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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在革命根据地及解放区实行的收入分配制度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实行的分配制度主要是土地分配制度。进入大革命时期,土地制度革命成为鼓励农民参加反帝反封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在中央机关以及部队内部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方式主要采取供给制,即根据财政状况免费供给生活必需品。中央苏区、各根据地及各解放区的军用和民用企业分配制度主要实行供给制,也有实行混合工资制和工资制。
新中国成立前在革命根据地及解放区实行的收入分配制度_改善收入分配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实行的分配制度主要是土地分配制度。根据不同的革命形势和要求,在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土地的具体分配方式又有所不同。

(一)大革命时期(1924—1927年)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对生产资料分配制度有相关的阐述,在“一大”的纲领中提到了要“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并且在党的二大、三大、四大的文件中提出限田限租、废除重税以及“废除包工制,承认工会的团体契约制”,“女工与男工之工资待遇一律平等”的主张。进入大革命时期,土地制度革命成为鼓励农民参加反帝反封的重要措施。1925年10月中共中央执委会扩大会议通过的《中国现时的政局与共产党的职任议决案》,第一次提出没收土地,并通过分配土地给农民,改变了农民在收入分配上受剥削的状况,这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前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

(二)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年)

1928年—1931年,中华苏维埃政府先后完善和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土地法》,由于《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到中农的利益,因此,《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三)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1945年8月)

为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这个政策的实行,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

(四)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8月—1949年9月)

这一时期由于社会矛盾发生了变化,土地改革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方式,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详细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和土地改革的经验,并制定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该大纲共16条。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同时又规定“分配接收的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到1949年又强调在解放区要先减租减息、发动群众,再分配土地。解放区实施的一系列土地分配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参加革命斗争和保护革命成果的积极性,对巩固和壮大根据地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为我们取得革命事业的最终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在中央机关以及部队内部工作人员的收入分配方式主要采取供给制,即根据财政状况免费供给生活必需品。中央苏区、各根据地及各解放区的军用和民用企业分配制度主要实行供给制,也有实行混合工资制(即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和工资制。这些分配方式都是大体平均的分配制度,都带有军事共产主义性质和战时特征。这是在特殊的战争环境和困难的物质条件下,保证最低生活需求,并调动革命群众积极性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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