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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族制度的定型化是原始文明产生的标志

时间:2022-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氏族的政治活动内容与处理血缘亲属关系的内容往往是同一的。当时,由若干氏族、胞族而形成起来的部落,人们为什么必须在比原先扩大得多的范围内过原始的政治生活呢?

二、氏族制度的定型化是原始文明产生的标志

(一)原始上层建筑政治整合功能的发挥

建立在原始农业经济基础(经济制度)上的上层建筑,其基本内容就是自然发生的原始民主政治,以及与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始宗教、道德和原始艺术等原始意识形态。在原始上层建筑中占据中心地位、起着整合作用的,乃是原始的民主政治制度。从发挥作用的途径来看,其一是以小氏族为单元社会基层组织;其二是以各个氏族所构成的大部落以及部落联盟。

首先,就社会基层情况看,新石器时代初期,虽然母系氏族组织日臻完善而走向鼎盛,但是每一个基层单位毕竟人数很少(一般都是100多人),所以,作为政治整合功能的内容与管理的幅度也很有限,其内部管理机关不能不十分简单,或者竟至没有专门性地分化出来。由于氏族是建立在作为其结合原则的血缘亲属关系的纽带上面,所以它对氏族内每一个成员保证得到当时其他任何势力都不能给予的保护。因此,氏族的政治活动内容与处理血缘亲属关系的内容往往是同一的。由此可见,氏族的政治制度就必然是在氏族内部“自然生成的”,而且在形式上也必然是民主的(生产与生活中的一切大事,均由氏族成员共决)。我们之所以强调在认识和把握上,应该将氏族的政治活动内容与处理血缘亲属关系的内容有所区分,原因就在于处理血缘亲属关系的内容,显然要大于政治活动的内容。我们在本书中已经多处申明,作为原始人类劳动生存的基本单元(群团)的组织,人的劳动生存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但是,又并不是所有的生存利益都是政治利益,也不是所有的氏族性活动都是政治活动,只有那些在事实上关系对劳动生存利益全局性发生影响的利益与生活,才是政治利益与政治生活。强调这一点,就是强调原始政治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政治其所以重要,从微观方面看,就在于氏族公社中必须有某种协调和整合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机制。在人刚刚成其为人(猿人或直立人)的时候,人们处于严重的集体无意识的状况中,个人生活与群体生活无差别地胶着在一起,事实上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几乎是没法辨别的。可是经历了一两百万年的发展之后,当人类已经进化到晚期智人阶段时,其个体在物质、心理、精神等方面都开始呈现出个性化的萌芽和不同需求增长的特征。马克思评论说:“在野蛮期的低级阶段,人类高级属性开始发展起来。个人的尊严、雄辩、宗教的情感、正直、刚毅、勇敢,此时已成为品格的一般特质,但是残酷、奸险和狂热也随之俱来。”[35]在人的高级属性发展过程中,主导方面当然是人性化的进一步张扬,氏族共同利益受到更多的重视;但是也不排除氏族成员的个人禀性不同,有可能会导致某些要求同群体利益的发展不大协调甚至出现违背的现象。因此,在晚期智人社会里(特别是距今约5万年以后),为了使人的个性与群体的社会性有机地结合,并且在协调和整合中首先保证群体劳动生存利益的需要,氏族内部已经开始萌芽的“原始政治协商机制”,可能就要发挥它调节、整合的功能,这是其他氏族活动功能不可替代的。

