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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做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

时间:2022-03-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争做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关于当前的宗教问题宗教是人类最古老的文化现象之一。其中,伊斯兰教信徒12亿多,约占总人口的18%,分布在172个国家和地区。四是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较多。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国家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争做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_海纳百川续编:统一战线工作实践与思考

争做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当前的宗教问题

宗教是人类最古老的文化现象之一。世界公认最有影响的三大宗教是基督教(含天主教、东正教、新教)、伊斯兰教和佛教。全世界60亿人口中,信仰宗教的人有48亿,占80%,几乎五个人中就有四个人是宗教信徒。其中,伊斯兰教信徒12亿多,约占总人口的18%,分布在172个国家和地区。我国有佛教、天主教、基督教(新教)、伊斯兰教和道教五大宗教,除道教是土生土长的外,其他都是外来的,是世界三大宗教在中国传播的结果。从我们宁夏情况来说,与其他省区相比,虽然地域面积较小,人口也不多,但却是个宗教工作大省。区内五大宗教俱全,伊斯兰教、佛教、天主教、基督教和道教都有,且历史悠久。尤其是伊斯兰教传入宁夏已有700多年,根深蒂固,影响较大。中国伊斯兰教的三大教派四大门宦中除西道堂外,其他教派门宦都有,即格底目、伊赫瓦尼、赛莱菲耶教派和哲赫忍耶、虎夫耶、嘎德忍耶门宦,还有少量的库布忍耶门宦信徒。四是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较多。全区宗教教职人员的数量远远多于现有宗教活动场所,信教群众约占总人口的40%,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特殊复杂性表现得比较突出。

无论是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宗教问题都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很敏感的政治问题。现在世界上连续不断的战乱冲突和动荡,多数同民族、宗教问题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有的直接因宗教而引发,有的因宗教而加剧。再看当前世界,巴以冲突、伊拉克战争、巴基斯坦问题等等,哪一个又与民族宗教问题没有关系呢?正因为这样,世界上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

从目前国际国内形势来看,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上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在我国和我区都得到了全面贯彻落实,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了依法保护。呈现出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我区广大信教群众能够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经济建设和发展生产上,为宁夏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整个宗教界基本稳定,大体上实现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我国和我区,宗教领域还有许多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和解决。

二、我国的宗教政策

我们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实践,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宗教问题的一系列新政策、新观点,反映到实践中,就形成了符合我国实际的“四句话”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构成了“社会主义宗教论”,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我们国家宗教问题的科学理论和政策。

第一句话: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共产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基本内容和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依据我国宪法,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也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各宗教一律平等。在我国,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

5.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办理各自的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国家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6.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捐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

第二句话: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作为人们头脑中的观念的宗教信仰,这是个人的私事,信什么宗教、不信仰什么宗教,都是个人的私事和自由选择,国家法律是不干涉的。但以社会实体形式存在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必然要与社会发生联系,由这些联系而产生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行为,也就是宗教事务,就需要国家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依法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正常的职责,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自然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这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既包括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发生的各种关系、行为或者活动,也包括社会其他方面涉及宗教的各种关系、行为或者活动,同时也可能涉及到宗教的某些内部事务。简单地说,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是看它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越深,政府依法管理的力度就要越大。

依法管理是为了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不是限制宗教。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第三句话: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天主教、基督教传入中国以后,一直为罗马教廷、外国修会、差会所控制,新中国成立后,罗马教廷等顽固坚持反共反华立场,不允许中国神长教友拥护中国共产党和支持新生人民政权,将中国天主教会和广大神长教友置于与党和人民、与新中国、与历史潮流相对立的危险境地,我国天主教、基督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教徒,为维护国家和民族独立、主权和尊严,发起了一场反帝爱国运动,摆脱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控制,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这是一个深刻的历史性变化,它代表了广大中国基督教徒和天主教徒的愿望,符合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现在,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是指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的信教公民(含宗教教职人员)自主办理,由中国的信教公民自己的组织进行管理,在组织上、经济上不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宗教势力。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传播活动。

