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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师徒传承关系为基础的红帮学徒制职业教育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794年,普鲁士又在一般国家法令中对行会和学徒制作了具体规定,并在普鲁士地区全面推行。②学徒制的职业教育功能得到了回归和彰显。学徒制职业教育成为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②学徒制与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相融合。许多国家的学徒完成学徒制后都可获得国家认可的、全国通行的职业资格,在劳动力市场上更有竞争力。③较短且以技能为基准的学徒期。总之,学徒制不管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在西方国家一直是一种重要的职业教育方式。
以师徒传承关系为基础的红帮学徒制职业教育_红帮文化通论

第四章 红帮职业教育

(一)中西方学徒制的历史演变

1.西方学徒制的历史演变

(1)前学徒制(约史前至11世纪)

从人类文明初始,劳动教育的原始形态就已经存在,其方式是父母教自己的孩子以模仿等方式学习基本的生活技能,而这被认为是学徒制最原始的起源。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和职业分化程度很低,除了农业以外,几乎没有别的职业可言,而且不少职业执行的是严格的世袭制度。因此,当时人类的职业教育主要局限于家庭范围,方式是父子和母女的口耳相传。

(2)手工业行会学徒制(约11—15世纪)

一般认为,制度化的学徒制起源于中世纪后期。事实上,“学徒制”这个词就是从13世纪前后才开始使用的,如1261年英国伦敦的马具师行会使用了“学徒制”这个词;普鲁士的奥格斯堡(Augsburg)在1276年颁布的城市法中出现了关于学徒制度方面的规定。这种制度化学徒制的形成与发展,与中世纪行会和行业工会的建立与强大有相当紧密的关系。

在中世纪的行会组织中,等级制度非常严格。从业人员按不同的身份分三等,依次为学徒(apprentice)、工匠(journeyman)、师傅(master)。师傅招收学徒,并教授技能和公民道德,还要提供他们衣食住,在学徒完成学徒制时还会提供给学徒一套工具。学徒学艺前一般要向师傅支付学费,他们必须跟师傅生活、工作在一起,听从命令,不能结婚,不能从事不道德的活动。学徒期满时,由师傅向行会提出申请,行会审查合格后可转为工匠,但要继续以很低的薪水为师傅服务若干年,直到工匠完成一件可称为“杰作(masterpiece)”的作品才能获得师傅的称谓。师傅是独立的手工业者和行会成员,具有公民权,可单独从事经营,并可以招收学徒和工匠。

(3)国家干预行会学徒制(约16—18世纪)

从16世纪中叶开始,对学徒制的控制权逐渐由行会转移到国家手中,国家开始通过立法对学徒制的实施进行各种干预。其典型标志就是英国1562年颁布实施的《工匠学徒法》和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的《济贫法》。这两个法案在英国一直沿用200多年。受英国政策的影响,德国普鲁士地区在1733年也颁布法令,采取由国家对学徒制实行统一管理的政策。1794年,普鲁士又在一般国家法令中对行会和学徒制作了具体规定,并在普鲁士地区全面推行。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学徒制与行会控制时期的学徒制在教学上没有太大变化,但有两点变化值得注意:一是制度性进一步加强,对学徒制的管理和监督从行会层面上升到了国家层面。二是师徒间的父子关系彻底转化成了雇佣关系,师傅与学徒之间按照契约相互行使权利与义务。

(4)集体商议的工业学徒制(约19—20世纪中叶)

十八九世纪的两次工业革命对行会学徒制造成的打击几乎是致命的,在资本主义工业化浪潮中,原先已经制度化的学徒制几近崩溃,取而代之的是学校职业教育的兴起和集体商议学徒制的残喘生存。

不过,这一时期传统学徒制并未完全销声匿迹,特别是在一些传统的手工业行业里面,传统学徒制仍然存在,只是它的形态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不再有约束师傅或工匠对待学徒的法律文书或指导;没有对学徒人数和学徒期限的规定;政府退出了对学徒制的法制管理等。此外,为了保护工人和学徒的利益,从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这一时期的学徒制基本取消了强制性规定,而主要通过雇主、行会、工会、学徒等共同商议来决定其形式,这就是所谓的“集体商议的工业学徒制”。“集体商议的工业学徒制”是西方传统学徒制的最后一个发展阶段,它标志着西方传统学徒制的终结。