其次,就氏族社会的部落管理来看,为了部落成员的共同利益,早已存在于单个而狭小的氏族群团内部的、事实上的政治生活及其地位与作用,便在部落形成的过程中日益凸显出来,成为保护人类社会组织越来越扩大、越来越复杂的劳动生存全局性利益健康发展的一种社会机制。当时,由若干氏族、胞族而形成起来的部落,人们为什么必须在比原先扩大得多的范围内过原始的政治生活呢?归根结底在于氏族社会管理的需要。马克思以古代希腊氏族社会的情况说明,虽然小氏族与大部落都需要社会政治性的管理,但是两者的管理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氏族内部管理完全是个人性质的,而部落(一般都在两万人口左右)的管理,则涉及较多的公共事务,必须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机构;“氏族由其酋长来代表,部落则由氏族酋长所组成的会议来代表。会议是在全体成员所周知的情况下召集的,在居民群众中举行……会议应该保护和保卫部落的共同利益。”[36]“因为氏族这种组织单位在本质上是民主的,所以由氏族组成的胞族、由胞族组成的部落,以及由部落联盟或由部落的融合……所组成的氏族社会,也必然是民主的。”[37]但是,从管理形式上看,这种部落管理相对于氏族管理来说,就好像是现今社会的“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在部落与酋邦(部落联盟)普遍发展起来的情况下,如果不建立“中央权力”的管理机构,部落内部事实就可能出现混乱。诚如刘德厚教授在《广义政治论》中指出:“政治的本质是关于人的生存利益的调控,是人的个性与社会性的整合的必然结果。人类最高的、最根本的利益,说到底是人类的生存利益。任何单个人的生存都必须依靠社会有组织的力量,而任何社会又必须以单个人作基础。这就是人的生存利益的双重性,是人之为人的利益关系的对立统一。人的政治主体性是人的利益关系对立统一的最高表现。因此,群体、社会都必然要形成社会的公共利益,都与人的生存利益有关。公共利益是人与人所有关系的交合点,是形成社会的政治生活的基础,是构成复杂政治关系的轴心。”[38]卢森堡依据古代日耳曼人马克公社的情况写道:“社会生活全部机构,在这里都了如指掌地呈现出来。严密的计划和强固的组织,预先决定了每一个成员的行动;各个人只不过是从属于全体的一部分。日常生活的直接欲望和对各人欲望的同等满足,乃是全组织的始点和终点。每个人都为全体而劳动,万事都共同决定。”[39]拉法格也说:“在这些原始公社里不存在什么法律;他们不知道我们所称的法庭、权利和义务的这些东西。他们只服从习惯和传统。”[40]那些表现于原始艺术、宗教中的原始意识和个人的道德与行为规范,对促进原始文明的形成,具有深远的意义和重大的作用。

在原始管理机制特别是在政治功能的作用下,社会进步显著加速,氏族——部落社会内部的关系呈现文明祥和的状态。但是,在氏族——部落之外,为了血亲的复仇与抢夺比较优良的生存资源及其环境的部落战争,越临近原始社会晚期就越频繁(这表明原始政治在对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整合,或酋邦的整合中,将发挥更加宏观的作用)。

(二)原始文明的发展速度:“一天等于二十年”

