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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内涵

时间:2022-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主体界定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之间;竞争的目的是促进本辖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竞争的手段包括了经济、行政及法律等手段;竞争的领域涉及政治市场、产品市场、要素市场等领域;竞争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税收和补贴、市场制度、公共物品及政府效率等方面。

一、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内涵

乔治·施蒂格勒将竞争定义为:“竞争系个人(或集团、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这一定义明确扩展了竞争存在与发生的领域,为经济市场以外的非价格竞争开辟了空间,即竞争的存在依赖于竞争对象的稀缺性,只要存在稀缺性就会存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竞争,从而也为政府之间的竞争提供了支撑。在我国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背景下,由于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纵向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而产生扭曲,具有非公平性、非规范博弈性特征;因而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竞争主要体现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之间进行的横向竞争。[5]

我国区域政府之间的竞争,可定义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辖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在政治市场、产品市场及要素市场等领域,在税收和补贴、市场制度、公共物品及政府效率等方面展开的跨区域政府之间的竞争。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区域政府之间竞争的主体界定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之间;竞争的目的是促进本辖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竞争的手段包括了经济、行政及法律等手段;竞争的领域涉及政治市场、产品市场、要素市场等领域;竞争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税收和补贴、市场制度、公共物品及政府效率等方面。区域政府之间竞争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主体、竞争领域、竞争目标、竞争手段及竞争后果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主要差别如表4-1所示。

表4-1 区域政府竞争与市场竞争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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