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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官逐月退役金是终身的吗

时间:2022-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6~2005年,累计发放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818人41.57万元,“三属”优待金25人1.5万元,伤残军人优待金20人2.1万元,复员退伍军人优待金50人4.8万元。1986~1995年,“三属”251人(次)发放抚恤金117588元,西路红军老战士90人(次)发放抚恤金75720元,革命伤残人员323人(次)发放抚恤金125103元,在乡复退军人931人(次)发放抚恤金266642元,以上共计1595人(次)发放抚恤金258.5万元。
优抚安置_和政县志(1986—2005)

第四节 优抚安置

一、国家补助

(一)补助对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下同)和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孤老。

(二)补助办法

由补助对象本人申请,补助对象所在村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民政部门派员调查核实申请理由,后由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程度审定,给予补助。

(三)补助费发放

1986~2005年,共补助6093人(次),发放补助费89.8万元。历年发放情况为:1986年37人(次)0.703万元,1987年92人(次)0.955万元,1988年82人(次)0.833万元,1989年1047人(次)7.41万元,1990年435人(次) 0.6548万元,1991年19人(次)0.085万元,1992年658人(次)1.36万元,1993年108人(次)2.335万元,1994年59人(次)0.95万元,1995年41人(次)0.41万元,1996年166人(次)5.645万元,1997年161人(次)5.512万元,1998年161人(次)6.257万元,1999年177人(次)7.046万元,2000年184人(次)7.711万元,2001年202人(次)8.29万元,2002年146人(次) 8.895万元,2003年140人(次)6.5万元,2004年171人(次)11.73万元,2005年135人(次)6.8万元。

1996~2005年,累计发放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818人41.57万元,“三属”优待金25人1.5万元,伤残军人优待金20人2.1万元,复员退伍军人优待金50人4.8万元。2002年税费改革后,优待金由县财政转移支付。

二、国家抚恤

(一)抚恤对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1995年,和政计有“三属”22人,其中烈属19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人,病故军人家属1人,失踪军人家属1人。有革命伤残军人29人,其中在乡伤残军人18人,在职伤残军人11人;一等残废1人,二等甲级残废3人,二等乙级残废10人,三等甲级残废8人,三等乙级残废7人。有西路红军老战士7人。有复退军人115人。2005年,有“三属”20人,其中烈属13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2人,病故军人家属5人。有革命伤残军人27人,其中在乡伤残军人18人,在职伤残军人9人;二等甲级残废3人,二等乙级残废8人,三等甲级残废9人,三等乙级残废7人。有西路红军老战士2人。有复退军人162人。

(二)抚恤标准

1.“三属”:1986年1月人均每月25元,1989年1月调为35元,1993年调为55元,其中城镇户口烈属3人,人均月标准65元;农村户口烈属16人,人均月标准55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55元;病故军人家属50元。1994年1月至2003年7月,逐年调高为人均月60元、70元、78元、105元、115元、135元、160元、190元。

2.革命伤残军人:1988年1月年标准总额为11170元,1991年1月18名在乡伤残军人抚恤定补标准总额调为11402元,1994年1月调为15765元,此后至2003年7月逐年调高为16644元、19104元、24110元、30860元、33750元、36800元、47330元;12名在职革命伤残人员年标准总额逐年调高为3220元、3940元、4330元、4502元、5280元。

3.西路红军老战士:1986年1月执行人均月40元标准,1989年1月调为65元,1992年7月1日调为95元,1994年1月调为120元,1995年1月调为135元,此后至2003年7月逐年调为人均月200元、230元、330元、370元、450元、495元、600元。

4.复退军人:1986年1月执行人均月15元标准,1989年1月调为25元,1993年1月调为30元,此后至2003年7月逐年调高为35元、55元、65元、80元,2004年1月1日又调整为人均月90元。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93年人均月25元,至2003年7月1日,调为人均月57元。

(三)抚恤金发放

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标准,填制抚恤金花名册(一式2份),送县农行凭证监督发放。上半年1月份发放1次,下半年7月份发放1次。1986~1995年,“三属”251人(次)发放抚恤金117588元,西路红军老战士90人(次)发放抚恤金75720元,革命伤残人员323人(次)发放抚恤金125103元,在乡复退军人931人(次)发放抚恤金266642元,以上共计1595人(次)发放抚恤金258.5万元。1996~2005年,“三属”209人(次)发放抚恤金294300元,西路红军老战士54人(次)发放抚恤金218400元,革命伤残人员290人(次)发放抚恤金323374元,复员军人1376人(次)发放抚恤金1163880元,带病还乡退伍军人283人(次)发放抚恤金145572元,以上共计2212人(次)发放抚恤金214.5526万元。

三、安置拥军

县民政局内设优抚安置股,兼设“双拥”办公室,承办县“双拥”领导小组、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拥军优属和城乡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198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87年,国务院颁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2年,临夏州实行“城镇青年征集安置卡”制度。县上严格执行政策,对农村户口退伍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回户口所在乡(镇)、村,并视其家庭状况,由民政部门解决生活困难补助费,予以安置;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1986~2005年,共接受复退军人572名,对其中213名城镇户口人员,统一分配至各系统,由各系统安置工作(包括个别“城占农”退伍军人、志愿兵)。

每年元旦、八一、春节等节日期间,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组成慰问团,代表全县各族人民慰问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公安机关干部、战士和干警,举行不同类型茶话会、座谈会,征求意见,解决困难,军(警)地关系长期密切融洽。1993年8月,兰州军区组织“西部九三”军事演习,和政群众制作430双鞋垫送给部队战士,以支持演习。1994年,罗家集、梁家寺乡被评为拥军优属模范乡,州委、州政府和临夏军分区颁发奖牌予以表彰。2005年,维修二郎岗烈士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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