氏族制度既可以说是一个微观氏族公社的制度,也可以说是由满天星斗似的氏族公社(经过胞族——部落——部落联盟或酋邦共同体)所构成的原始社会的宏观制度。作为宏观层面上的氏族制度,它的定型化不仅要以微观的氏族公社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作基础,而且还需以原始政治的协调、整合功能开创部落管理制度为前提。而这个制度的完善化及其最后的转型,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归根结底既是原始生产方式的进步所推动,也是原始生产方式衰落所导致的。所以氏族制度的成熟与定型化,就标志着原始文明的产生。我们从前面所述说的内容可以看到,狩猎——采集经济向农业经济的转变,通过原始“农业革命”的形式,使农业经济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导产业和主要生产部门。这个革命的过程在进路的起点上虽然表现为对劳动资料特别是生产工具的改良、革新,竟至创造发明,呈现出形形色色的具体器物;但是,这个革命成果的巩固和发展,在本质上则是人的劳动技能的增长、实践经验的丰富和工艺技术变革中新的工艺技术制度的产生、精进和逐步定型化。随着工艺技术的变革及其制度化,人们不仅在劳动中其行为规范要适应新的工艺技术制度的要求,而且因为年深日久,人们在久而久之的社会变动中,其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也要在劳动实践的要求与冶炼下,发生相应的变化并按照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要求而逐步地模式化、定型化和制度化。按照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变化来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方式,并且还要逐步地模式化、定型化和制度化。这种制度化过程说起来容易而事实上是极其复杂而艰难的,是极其漫长而曲折的。在几百万年的狩猎——采集经济阶段,基于人类自身的身心进化尚未最后完成,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工艺技术极其缓慢的发展,不论生产中还是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规范与制度,都处在萌芽或刚刚产生之中。就社会生活而言,由各种禁忌(主要是被一些人类学家称之为第一级社会协调机制的食物禁忌,和第二级社会协调机制的性禁忌)而缓慢形成的风俗、习惯等,还只能在小范围的各个原始群或血缘家族中起调节作用,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普遍化、定型化和制度化。当时的情况是:鉴于狩猎——采集经济的不稳定性和人们的“原始精力和粗陋的生产主要是在于获得食物”[41],所以人和人之间、集团和集团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虽然在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人类潜在能力的进步是很大的,已有语言、家族、管理、建筑术甚至“财产”的萌芽,也有往后农业生产的萌芽;但是,基础与上层建筑都十分幼稚、脆弱,尚未形成一个有机而统一的社会整体,原始文明也就只能处于萌芽之中。原始农业出现后的情况大为不同:就生产方式中生产力起主导作用的首要因素——劳动者来说,不但在体质进化的程度上已同现代人类无大差别;而且人的思维能力也大大增强了,特别是人类的高级属性开始发展起来。个人的尊严、雄辩、宗教的情感、正直、刚毅、勇敢,此时已成为品格的一般特质,但是残酷、奸险和狂热也随之俱来。在劳动中,人们不但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观察积累了许多经验,有了许多发现、发明和创造;而且在各种原始社会规范(包括工艺技术制度规范和社会关系制度规范,或者用当代的语言表述:硬规范——制度,软规范——风俗、禁忌、道德与宗教情感等)的制约下,其人性化与社会化的程度已极大地提高。原始人类正是依靠和运用了这些经验、发现、发明和创造以及一套成型而系统的制度化手段作为中介,对各种各样自然的与人文的,有形的与无形的资源加以整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创造了无愧于时代要求的灿烂的原始文化进而整合并发展为远古文明。与此同时,促进原始文明形成的另外一个大的环境与因素,就是在原始农业经济的作用和要求下,由于定居的生活方式对人类自身素质快速提高的直接影响和社会人口的迅速增长,人们交往关系(包括群团之间的交往)的日益频繁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最终导致了部落的战争加剧和不同人群之间融合力的增强。于是,在不同人群频繁交往的过程中,社会规范的条理化、精细化、普遍化和定型化,也就作为一个时代主题摆在人们面前,极其紧迫地要求回答它、适应它,“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当时的人们是不可能有深刻的理性思维的,只能在外界的强大压力和生存求索的劳动实践中,按照不可逆转的人性化进程的要求,逐步地从点到面、由个别到一般、由此及彼地使自己和群体的行为符合时代对社会规范的要求。这种实践的摸索和经验的积累,其最终成果就是以氏族制度的定型化来表达的;这也同时宣告了人类文明的产生。

我们在前面反复强调过,对一切社会文明(不是社会生活中某个方面的文明)的产生,不应以某些具体器物(事物)的出现作标准,而应当用社会制度作标志。原始文明也不例外。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制度”,不是某些单立的制度(诸如各式各样的具体制度),或者某种类型的制度(诸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产生,而是强调一整套相互有机联系又具有鲜明特征的社会制度的建立。所谓“一整套相互有机联系”的社会制度,是指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这个社会结构制度化过程的基本完成。所谓“具有鲜明特征的社会制度”,是指由物质资料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具有时代特征的社会生产关系制度。我们之所以把氏族制度的定型化称作是原始文明产生的标志,就是因为它正好是一整套相互有机联系又具有鲜明特征的社会制度的建立。

