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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概念和职业危害因素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病与职业性有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②职业性有害因素影响了健康,促使潜在疾病暴露或现患疾病病情加重。职业性外伤可造成缺勤及残废,重则导致死亡。此外,有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虽不至于引起病理性损害,但可引起体表的某些改变,如胼胝、皮肤色素沉着等。劳动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后,并不一定都会发生上述职业性损害。

二、职业性损害

(一)职业性损害的种类

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可概括为以下三大类,即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工作有关疾病(work-related disease)和职业性外伤(occupational trauma)。

1.职业病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造成的损害超出了机体的代偿能力,从而导致一系列的功能性或器质性改变,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或生活能力,这类疾病广义上均可称为职业病。职业病与职业性有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广义的职业病是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不过,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有一定范围,即指政府规定的职业病,称之为法定职业病。有的国家规定对患法定职业病的患者给予经济补偿,故法定职业病又被称为经济赔偿性疾病(compensable disease)。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2月首次公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年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增补,将职业病名单扩大为9大类,共99项。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并于1988年1月起实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共分七章七十九条,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都一一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利,对于今后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法制化管理等,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我国对职业病名单进行了调整。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布了新的职业病目录,将法定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种(表4-1)。这10类职业病是:尘肺(pneumoconiosis)、职业性放射性疾病(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职业中毒(occupational poisoning)、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 due to physical factor)、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 due to biological factor)、职业性皮肤病(occupational dermal disease)、职业性眼病(occupational eye disease)、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occupational ENTS disease)、职业性肿瘤(occupational cancer)、其他职业病。

表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职业病名单(卫法监发〔2002〕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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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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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有关疾病 工作有关疾病又称职业性多发病,是由于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某些不良因素和其他健康危险因素共同造成职业人群中某些常见病发病率增高、潜在疾病的发作或现患疾病的病情加重等,这些疾病统称为工作有关疾病。工作有关疾病与职业病有区别。广义上讲,职业病也是与工作有关疾病,但这种有关指的是其发生与职业性有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工作有关疾病的特点:①职业性有害因素是该病发生、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因素。②职业性有害因素影响了健康,促使潜在疾病暴露或现患疾病病情加重。③通过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和改善作业环境,可减少但不能消除工作有关疾病的发生。

常见的工作有关疾病:如强体力劳动者的腰背疼痛、肩颈疼痛;高温作业者的消化不良及溃疡病的发生率增高;接触铅、汞及二硫化碳可导致早产及流产发生率增高。

3.职业性外伤 职业性外伤又称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意外或突发性事件而造成的身体急性损伤。职业性外伤可造成缺勤及残废,重则导致死亡。导致职业性外伤的常见原因有:意外事故如突然停水、停电,防护设备缺乏或不全,劳动组织不合理或生产管理不善,操作不当,个人因素如患病或精神因素,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等不适合工作的需要等。

此外,有的职业性有害因素虽不至于引起病理性损害,但可引起体表的某些改变,如胼胝、皮肤色素沉着等。由于这些改变尚在生理范围内,故被视为机体的一种代偿或适应性变化,通常称为职业特征(occupational stigma)。

(二)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致病模式

劳动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后,并不一定都会发生上述职业性损害。造成职业性损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条件和接触者个体特征三者联系在一起,并符合一般致病模式,才能引起上述职业性损害。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致病模式可用下图表示(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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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致病模式

作用条件包括四个方面。①接触机会:作业者从事的工种或岗位不同,接触有害因素的种类或性质不同。②接触方式:即职业性有害因素进入人体的途径。③接触时间:每天或一生中累积接触的总时间。④接触强度(浓度)。其中,后两个方面是决定机体接受危害剂量大小的主要因素。

同一生产环境下从事同一种作业的工人所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性质与剂量可能相同或相近,但引起职业性损害的机会和程度可能有较大差别。这主要取决于个体易感性的不同,即取决于接触者的个体特征。影响个体易感性大小的因素有很多,如:①遗传因素的差异。现有研究表明,外源化学物代谢基因、DNA修复基因等的多态性与某些疾病的高发有关。②年龄、性别的不同。③患病或营养状态的差异。④行为生活方式的差异:如吸烟、酗酒、缺乏锻炼、过度紧张、不合理饮食及不注意个人防护等,均可增加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易感性。所有这些可以增加职业性有害因素致病机会和易感程度的因素,统称为个体危险因素(host risk factors)。具有这些危险因素的个体则称为个体易感者(vulnerable group)或高危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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