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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程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海事仲裁程序海事仲裁程序是海事仲裁机构和海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规则。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四、海事仲裁程序

海事仲裁程序是海事仲裁机构和海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规则。作为一种程序规范,世界各国的海事仲裁机构几乎均订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但相互之间的差异不大。在临时仲裁条件下,仲裁规则由当事人或被选定的仲裁员自行确定。

根据《2004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或海事保全

(1)申请

申诉人申请仲裁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秘书处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

(2)答辩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

(3)反请求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依申请适当地延长该期限。

(4)海事保全

当事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法院;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法院提出。

(二)仲裁庭的组成

海事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适用统一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三)审理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四)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理由正当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海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1.申请强制执行国内海事仲裁裁决

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对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基于《1958年纽约公约》、我国缔结的其他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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