原始文明是人类史上破天荒地诞生的第一个文明。原始文明在世界上(主要是非洲北部的尼罗河流域,西亚、中东地区的两河流域,南亚的印度河、恒河流域,中国的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等等)的出现,时间早晚不一。依据现有的考古资料,我们认为:在中国,原始文明产生的时代大约接近于仰韶文化的早期,距今约10000~8000年左右,这是氏族制度(开始是母系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而进入父系制)十分繁荣发达的时代。为了阐明氏族制度的定型化与普遍化是原始文明产生的标志,有两个问题须加说明:

一是要把氏族、氏族制度、氏族公社和氏族社会这几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细加分辨。马克思说,氏族的起源应在以母亲彼此之间是姊妹为基础的集团中去寻找,它是由家族产生的,而家族则是由本质上和氏族的成员相符合的一群人组成的。氏族的“局部发展,是在蒙昧时期,充分的发展是在野蛮时期的低级阶段。”[42]按马克思当时的判断,“野蛮时期的低级阶段”起始于制陶术的发明,定居农业和房屋建筑已在东西两个半球盛行起来。在氏族刚刚产生的血缘家族中,人们的婚姻关系是多样性的,既有族内只排除了同母兄弟姊妹之间性关系的伙婚制或等级婚制,也有族外男女之间的外婚制。也就是说,这时还没有形成一种普遍实行的定型的婚姻制度。这时的氏族,仅仅是作为一个亟待分化的实体而存在的。所谓氏族制度,就是每个氏族成员无一例外必须遵守的基本制度,它的根本原则有两条: 1.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在氏族起源阶段,有一个在记忆中公认的女祖先为其创立者,往后的成员都确定是这个女祖先的后代);2.实行族外婚。恩格斯说:“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原则,维系氏族的纽带。”[43]对于违犯外婚制要求的人,往往以极其严厉的方式(一般是处死)来惩治当事人。一旦这种婚姻制度普及开来并且定型化、制度化了之后,这时的氏族才正式步入氏族公社,即为氏族成员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其婚姻关系已排除了族内婚而由两个没有血缘联系的氏族来承担(一氏族的男人同另一氏族的女人发生婚姻关系,组成或长或短的对偶家庭,其婚生子女留在女方氏族,有些史学家称此为“两合氏族”)。所谓氏族社会,就是以氏族或氏族公社为细胞(社会基层单位)进而发展为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有的学者主张与部落联盟同时并存的,还有一种部落联合体的形式——酋邦),这些发展水平大体相似的诸多部落联盟或酋邦所构成的人类第一个社会,它们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上基本相同,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模式也大体相仿。所以,马克思说:“在氏族制度盛行的地方……各民族都是组织成氏族社会,而没有超出这一范围的。”[44]

二是在社会进步状态的层面上,既要强调经济基础的开创性和完整性,又要强调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适应性与正面的推动作用,应该把两者统一起来考察。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制度是从许多有利于人性发展的动物的某些“规矩”(有些人类学者将此称之为“动物的利他性”或“利他主义”)进化而来的。制度的萌芽,最初表现为原始“禁忌”的产生,风俗习惯的形成等;最后才从一般的习俗中分离出带强制性的、在一定的人群范围内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这就是我们所称之为的“制度”。因此,虽然说制度并非与人生俱来,但它的出现比文明的历史不知要早多少万年,可以说制度是伴随人类社会的诞生而产生的。作为文化范畴的制度,它几乎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上,可以说社会就是一个由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制度所构成的“制度王国”。既然制度是一种文化现象,从它的发展与属性上看,其类型至少有进步制度、落后制度与反动制度这样三种,它们在人类文明及社会进步中的作用是不相同的,有的甚至是相反的。

