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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重显性、轻隐性”政绩问题研究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重显性、轻隐性”政绩问题研究缪国书一、隐性政绩与显性政绩的区别与联系公务员的政绩,按其特性可划分为显性政绩与隐性政绩。发展观的错位,就会严重误导公务员创政绩的行为,在创造政绩的过程中势必重视经济发展方面的显性政绩,轻视社会发展方面的隐性政绩。所以,公务员努力地创造“显性政绩”来讨好上级,并以此为自己邀功请赏、升官发财,而轻视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隐性政绩也就不足为怪了。

公务员“重显性、轻隐性”政绩问题研究

缪国书

一、隐性政绩与显性政绩的区别与联系

公务员的政绩,按其特性可划分为显性政绩与隐性政绩。显性政绩的特性是在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影响非常大,且易引起全社会关注。平时工作中讲经济发展指标,讲增加就业岗位,讲为老百姓修路搭桥,这些是显性政绩;隐性政绩的特点是它虽无显著的轰动效应,但其往往是同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这类政绩是“润物细无声”的,所产生的影响似乎并不太大,但能使群众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实惠。为了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环境治理,发展教育事业,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急难问题,这些是隐性政绩。显性政绩,通常可以或直接用量化的指标反映,或用具体的工程项目表现,一般都看得见、摸得着,具有直观性和可感染性;隐性政绩,则更多的是一种默默无闻,辛苦耕耘,业绩难以用指标直接反映。

显性政绩和隐性政绩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显性政绩与隐性政绩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项成绩中既有“显绩”,又有“隐绩”,且都是正面的,这只是一种情况;如果从不同角度去界定,即使只具备一种政绩,从此角度看来是隐性政绩,从彼角度来看是显性政绩,两者之间在不同条件下可相互转化,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隐性政绩可以转化为显性政绩,比如经过产业结构调整,带来了经济的健康运行,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另一方面,显性政绩倘若盲目追求指标,沽名钓誉,搞形式主义,摆花架子,则有可能变成“政误”,甚至带来毁灭性的破坏。比如,有些地方大搞“形象工程”,肆意圈地“挤占”群众利益,不仅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而且留下了许多隐患。

二、公务员“重显性轻隐性”政绩的成因

目前一些公务员在创造政绩的过程中“重显性,轻隐性”政绩的现象比较突出。这种现象阻碍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破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干群关系,劳民伤财,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一)发展观的错位

在改革开放初期,发展主要体现在经济增长特别是GDP总量增长上,这在当时是正确的,因为我国当时是一个物质相对匮乏、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国家,必须通过经济增长来摆脱落后的状况。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实现了持续2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据统计我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四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一些公务员依然把创造政绩定位为单纯追求GDP增长等显性政绩方面,不知不觉把自己变成了“招商主管”、“项目经理”,单纯追求经济总量的增长和速度的提高,忽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发展观的错位,就会严重误导公务员创政绩的行为,在创造政绩的过程中势必重视经济发展方面的显性政绩,轻视社会发展方面的隐性政绩。

(二)选拔用人制度的不完善

选拔用人制度对公务员创造政绩的行为有着巨大的引导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我国现行干部选拔主体依然以上级为主,缺乏人民群众的有效参与。上级公务员掌握着下级的升降等“生杀大权”,“权力的来源决定了其责任的归属”,因此,“下级官员通常对上级权力的意志较为敏感”。所以,公务员努力地创造“显性政绩”来讨好上级,并以此为自己邀功请赏、升官发财,而轻视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隐性政绩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政绩考核制度的不健全

政绩考核如同“指挥棒”,决定着公务员的政绩取向,因此,政绩考核制度直接影响着公务员的政绩观。我国现行的政绩考核制度尚不健全,主要是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不全面。我国现行政绩考核指标的设计,大多以单方面强调用与经济增长相关的易量化的显性指标考核公务员,这种考核方法不能全面反映社会发展、自然生态情况和人的全面发展状况。与错位的发展观相对应,政绩考核以GDP增长、财政收入、招商引资等显性政绩为“硬指标”,其他方面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资源、环境、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治安等隐性政绩指标,成了“软指标”,这种“一硬一软”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设计,直接导致了公务员“重显性、轻隐性”政绩现象的发生。

(四)舆论宣传的误导

舆论宣传在现代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西方国家,有学者称舆论宣传为“第四种权力”。当前有些媒体不能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的政绩进行客观、公正的宣传和评价,对一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显性政绩”过分渲染,为各种形式的“政绩秀”提供表演舞台,而对那些求真务实干事业、脚踏实地创隐性政绩的干部宣传却不到位。

三、正确处理“重显性轻隐性”政绩问题

(一)教育公务员转变思想观点,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发展观决定工作思路,工作思路决定发展效果。发展观又与政绩观紧密联系,科学发展观引导着正确的政绩观,只有通过加强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使各级公务员端正发展观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才能创造出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绩。通过教育使公务员认识到科学发展观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保证。除了经济要发展以外,涉及政治、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共同发展,相互联系,密不可分。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这一要求,应该教育公务员在创政绩时不能单打一,不能简单认为创政绩就只是发展经济,政绩就只是GDP的增长,而是必须在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先进文化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地全面发展。

(二)完善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

注重实绩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原则。落实这个要求,就必须把政绩作为选拔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凭政绩选用领导干部要坚决防止“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数字是反映政绩的重要形式,凭政绩用干部,既要“看数字”又不能“唯数字”,而且这些参考数字必须是没有“水分”的真实数字。也就是讲在选拔任用考察干部工作中,看干部的显性政绩固然重要,但隐性政绩不可轻视,必须把显性政绩与隐性政绩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衡量干部。

群众公认,是邓小平同志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制定的一条重要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相结合。“人民答不答应、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是衡量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最高标准。扩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化,贯彻群众公认原则,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如果能努力把群众公认原则贯穿于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中,那么公务员在创造政绩时就不会仅仅重视显性政绩,而且也会重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隐性政绩。

(三)创新公务员政绩考核制度

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是考核公务员政绩的载体,也是考核的指标依据。要科学考核公务员政绩,建立一套综合全面、可操作性强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是首要前提。考核公务员政绩的指标既要有显性的经济指标,又要看隐性的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要有反映当前的发展指标,又要有反映发展的可持续性指标;既要看经济发展,又要看社会稳定;既要考核“显绩”的指标,又要有考核“隐绩”的指标。

另一方面,政府绩效如何,不能只由政府部门自己来评价,也不能只由上级管理部门来评价。这里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政府官员的考核所沿用的两个评价体系:一个是政府部门的自我评价,另一个是社会评价。社会评价一般有三个组成部分,一是来自基层的代表和群众;二是媒体舆论的评价;三是社会专业性评估机构的评价。实现考核主体多元化是对传统自上而下评价的有益补充,我们需要通过考核主体多元化来矫正公务员“重显性,轻隐性”政绩的现象。促使公务员能坚持正确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四)优化舆论环境

正确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是媒体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优化舆论环境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既要大力宣传公务员的显性政绩,也要宣传公务员的隐性政绩,引导公务员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另一方面,要使那些虚假的“显性政绩”无藏身之地,提醒和纠正公务员偏离的政绩观。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并以此确保公务员的政绩观始终在科学发展观的轨道上,为公务员创造政绩营造更好的舆论环境。有效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是对舆论导向作用的有益补充。舆论监督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对于优化舆论环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通过披露、批评那些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使人民群众产生倾向性评价,对公务员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精神压力,从而提醒和纠正其政绩观的偏离,这是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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