(5)现代学徒制

作为官方正式用词,“现代学徒制(modern apprenticeship)”一词是在1993年英国政府的“现代学徒制计划”中出现的,2004年以后,这个用语在英国新一轮的学徒制项目中停止使用。不过,“现代学徒制”这个说法,由于突出了它的时代性特征,更有利于区分当前学徒制与以往学徒制的不同,所以大量国外研究仍继续沿用它,或改称其为“学徒制现代化(modernizing the apprenticeship)”。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正当人们以为学校职业教育无可辩驳地将全面占据职业教育舞台时,以德国双元制为典型的新型现代学徒制应运而生,并展现出强大的发展势头。所谓的双元制,就是一种将学校本位教育与工作本位培训紧密结合的新的学徒制形态。

目前,大多数欧盟国家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都建立了或正在探索建立适合新时期的国家现代学徒制系统。学徒制在当代德国和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加拿大、法国、爱尔兰和英国这样一些国家,则是学校职业教育的有力补充,但在美国,尚未形成气候。

现代学徒制在西方各国的具体表现与操作虽各有不同,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三大制度性共同特征和三大教学性共同特征。

三大制度性共同特征是:①学徒制重新回归国家法制管理范畴。许多国家不但出台了相关劳动和教育的法律政策,为学徒制提供法律保障,还建立了现代学徒制的管理和监督机构。②学徒制的职业教育功能得到了回归和彰显。学徒制职业教育成为国家重要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③学徒制的相关利益者增加,并且开始形成新的、规范化的运作机制。政府、企业、产业指导委员会、工会、学校、师傅/教师、学徒,甚至第三方培训或中介机构,都是学徒制的相关利益者。

三大教学性共同特征是: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培养技能型劳动者的责任。学生具备双重身份,在学校是学生,在企业是学徒。一般而言,学徒有1/2~2/3的时间在企业接受培训,1/3~1/2的时间在学校学习。②学徒制与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相融合。许多国家的学徒完成学徒制后都可获得国家认可的、全国通行的职业资格,在劳动力市场上更有竞争力。③较短且以技能为基准的学徒期。现代学徒制的学徒期一般为3~4年,比以往的7年大大缩短,并且满徒标准逐渐从以时间为基准转向以是否达到技能要求为基准。

总之,学徒制不管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在西方国家一直是一种重要的职业教育方式。

2.中国学徒制的历史演变

学徒制作为一种既古老又特殊的经济制度和职业教育方式,有史以来在我国出现的基本形态有两种,即民间学徒制(包括行会学徒制)和官营学徒制。前者是以民间习惯法或风俗或行规为存在依据的学徒制度,后者则是存在于官营手工业中的学徒制度。

民间学徒制在行会出现之前完全是师徒私人间的约定,不受任何正式组织的约束。一般开始时会举行正式的拜师仪式,然后由学徒跟着师傅边学习边工作若干年。受到师傅认可后,便可出师。出师后学徒往往无偿为师傅工作一段时间(常为一年),以表示对师傅的感谢。其后便开始独立营业。直到现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和传统手工业中还大量存在这种形态的学徒制。

民间学徒制最早出现于何时,现在已无从考证。但从考古出土的仰韶文化时期的细泥彩陶、西安半坡时期的黑陶及良渚文化时期的玉器等工艺精品来看,至少在原始社会末期,师徒传承技艺的民间学徒制雏形已经出现。因为制陶、纺织、建筑、育蚕治丝等原始手工业离不开技艺高明的工匠,而工匠是要学习技艺和积累大量经验的。

从夏、商到西周长达1300多年的奴隶社会,由于农耕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农作物产量增长较快,商业和手工业开始繁荣。大批奴隶被迫进入各种作坊劳动,成为有技术专长的“百工”。

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动荡对经济产生了直接影响,作为奴隶社会生产方式的重要标志——“井田制”开始迅速崩溃,许多奴隶因此成为自由民。从此,以自由民为核心的自由个体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例如,齐国在桓公和管仲时期,曾规定士、农、工、商的子弟应该“子就父学、弟就兄学”,这表明家庭已经成为手工业技艺传授的基本单元。而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扩大,当家族式的技艺传承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时候,收徒授艺的民间学徒制便成了不二的选择。