为什么偏要以氏族制度的定型化作为原始文明产生的标志?根本原因就在于人类产生之初,当时制度规范的对象是正在形成中的人,其功能是帮助人类克服兽性,张扬人性,只具有促进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一维性。正是氏族这种制度从萌芽、产生、发展的规范、调整与整合作用,人类才最终脱离了动物界而迈进人类社会的门槛。原始文明形成用氏族制度的定型化这个标志,同往后国家社会里的制度标志相比,它既突出了人类社会进步状态的本质特征,又在表述上十分简单明晰。

原始文明是在极其艰难而漫长的岁月中诞生的;同往后的国家文明相比,原始文明始终是不能脱离氏族(原始社会的细胞,部落一般是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组成的联合体,是放大了的氏族)的。在原始社会中,虽然氏族—部落有被研究家们抽象出来的共同属性,但是每个氏族—部落都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而且它就是它所辖地区原始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界限,其图腾性特征即个性特征很强烈。某个氏族的制度(各种禁忌、风俗、习惯和传统等)只在本氏族—部落中实行。“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人类相比”,[45]但是,在氏族内部则是另一番景象:“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凡与未被腐化的印第安人接触过的白种人,都称赞这种野蛮人的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这些称赞证明了,这样的社会能够产生怎样的男子,怎样的妇女。”[46]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氏族—部落的封闭性、山川河流的阻隔等因素,又是原始文明的天然伴侣,具有阻碍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痼疾。一旦生产力(尤其是人的智力)获得较大发展,生产关系迟早就要被突破,于是新的社会文明就要取代原始文明了。

由于时代久远,虽然考古文化为我们提供一些石器时代(特别是新石器时代)的人类遗址与遗物,透露了一些难得的远古人类生活的信息;但是,它终究不能准确地告诉我们史前的许多发现和发明具体地出现的年代。我们目前对原始社会生产与生活状态的了解,除了依据对考古资料的科学分析和合理地想象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靠远古的神话传说来提供的(在中国,由于重视对文化典籍保存的优良传统,一部分由后人记载的史前文化典籍被保存下来,可惜在秦始皇“焚书坑儒”时又大部分被毁灭了)。从这些材料的综合分析和认识来看,在进入新石器时代尤其是原始农业出现之后,其社会的进步是一日千里的,其飞速发展之势是以往任何时期无法比拟的。也就是说,原始农业出现后一万多年的成就(包括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人本身),都大大地超过了以往几十万、上百万年的缓慢进展。其突出的表现就是人类在新石器时代的末期,在不到两千年的时间之内,就告别了原始社会而进入了阶级社会,发明了用“国家”这个工具来治理社会。

【注释】

[1]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二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8页。

[3]参阅张之恒,吴建民:《中国旧石器时代文化》,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183,279~288页。

[4][英]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源》、吴汝康等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5][英]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源》,吴汝康等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2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8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8页。

[12][英]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源》,吴汝康等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

[13][英]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源》,吴汝康等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99页。

[14][英]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源》,吴汝康等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94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5页。

[16](英)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源》,吴汝康等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95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6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0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9页。

[20]参阅张之恒,吴建民:《中国旧石器时代文化》,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1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22]《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43页。

[23]《斯大林文选》上册,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99页。

[24]《辞源》(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356页。

[25][英]理查德·利基:《人类的起源》,吴汝康等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61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1页。

[2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76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60页。

[2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04页。

[30]张光直:《古代中国考古学》,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31]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5页。

[3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12页。

[34]曹贯一:《中国农业经济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1页。

[35]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翻译组译,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77页。

[36]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翻译组译,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06页。

[37]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翻译组译,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76页。

[38]刘德厚:《广义政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39]卢森堡:《国民经济学入门》,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38页。

[40]拉法格:《唯心史观和唯物史观》,三联书店1965年版,第517页。

[41]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翻译组译,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50页。

[42]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翻译组译,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4页。

[4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页。

[44]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翻译组译,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76页。

[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4页。

[4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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