第四句话: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取得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这一科学论断的提出,确立了我们党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大方向、大原则,对我国宗教未来的发展、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指宗教要适合或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宗教适应社会,基本的要求就是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要爱国守法,宗教活动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高层次的要求是要求宗教界自觉地根据社会的发展调节自身,将自己的发展和进步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目标一致起来,服从国家和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相适应包括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文化方面,也包括如何挖掘宗教教义,特别是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和优良传统。就伊斯兰教而言,在探索与当时社会相适应方面具有优良的传统,明末清初的“以儒诠回”及“汉译经典”活动,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例子。明清时期许多经学家就主张伊斯兰教必须因时因地有所革新,伊斯兰教应该随着历史推移而在教义、教理中注入时代精神。王岱舆、马注都认为,教义、教理的播布要同当地的文化传统相结合,辩证为之。犹如中医之道,热者予以凉之,寒者予以温之,虚者予以补之,实者予以泻之。变是伊斯兰教题中应有之义,即使在穆罕默德时代,“变”也是常事。“经文屡降”就是为了“圣教改弦”,变要因时因地而行。马注还打了个比喻,譬如一个人,他若长住广东,必然学会粤语;他要长居日本,必然要穿和服。伊斯兰教的因时因地而变,就是讲宗教要与社会相适应。

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倡导宗教界要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理解,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要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开展“解经”和讲新“卧尔兹”工作,要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和途径,引导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在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以更多的精力来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勤劳致富。要通过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为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四句话是对我们党的宗教方针政策的高度概括。为了贯彻落实好我们党的宗教方针政策,执行好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政策,我国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还制定了有关宗教方面的条款。另外,为了规范政府宗教部门行政执法,国务院还专门制定颁发了《宗教事务条例》。我区也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制度,专门用于保护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伊斯兰教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希望大家抽时间,对党的宗教政策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作个专门的学习和了解,同时,联系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对我们党的宗教方针政策,能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三、几点希望

今年是国家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百姓生活也受到各种不利影响,保发展、保民生的任务非常艰巨。严峻的形势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现实考验,也是对包括宗教界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能不能共克时艰的现实考验。在座的都是我区伊斯兰教界的教职人员,希望大家能够认清形势,在维护宗教领域稳定和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多作贡献。

第一,深入学习、领会政策法规精神,积极配合政府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协助党和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各级伊协和宗教界人士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作为宗教界人士,首先是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坚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组织宗教活动。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人类一个共同的认识,一个共同的发展方向。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每个信教群众,既是教民,但同时也是国家公民,在享受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公民的义务,要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行为的准则。我国实行政教分离,国法高于教法,教法服从国法,宗教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而享有特权。也就是说,宗教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那种教法至上,不服从国法的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近年来,我区结合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从实际出发,在宗教事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想了很多办法,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与大家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是分不开的。这些工作的开展,保证了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了宗教内部的稳定和社会稳定,大家反映非常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有些活动,明显是违反了《条例》规定,既不是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也不是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更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另外,还有个别的宗教活动,干一些宗教活动本身之外的事情,甚至还有的借宗教活动干一些破坏生产和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情,对于这些非法的宗教活动,我们当然要禁止、要取缔。对此,大家要有正确认识,自己首先要依法办事,服从政府管理,还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促进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朝觐工作方面,大家要大胆地、广泛地向穆斯林群众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讲清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让穆斯林群众普遍了解符合条件的穆斯林才有朝觐义务的道理,更自觉地支持朝觐活动进一步走上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和依法管理的轨道,积极配合宗教部门把朝觐这件事关广大穆斯林群众的好事办好。

第二,坚决抵御外来渗透,努力维护现有宗教格局。这里面,首先是要坚决抵御境外的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宪法关于宗教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规定,也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是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和控制的重要保障。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总的来看,当前我区宗教领域是稳定的,形势是好的。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西方国家对我“西化”“分化”始终没有放弃,尤其是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日益加剧,在有些领域和有些方面表现还比较突出。对此,大家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坚决抵御渗透。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控制我区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插手我区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以任何方式在我区传教,绝不允许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对我进行“西化”“分化”活动,要把我区伊斯兰教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力量的手中。在这方面,广大伊斯兰教界人士一定要做清醒者和明白人,不仅自己要有这个意识,而且要坚决果断地做一个坚定的执行者和落实者,旗帜鲜明地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旗帜鲜明地抵制境外利用宗教的渗透、境外宣教组织的非法宣教,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党和政府做好抵御渗透工作,积极主动地宣传和引导穆斯林群众自觉抵御渗透。

