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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务员奖惩制度分析与介绍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对公职人员的奖励有:总理表彰;大臣表彰;长官表彰;业务成绩表彰;授予功劳章。(二)国外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各国对公职人员都有规定明确的纪律和惩处办法,违反刑法者由法院审理,违反纪律者由行政部门处理。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应当进行服务宣誓”,“职员工作时应遵守法令和忠实服从上级命令”,“职员不得损害其职务信用,不得有玷污全体官职名誉的行为”。

三、国外公务员奖惩制度

(一)国外公务员奖励制度

国外公务员奖励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物质奖励;二是荣誉奖励;三是职务奖励。

国外对奖励的重要作用十分重视,有的学者指出,“金钱能买到有限的体力和技术,但是绝不能买到热忱、创造力、想象力、决心、忠诚、灵魂,奖励比惩罚更重要”。“精神上的满足,也是一种有效的报酬”,“发挥工作人员的潜在能力,比罗织人才更重要”。要使奖励发挥最有效的结果,首先,要了解和满足受奖人员的心愿,否则,奖励会使受奖者失望灰心,工作消极。其次,奖励必须及时,延时迟来的奖励失去了意义,甚至使工作人员产生漠视心理。再次,奖励程度必须与贡献相当,过大过小,都会失去奖励的意义和作用。最后,奖励的内容与方法都应灵活,有的可偏重物质奖励,有的可偏重荣誉奖励,有的需要两者并用,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日本对公职人员的奖励有:总理表彰;大臣表彰;长官表彰;业务成绩表彰;授予功劳章。工作成绩优秀者,最高可领得相当于本人月薪60%的“成绩奖”,工作成绩特别优异者,可得到勋章或奖章,并提薪和升职。

(二)国外公务员的惩戒制度

各国对公职人员都有规定明确的纪律和惩处办法,违反刑法者由法院审理,违反纪律者由行政部门处理。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职员应当进行服务宣誓”,“职员工作时应遵守法令和忠实服从上级命令”,“职员不得损害其职务信用,不得有玷污全体官职名誉的行为”。对公职人员进行处分时,处分者必须“向被处分者提交记有处分理由的说明书”,“说明书应写明,对该处分如有不服,有权向人事院提出申请”;被处分者认为不符合事实或处分不当时,可以要求人事院进行“公平审查”。人事院接到这种请求后,组织“公平审查委员会”调查、审理、裁决这种处分是否正当。审理过程中,被处分者和处分者有权出席全部审理会议,有权陈述自己的理由和意见,有权让证人和辩护人出席作证或辩护,提供证据。人事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处分不当,有权取消处分,并指示原处分机关,“补发职员因受处分少发的工资”。人事院的裁决,是行政处分的最终裁决。

法国《公务员章程》规定,对公职人员的纪律处分有11种:警告;训诫;取消一次晋升机会;减薪;降职;调动工作;降级;强制退休;撤职,但保留领取退休金权利;撤职,停止领取退休金权利;临时解除职务,时间不超过6个月,在这期间不付给一切报酬。处分材料必须给本人看,让本人有充分时间申辩,如本人对处分不服,可以控告到行政法院要求重审,以免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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