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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基本概念

时间:2022-05-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有其特定的范围,即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根据这一名录,职业病分为10类115种疾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节 职业病基本概念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通称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我国古代很多医籍中早就提到有关职业病的内容,国外也早有记载。如古罗马的老普林尼记述了用猪膀胱预防熔矿烟气的办法,瑞士医生帕拉切尔苏斯提出铸造及熔炼中的劳动卫生问题,G·阿格里科拉报告矿工中呼吸病多发,B·拉马齐尼所著《论工匠的疾病》一书,详细分析和记载了多种生产有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关系。随着大工业生产及自然科学发展,职业性疾病越来越多。职业病具有下列五个特点:

1.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性有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消除或减少发病。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的,需达到一定的强度(浓度或剂量)才能致病,一般存在接触水平(剂量)—效应(反应)关系。

3.在接触同一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诊断、处理,康复效果较好。但有些职业病(例如矽肺),目前尚无特效疗法,只能对症综合处理,故发现愈晚,疗效愈差。

5.除职业性传染病外,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发病。

从病因学上说,职业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故必须强调“预防为主”,着重抓好第一级和第二级预防。职业病可累及各器官、系统,涉及临床医学的各个分科,如内科、外科、神经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等。所以,需要牢固掌握和充分运用临床多学科的综合知识和技能,处理职业性疾病的早期诊断、治疗、康复,以及就业禁忌症、劳动能力鉴定等问题。

法定职业病(Prescript Occupational Disease):各个国家根据其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诊断技术水平,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有其特定的范围,即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首次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明显的14种职业病列为国家法定的职业病。1987年卫生部颁布了修改后的职业病名单,共有9类99项。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新的《职业病名录》。根据这一名录,职业病分为10类115种疾病。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工作有关疾病(职业性多发病)(Work Related Diseases):工作有关疾病与职业病有所区别。广义上讲,职业病是指与工作有关并直接与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因果关系的疾病。工作有关疾病与职业病相比,具有三个特点: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因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情;

3.通过控制和改善劳动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

常见的工作有关疾病有矿工的消化性溃疡;建筑工的肌肉骨骼疾病(如腰背痛);与职业有关的肺部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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