另一方面,还要坚决抵御来自国内其他省区的非法渗透。目前我区伊斯兰教教派格局基本稳定,信教群众的格局也基本稳定。这不是哪个人封的,也不是哪个人随意指派的,而是历史形成的。如果再有区外的教派或区内新的教派在我区传播和发展,它就会从原宗教教派中争夺信教群众,就会引发矛盾和纠纷。我们不能认为多建宗教活动场所就是贯彻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多建宗教活动场所也不是完成宗教功课的唯一标准,应当求同存异,在方便信教群众和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的原则下,能够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就行了。对此,大家不仅自己要有正确的认识,坚决予以抵制,还要给信教群众讲清楚事情的本质,使广大信教群众自觉地行动起来,坚决维护我区现有宗教教派格局,以宗教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积极推动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争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多作贡献。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和时代发展相适应,既是一个“外需”的问题,也是一个“内需”的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伊斯兰教传入中国,没有被“食而能化”,主要得益于伊斯兰教进入中国后,在保持自己基本信仰的前提下,较好地融入中国的文化传统中,较好地适应了中国社会,走出了一条成功的中国化道路。这是过去伊斯兰教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经验,也是今后伊斯兰教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方向。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党和政府提出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党和政府对统战工作、宗教工作的要求,也包含了对宗教界的殷切希望。伊斯兰教历来主张安定、反对动乱,主张宽容、反对极端,主张团结、反对分裂。《古兰经》中说:“你们当全体人在和平教中。”伊斯兰教教义及宗教道德、宗教艺术中,也积累着深厚的文化信息,渗透着人生体验和哲理,镌刻着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轨迹,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比如,伊斯兰教提倡“两世吉庆”,激励人们以积极的态度处世,达到人与社会的和谐共荣;以主张诚实守信,宽容大度,尊老爱幼,达到人与人和谐相处;以主张探索规律,善待自然,合理开发,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些思想,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伊斯兰教的进步追求,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需要我们进一步发扬光大。在我区,无论从活动场所、信教群众来讲,还是从社会影响、复杂程度来讲,伊斯兰教始终是我区宗教工作的重点,始终受到方方面面的关注。应当肯定的是,这些年来,伊斯兰教界努力挖掘伊斯兰教义与社会和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有关内容,创造性地开展“解经”和讲新“卧尔兹”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希望大家要带头参与,巩固成果,加强研究,进一步挖掘和弘扬伊斯兰教教义中适应发展、倡导和谐的内容,研究和借鉴世界伊斯兰教经学思想建设中的积极成果;宣传伊斯兰教爱国爱教、两世吉庆、尊重知识和主张和平、中道、宽容、团结、合作、仁慈、善行的精神;继续把反对宗教极端、民族分裂、暴力恐怖“三股势力”和维护我区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作为“解经”和讲新“卧尔兹”工作的主要内容,做到广大阿訇爱讲、群众爱听,起到解疑释惑、服务社会的作用。大家还要围绕宁夏跨越式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密切与广大穆斯林群众的联系,引导和教育广大穆斯林积极投身建设和谐宁夏、促进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扬和展示伊斯兰教的良好形象。我们有这个能力,更要有这个信心和志气。

第四,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是伊玛目的一部分。”伊斯兰教本身是崇尚学习的宗教。当今世界,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以知识创新为基础的信息经济蓬勃发展,人类社会文明向更高层次迈进,正在迈入“信息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我国已基本形成了法制社会。广大信教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日益提高,懂科学、有法律观念、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人群不断增多,如何当好新世纪新阶段的宗教人士,是摆在大家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大家普遍面临着一个提高素质的问题。阿訇是什么?阿訇就是老师、导师的意思。如果自己两眼一抹黑,什么也不懂,怎么胜任?目前,我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队伍还存在着文化水平偏低、知识结构单一、宗教学识较浅、思想状况复杂等问题,集中地体现在每一名教职人员的素质上。讲提高素质,最基本的是要达到“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这一要求。具体讲,应该有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是较高的政治素质,懂政策,守法规,不仅自己能够爱国守法,而且能够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共同维护国家和法律的尊严,能够及时识破和自觉抵制违法犯罪活动。其次,要有较高的宗教素质,懂阿语,会经文,不但可以胜任各种宗教事务,而且能够发扬宗教理性,根据我区的实际,创造性地解释和改进宗教理论与教义,使宗教在健康的轨道上发展,在高层次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再次,还要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懂汉语,会写作,能够掌握较多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吸收世界最新科技信息,使宗教与时代相沟通相一致。希望大家要认清形势,增强学习的紧迫性,充分利用好政府提供的学习培训机会和有利条件,注重结合生产生活和宗教实践活动,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潜心钻研经文和阿语,认真学习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用先进的思想和文明成果充实和丰富自己,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宗教学识水平和道德修养,真正成为“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

(摘自2009年3月4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期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上的专题辅导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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