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西方法学学科最常见的基本命题

西方法学学科最常见的基本命题

时间:2022-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西方法学的基本命题西方法学学科最常见的基本命题有如下十二个:第一,法律是公平正义之术。上述第三个命题也是罗马法学家提出的重要法学命题,它要求司法权力主体一律平等,突出了权力平等的观念。上述第四个命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律功能论上的基本观点,其在批判现实法制的基础上,提出法律的应然功能应当是对人民自由的保护。

(一)西方法学的基本命题

西方法学学科最常见的基本命题有如下十二个:第一,法律是公平正义之术。第二,按自然而生活。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人生而自由。第五,法律是社会的最高权威(即法律至上)。第六,法是客观规律的反映。第七,法律的一般结构是一种先验的逻辑形式。第八,恶法亦法。第九,法律必须具有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第十,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第十一,法律发展的重心在社会本身。第十二,法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上述第一个命题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重要法学命题,他给法学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这得到了中世纪欧洲神学法学家奥古斯丁、美国社会法学代表人物庞德等人的响应和强调,后者提出:法律规则是实现公正的指针,而不是僵化的教条。

上述第二个命题也是罗马法学家提出的重要法学命题,它是罗马程序法和实体的准则

上述第三个命题也是罗马法学家提出的重要法学命题,它要求司法权力主体一律平等,突出了权力平等的观念。

上述第四个命题也是罗马法学家提出的重要法学命题,被贯彻在罗马法之中,认为至少在自然法上,一切人生而自由。

上述第五个命题也是罗马法学家提出的重要法学命题,被贯彻在罗马法之中,以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至上地位,人人(包括君主)都要守法。

上述第六个命题也是罗马法学家提出的重要法学命题,被贯彻在罗马法之中,以规制立法者尤其是君主的恣意,从而使法律能够体现自然理性和人类理性,体现民众的意愿和要求。

上述第七个命题是以凯尔森为代表的规范法学家提出来的,旨在排除法外因素(诸如政治、伦理、宗教、理想)对法律的影响,从而单纯“就法论法”,使法学研究聚焦于法律本身的先验逻辑形式和实在规范结构。

上述第八个命题是近代英国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提出的,旨在将真正的法律从疑似法律的事物(比如道德、宗教)中分离出来,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是一个政治上实体与程序皆合格的命令。该命题一反自苏格拉底、柏拉图以来的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理性法传统,在历史上引起广泛而持久的讨论,曾遭到二战后新自然法学派和国际刑事法庭的否定。

上述第九个命题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提出的,旨在调和分析法学与自然法学之间的矛盾,回应外界对于前述“恶法亦法”论的批评。

上述第十个命题是德国社会法学、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耶林在《法律的目的》一书中提出的,旨在表明法律只是人们用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手段,以此反对当时盛行的概念法学、机械法学理论。持此主张者还有该国的菲利普·赫克、海因里希·斯托尔、鲁道夫·米勒-厄思本奇,法国的惹尼,奥地利的埃利希。

上述第十一个命题是奥地利社会法学、自由法学的代表人物埃利希在《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中提出的,旨在放开法官创造法律的“镣铐”,以运用法律平衡各种利益。持此论者还有德国的厄恩斯特·富克斯和赫尔曼·坎托罗维奇。

上述第十二个命题是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提出的,旨在倡导在法律理论中贯彻实用主义路线,以此反对当时流行的概念法学思潮。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命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出的新命题有如下四个:其一,法律产生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经济基础。其二,法律表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其三,法律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四,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上述第一个命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律发生学上的基本观点,其将法律归类为上层建筑,根据“存在决定意识”的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其自然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但同时又反作用或服务于经济基础。[1]该命题常被资产阶级法学家指责为或被人误读为“经济决定论”,因而曾经在学界争议颇大。但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在强调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时,并不否认法律及其他因素(例如政治、文化、传统、宗教、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甚或重要影响。

上述第二个命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律功能论上的基本观点,其发现法律是对现存经济关系的确认,是对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表现。

上述第三个命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律生成论上的基本观点,其发现法律并不是随着社会的出现而出现,而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该命题既阐明了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观回应,也强调了法律与其他诸如道德、宗教规范之间的客观区别。

上述第四个命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律功能论上的基本观点,其在批判现实法制的基础上,提出法律的应然功能应当是对人民自由的保护。马克思1842年5月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中明确提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