份,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得到加强。目前,我国有450多家科研院所、5万多人在从事育种工作。2011年以来,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为21678个,其中通过升级审定的为2244个。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5949家,有70多家具备育繁推一体化经营能力。

二是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农资经销商是农资流通的重要中间环节。截至2012年7月,全国累计建设改造农资店约60万家,覆盖75%的行政村。供销社是农资流通的主导力量。截至2013年底,供销社系统内,共有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企业2410家,配送中心6186个,连锁、配送网点35.5万个。近年来,邮政系统利用网店优势加快了农资业务经营的步伐,目前邮政系统已在农村地区设立了以经营农资为主的自营店1.8万个,连锁加盟店20多万个。

三是农田作业服务。2013年,全国有规模以上农机企业1800家,能够生产3200多种产品。农机总动力2012年突破10亿千瓦,2013年达到103906.75万千瓦。2001~2013年,机耕水平从39.59%提高到69.10%;机播面积比重从26.06%提高到48.78%;机收面积比重从16.12%提高到47.02%。截至2012年底,全国已发展工商部门注册、操作规范的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1.88万个,从业人员达132万人。2012年,农业病虫害防治专业组织共完成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43333.3千公顷次,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