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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稳增长惠民生效应分析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秦皇岛市局 张今宽小型微利企业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与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2013年,全市共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86.94万元,截至2014年9月,减免税款700.92万元,增长7.06倍。小型微利企业减免备案事项需要的资料多,填报要求高。

秦皇岛市局 张今宽

小型微利企业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与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但小型微利企业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原因,面对当前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不足、劳动力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多种不利因素,生存压力越来越大,特别是传统制造业,甚至出现“跑路潮”,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小型微利企业财税负担,促进企业稳健发展。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对政策执行与调整提出建议。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延续和调整

近年来,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本文所称小型微利企业仅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范畴)的优惠政策不断更新,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优惠幅╲ 逐步提高。政策调整基本有四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四次政策调整,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减半征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3万元放宽到6万元,再到10万元,而且扩展到核定征收企业,不但加大了优惠力度,也扩大了受惠面,彰显了国家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导向。

二、2013—2014年,秦皇岛市局符合小型微利标准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笔者对秦皇岛市地税局在财税[2014]34号文颁布后,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况与2013年进行了对比分析如下:

表内分析:

(一)2013年相关数据与截至2014年9月的相关数据对比

1.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大幅增长。财税[2014]34号颁布后,符合小型微利标准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2014年9月达到2322户,比2013年增加了1566户,增长2.07倍;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2014年9月达到2256户,比2013年增加2056户,增长了10.28倍。

2.受惠面大幅扩大。企业的实际受惠面2013年为26.46%,2014年9月为97.16%,增长2.67倍。

3.减免税款大幅增加。2013年,全市共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86.94万元,截至2014年9月,减免税款700.92万元,增长7.06倍。

对以上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在财税[2014]34号文件颁布后,由于将减半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且将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优惠范围,享受优惠的企业大幅增长,优惠面大幅扩大,减免税款也相应增长了7倍多。

(二)2014年1—6月和2014年1—9月的相关数据对比

2014年1—6月,符合小型微利标准应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为2212户,实际享受户数为133户;1—9月份,应享受户数相差不大,但实际享受户数增加了2123户,增长近16倍,数据相差悬殊,原因有三:一是财税[2014]34号文件为4月2日发布,发文时间较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上有延迟;二是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尚需时间,造成很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因网上申报无法直接实现减免;三是有些企业虽了解相关优惠政策,但还是按照季度预缴,准备到年终汇算清缴;四是因各种原因放弃减免。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落实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税收优惠落实中的问题

1.税务机关对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底数难以摸清。企业所得税法从“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了界定,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企业才能认定为小微企业。首先是部分企业对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填写不准确或漏填,直接影响小微企业的认定;其次是市级以下地税机关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无法从征管系统后台数据库中获取,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往往只能从“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条件并结合实地核查进行判定。但基层管理员大多面临人员少、管户多的现状,不能及时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和核查的情况较为普遍存在,造成应享受优惠的底册不清和税务处理延迟。

2.实际享受税收优惠范围较小。一是企业自身原因使得部分纳税人放弃减免。首先,小型微利企业大多数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没有财力聘请称职的或水平较高的财务人员,兼职会计较为普遍。企业财务人员为了图清闲,不愿准备相关备案资料和履行相关手续,对享受减免的政策知情不报,使企业无法享受减免;其次,小型微利企业法人不了解政策,或者因手续繁杂、减免额度小而自动放弃。三是税务机关内部存在阻力使得部分纳税人不能享受减免。备案不但增加了纳税人的工作量,也增加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小型微利企业减免备案事项需要的资料多,填报要求高。如果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全部备案的话,税收管理员需要辅导、指导的工作量无疑要加大,基层分局管户多,人手少的现象依然非常突出。为了减轻工作负担,部分责任心不强的管理员对减免税的政策落实就不能完全到位。

3.税收管理员执法风险加大。一是划型标准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型标准,税收管理员在操作过程中会遇到诸如总分机构如何核算、外出经营活动预缴企业所得税、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参照上年等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造成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增加执法风险隐患。二是工作量大导致检查核实可能不到位。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原来的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符合减免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地税机关需通过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缴纳情况,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核实,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而小微企业户数众多,全部进行核实大大加大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核查不实、不及时核查、甚至不核查的现象不可避免,加大了执法风险。三是存在纳税人被减免问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落实,从纳税遵从角度,应该是企业自愿享受减免。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由于单纯追求受惠面的百分比问题,使那些因为数额小或不确定能否享受减免而正常申报的小部分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要求享受减免所得税,不但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而且引起纳税人的不满意。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1.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宣传和咨询辅导是一项基础工作,应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广泛、深入地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和申报要求,实行主动提醒服务,使之家喻户晓。宣传辅导的受众不应仅限于企业财务人员,还应包括企业法人,扩大受众面。

2.进一步简化备案资料和申报流程。首先要考虑小型微利企业数量众多、门类广泛、情况差异较大、经营规模较小、财务核算简单的实际,实行简便、实用的操作方式,尽量在征管系统中提取数据,减少企业报送资料,避免资料重复报送,简化报送流程,让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因为报送资料烦琐而放弃享受税收优惠。其次,要依托网上申报平台,升级完善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系统,把纳税人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及应纳税所得额设为必填项,当纳税人符合条件时,系统会主动提示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并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自动分类计算出减免税额,让纳税人及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后,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纳税人主动放弃减免,应按照自愿原则,减轻征纳双方的成本。

3.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的管理措施和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和目标要求,增强工作责任心,完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强化数据分析监控,对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原因分析,逐户落实。对在预缴申报中享受优惠的企业,实施后续跟踪监控,定期提取纳税人行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及减免所得税额数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4.建立效应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分析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研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通过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进一步放大优惠政策的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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