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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设立和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对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及时发放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2.1.1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与其他形式的企业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②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经营、解散、清算以及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一样,个人独资企业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还包括其他有关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行为的一切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税法》《宪法》等。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有2章,共48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3)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并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它包括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要求的现有个人独资企业和部分个体工商户。

4)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作用

(1)有利于完善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我国参照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以企业的资本构成、责任形式和法律人格作为标准划分企业组织类型,将企业组织形式确认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基本企业形态。《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使其与《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一起,形成完整的企业法律体系,它科学地反映了企业组织形式,确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又完善了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

(2)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其对资金的需要量不大,设立程序简便,出资方式灵活,经营管理便利等优点,成为个人较为理想的一种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既有利于鼓励和保护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兴办企业,又有利于将社会上闲散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

(3)有利于广开就业门路和社会稳定。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不仅能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也为就业者提供了较多的就业场所,安置更多的失业人员,从而减轻了国家的就业压力,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企业招工用工制度上作了明确规定,为保障就业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1.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为保证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经营,维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确定为一个自然人,将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排除在外,而且这个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外,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还须是从事经营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也称商号,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营业活动时所使用的名称,是区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从事的营业及规模相符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可以使用“有限”“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要有申报的出资,这是企业设立和经营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财产保障,也是登记机关据以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人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2)审查核准。登记机关接受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后,对其提交的各种文件、证明及申请登记表等是否完善和齐备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作出核准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核准时间为自登记机关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天内。

(3)发给营业执照。对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及时发放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和分支机构

(1)变更登记。企业一经登记,其登记事项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因生产经营和其他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登记事项,必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的种类主要有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的变更;也有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发生继承致使投资人改变的变更;还有出资方式的变更等。

(2)分支机构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1.3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进行投资,自主经营、自享收益、自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法律上给予一定的限制。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主要有国家公务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司法人员、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以及负有竞业义务的董事、经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力范围。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如违反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1)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招聘员工。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3)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拒绝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6)缴纳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9月19日制定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将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1.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经营实体,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形致使个人独资企业归于终止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主体资格随即丧失,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很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这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决定的。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其设立行为基于投资人个人意愿,所以也可以因投资人个人的意思来解散企业,无需征得他人的同意。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则投资主体不存在,以其名义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也随之消亡。但是涉及财产继承则应考虑两种情形:一种是有合法继承人,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遗产,由投资人的继承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并不解散,但需进行变更登记成为新的个人独资企业;如果继承人是多个人,则变更登记成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投资人没有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决定放弃继承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是多方面的:可以因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情节严重的;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也可以因为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拖延或无理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等情节严重的。以上情形均可由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一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就应当解散,这属于强制解散情形。其中其他情形是指:被有关政府部门下令关闭、撤销;企业严重污染环境,无法治理,治理无效或拒不治理等。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经解散,其经营活动即告终止,应对其财产等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终止的法定程序。清算是个人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后,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以了结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企业事务。在清算过程中,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积极经营活动,在债务清偿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1)投资人自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在考虑到投资人自行清算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申请要求法院适当介入,加强监督、限制。或者是由于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但放弃继承时,只能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上述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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