秦、汉至隋唐,封建经济发展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与此相关的职业技艺传授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民间学徒制逐步走向成熟。

宋、元、明、清时期,中国的封建社会开始由盛转衰,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成长,使传承职业技艺的民间学徒制得到了更大的普及。尤其是到了近代,除了传统的民间学徒制外,伴随各种行会的建立,作为民间职业教育重要形式的行会学徒制也应运而生,且影响不断扩大。

我国古代和近代的行会学徒制情况大致是这样:学徒多为贫穷人家的孩子,年龄在7~17岁,由家长托保人推荐学习某种职业。学徒期限通常为3~6年。师傅所招学徒要“一进一出”,不可多招。学徒期内衣食住行及医药费由师傅负责,闲时教以技术。学徒的劳动所得归师傅所有。学徒满师后称为伙计或半作,劳动所得归自己所有。等到伙计可以独立营业时,就成为师傅。达到师傅级别,便可招收学徒,传授技艺了。

相较于传统的民间学徒制,行业学徒制可谓一大进步。它把学徒制教育中行业的个体自律转变为行业的群体自律,显然更加规范化了。

我国古代手工业技艺的传承除了家传和民间学徒制外,还有官派学徒制。它是随着官营手工业作坊的建立和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据史料记载,商周时期,在官营手工业作坊中就有了师傅带徒弟的制度。最晚至唐代,规范的“艺徒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机构中都设有官营手工业作坊,这些作坊也均采用学徒制的教育形式。宋承唐制,进一步明确了官营学徒制度。这种制度在封建社会一直延续到了晚清,后来又被民国政府所承续。

现代工业的早期发展、资本的原始积累、民族的内忧外患,使包括民间学徒制和行会学徒制在内的旧式学徒制土崩瓦解。虽然“学徒制”这一名词仍然存在,但它已经越来越不能承担技能传授的教育功能,而沦为阶级剥削的工具,后来甚至还衍生出了剥削性质更明显的养成工制和包身工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学徒制进行了全面改造,剔除了学徒制中的剥削成分,保障了学徒的基本权利。同时,“学徒制”的称呼也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学徒培训”。不过,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的学徒培训仍然与西方工业化初期的工厂学徒制类似,并没有发展成为企业培训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的现代学徒培训制度。1992年,劳动部颁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的通知》,指出要改革学徒培训,将招收学徒工逐步改为招定向培训生,在企业进行操作训练,在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基本功训练。至此,我国正式的“学徒培训”才逐渐显现出了西方现代学徒制的基本特性。

(二)红帮学徒制职业教育

1.红帮学徒制职业教育的背景

(1)政府关于学徒制的规定

中华民国政府曾就学徒制出台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1929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厂法》就是其中一个。《工厂法》第十一章涉及学徒制度的立法条文共有12条之多,对学徒的招生年龄、人数、学习内容、师徒间的权责、学徒与工厂的权责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又于1930年和1932年分别颁布了《工厂法实施条例》和《修正工厂法》。《修正工厂法》对《工厂法》中的第二章和第十一章有关“学徒制”的部分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除重申学徒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外,还特别增补职业教育为学徒的福利。该法规定:“工厂对于童工及学徒应使受补习教育,并承担其费用之全部,其补习教育之时间每星期至少须有十小时”,“工场对学徒在学习期内须由职业传授人尽力传授学徒契约所规定职业上之技术”。[1]继中华民国政府颁布《工厂法》等法律法规之后,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如上海市政府就出台了《上海市商业店员待遇通则》,其中对学徒制教育做出的规定是:“雇主对于幼年店员或学徒每日应于工作时间之外酌予教育之机会。”[2]

(2)同业公会关于学徒制的规定

上海市西服业同业公会也曾就学徒制做出过一些行业规定。如1941年《上海市西服商业同业公会业规》第一章总则的第八条规定:凡同业招收练习生或学徒者须教以商业常识及本业技术以提高本业之水准。[3]1944年《上海市西服业工友规则》规定:工友对练习生应善意教导,不得动武凶殴,如练习生顽抗无理,应报告主管人训责之。[4]1946年《上海市西服商业同业公会工场管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各店雇佣学徒,应受相当之限制,规定以每工场雇学徒一名为原则,如该工场雇佣职工超过五人,得添学徒一名。其第十七条规定:学徒习艺期为三年。其第十八条规定:学徒在习艺期内,不得供私人之差遣,必须每日至少予以二小时之教育,二小时之习艺训练。其第十九条规定:学徒在习艺期内,由资方供给膳宿及月规,如有疾病须负担医药经费,如遇事先重症或慢性及修养病,得应予返回自理之,在满师时,休息日其得补足之。其第二十条规定:学徒不得中途辍学,尚未届满而辍学时,其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须负连带赔偿因此所受之损失及偿还膳宿等费。其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与学徒无论有无工作,非经告假许可,不得离开工场。[5]以上条款规定了学徒名额、学徒期限、学徒应享有之权利和应尽之义务,从法律上保障了行业内学徒制教育的正常运行。

2.红帮学徒制教育的类型

红帮店堂的布局不同于传统的苏广成衣铺格局,大多具有“前店后场,前商后工,亦工亦商,产销一体”的特点。红帮学徒制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学徒在满师之后既能做制作西服的技师,又能做西服商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红帮店堂的布局特点和未来职业的需要,红帮对学徒的培训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前店”培训,负责培养店堂学徒;另一类是“后场”培训,负责培养工场学徒。

(1)店堂学徒培训

店堂学徒培训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教育,它对红帮培养经营管理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以下几方面的介绍,人们可以从中了解一些相关的具体情况。

第一,录取对象和范围。录收的条件比较严格:年龄在15~17岁,且品貌端正,身材高大,具有小学左右的文化程度。因为店堂学徒今后需要在门市接客,只有年龄大些、品貌端正些,做事才能老练;而量尺寸、开订货单、学习业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如司账等,需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此外,录取店堂学徒在关系上除了需要有可靠的介绍人外还需要有可靠的担保。因为店堂学徒的责任重大,所以在决定是否录取时,须将介绍人和担保人可靠性列为参考条件。店堂学徒以境况较好人家的子弟居多,这与工场学徒的出身要求截然不同。穷苦人家出身的工场学徒,一般一开始就做手工活,走的是技术路线;而境况较好人家出身的店堂学徒,经培训后,一般从事销售工作,将来可能走的是管理路线。

第二,录取手续。对店堂学徒的录取大致可分为间接考察、面试、行拜师礼三个步骤。具体情况是这样的:首先向介绍人了解录取对象的自身条件及其家庭情况,其次让录取对象亲自写一份学历或信件以衡量其文化水平,同时还要观察录取对象的品貌、口才等条件。经过这两个步骤后,如对录取对象满意,便通知其择日进店行最后的拜师礼(大多拜店主为师)。店堂学徒行拜师礼的过程,近似于旧社会某个帮会的性质,具有中国传统特色。

第三,教学内容和方法。第一阶段:在早上和晚间教授与业务相关的文化知识,如写大小写金额、打珠算、修尺牍等。有些大店铺还教授外国语,因为西服业的客户有一部分是外国侨民,与他们做生意,必须懂外语。第一阶段一般持续一年左右的时间,至师弟进店为止。第二阶段:着重教授西服面辅料和结构方面的知识,如呢绒品名、质地、量尺寸、填写尺寸单、试单等。等到学徒熟悉了这些知识之后,再进一步教授采购和接客方面的知识。师傅往往会在顾客离店后指点一些方法要领,使学徒取得一些实际经验,为下一步独立工作打下基础。第二阶段一般持续一年。学徒通过这个阶段的学习能基本掌握顾客心理及领悟经营业务方面的一些诀窍。第三阶段:在学徒期第三年,师傅带领学徒实习,以培养其单独经营业务的本领。在学徒接待顾客时,师傅及营业员们就在一旁注意学徒的言语和动作是否沉稳和老练,能否随机应变以迎合顾客的心理并使顾客满意地成交。在顾客离店后再给学徒提一些意见,指出不当之处。如学徒在接待顾客时遭遇尴尬,为了促成业务,保住客户,有经验的师傅或营业员会上前帮助解决问题。其他量尺寸和试样等,亦都采用这种方法使学徒渐渐得到锻炼和提高,直到具有单独营业的能力。在第三阶段,平日比较勤奋的学徒还能学会记账、核账、发工资、上工账、记零用日记等,熟悉简单的会计工作,掌握做整套账目的全部流程。三年后满师,学徒就可以成为一个能写会算又善于经营业务的优秀营业员了。

第四,师徒关系。以契约形式为基础的师徒关系一旦建立,师傅就对徒弟负有包括业务技术和品德方面的全面教育责任。师徒之间,师傅一般都能将学徒视若己出,并将业务知识和技术经验不厌其烦地通过各种具体方式循循善诱地教给学徒。除教学外,师傅对于学徒的管教是十分严格的,不管是店堂学徒还是工场学徒,除了得到师傅的许可上夜校可以外出之外,一般都不得私出店门,即使在上海本地的也不能无故返家。这么严格的管教,主要是为了保证学徒顺利完成学业。从学徒方面来说,一方面能视师傅如父母,唯命是从。因为学徒的食宿、医药费等都由店中供给(如数额较大则由学徒自理)。此外,平时同事们的亲切照料,过年过节时店里准备的丰盛酒席或果品,也往往能使学徒的思家恋亲情绪减轻不少。所以红帮的师徒关系一般是亲密和巩固的。

(2)工场学徒培训

工场学徒培训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教育,它对红帮的技术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以下几方面的介绍,人们也可从中了解一些相关的具体情况。

第一,录取对象和范围。红帮工场学徒的录取年龄一般在13~15岁。要求体格健全,能吃苦耐劳,对于相貌和文化程度的要求往往不高。之所以规定这两个条件,是因为年龄幼小,手指柔软灵活,容易学好针法。对体格和性格的要求是为了能够适应西服工场内高强度的工作。对相貌和文化程度要求低,是因为将来从事的工作是裁剪和缝纫之类的技术活,而仪表和文化程度对做好技术活来说不是决定性因素。此外,录取的对象绝大多数为来自宁波的农家子弟,一般需要通过与店主有亲友关系或业务关系的人介绍。

第二,录取手续。对被介绍来学艺的录取对象,首先,店主要在其进店之前了解清楚他的自身条件和家庭情况等。其次,店主在了解清楚录取对象各方面的情况后,如果对其有意向,就让介绍人陪同其来店面试。再次,面试合格后,行拜师礼。经过这一系列约定俗成的程序后,被介绍来的录取对象方成为正式学徒。西服业在早期还需由学徒家长立一份关书给师傅。后来随着时代的进步,关书渐渐地改革为保证书,但两者在本质上都是双方之间订立的契约。上载:学徒家长应保证录取对象不中途退学,否则偿还学艺期间伙食等全部费用。

第三,教学内容。工场学徒的教学内容通常按三个阶段来安排。第一阶段,着重教授基本针线手法。红帮西服业有种习惯,学徒进店的第一天,师傅就要授其缝针、红布,并传授执针和缝布的手法以示隆重。在教授基本手法时,首先让学徒练习空针缝布,直到手法熟练、手心不出汗时才视情况教授简单的缝纫技术。第一阶段通常持续半年到一年时间,至师弟进店后为止(一般师傅在一年内总要招收一次学徒,所以第一阶段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一年)。第二阶段,着重教授简单的缝纫技术及修补技术。如,绕边缝、甩花绷、绕上装领侧面、绕裤腰布、扎大小裤底、翻蚂蟥带(裤带襻)、缝制裤子后袋盖、封裤子门襟等。这些都是西服上装或西裤简单部件的做法,技术含量不是很高。这对第一阶段已熟悉针法且初步接触过简单缝纫技术的学徒来说,很快能够适应并上手。第三阶段,着重教授学徒缝制整套西服。这个阶段的教学分三个步骤:第一步,教授裤子的做法;第二步,教授背心的做法;第三步,教授上装的做法。第三阶段通常持续一年左右的时间。以上三个阶段结束后,学徒师满。一般满师后学徒只会缝制裤子和背心,能够缝制整套西服的学徒很少。满师后学徒掌握技术的高低跟其努力的程度、天赋及师傅的教学方式都有关系。

第四,教学方式。在教学方面,师傅教、技工们指点、师兄们帮助三者结合。边教,边学,边做,教学做三位一体。具体地说,是教的人一边做一边教,学徒看了几遍后,就拿实际工作学着做。做的同时,教的人在一旁指点。做好后,教的人再给学徒指出缺点并教其改进方法。不过,大小店铺的教学方法并不一样。小店铺的店主希望学徒尽快学好技术,帮助生产,增加收益,所以技艺精湛的店主通常会亲自教导学徒。在大店铺中,主要靠技工们指点和师兄们帮助,师傅不大亲自教导。如此一来,似乎学徒在小店铺中进步快,在大店铺中进步慢。另一种培训学徒的方法,是店主请理论和技术兼优的技师以上课的方式教导学徒。采用这种教学方式,可在短期内教会学徒各种基本的缝纫技术。如吴兴昌、和昌、中一等西服店曾用这种方法在5个月内教会学徒缝制呢料裤子的技术,一年内教会学徒缝制呢料制服及普通上装的技术。这些学徒虽工作经验不多,但缝制的几种普通产品尚能合格。采用这种方法培养学徒的西服店,一般都是规模较大的、做团体服装或大批现成服装的西服店铺,且吸收学徒也是成批的。经过短期培训,使学成的学徒代替工人进行生产是很合算的。学徒数量少的小西服店铺,一般不怎么采用这种方法。

第五,满师。上面两种培训学徒的方法,不论哪一种,满师年限都是3年。但有的西服店在学徒3年满师后还要求他补工6个月,以弥补3年中所请病假、事假,到三年半才算正式满师。学徒满师后即升为正式的技工,不过今后还要在工作中继续提高。

3.红帮学徒制教育的特征

(1)教学进度上循序渐进

红帮学徒的学习进步快,学业成绩大,满师后一般都能为西服业的发展和壮大做出不同程度的贡献。究其原因,除教育要求严格外,还在于教学进度的合理安排。如对于工场学徒,一开始教授基本针线手法,掌握后再教简单的缝纫和修补技术,最后才教整套西服的裁剪、缝制技术。最后阶段的三个步骤,从教授裤子的做法,到教授背心的做法,再到教授上装的做法,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符合学徒认识和掌握知识、技能的规律,能使学徒更好地熟悉和掌握生产的各个环节和完整过程,因此教学效率、教学质量较高。

(2)教学内容上有的放矢

根据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分别将学徒安排在店堂和工场进行培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具体体现在:①店堂和工场两类学徒能在不同的环境下接受培训;②同一类型的学徒能在教学的各个阶段习得不同的知识和技能;③单个学徒可以针对其薄弱环节因材施教;④能根据本店需要培养适合工作岗位的学徒。

(3)师徒传承上近亲繁殖

红帮师徒大多是宁波籍,限制了人才培养规模和影响的进一步扩大,也很容易造成知识、技艺方面的近亲繁殖。由于经营知识和工艺技术得不到很好的交流与改良,不利于培训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4)管理方法上封建专制

红帮的学徒制职业教育在管理学徒方面,带有比较浓厚的封建专制色彩。如师傅对学徒说一不二的管教方式、师傅对学徒人身自由的极大限制、师傅对有过失学徒实施的体罚,学徒在学习期间必须为师父做额外的家庭杂务等。

总体来看,严格的制度保障了红帮学徒制职业教育的正常运行,科学的教学方法保证了红帮学徒制职业教育的质量。在学校教育未能教授社会所需要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知识时,红帮的学徒制职业教育为西服业在中国的发展壮大培养了大批的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满足了行业和社会的实际需求。在近代中国开展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之前,红帮的学徒制职业技术教育为红帮技艺的传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红帮日后开展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北京红都服装公司一直沿用学徒制职业教育方式,为企业和社会培养了大批服装工艺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而这种影响也延伸到了当代红帮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由此可见,红帮学徒制职业教育可谓泽被后世,影响深远。

注释

[1]上海市档案馆藏.西服业工厂管理规则.卷宗号:S241-1-2-1.

[2]上海市档案馆藏.修订.西服业工厂管理规则.卷宗号:S241-1-2-5.

[3]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西服商业同业业规.卷宗号:S241-1-2-15.

[4]上海市档案馆藏.西服业工友规则.卷宗号:S241-1-2-15.

[5]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西服商业同业公会工场管理规则.卷宗号:S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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