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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护理院护理纠纷与护理医疗事故概述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病人人身造成损害的程度,将医疗事故划分为4个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处置措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人病情异常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一节 老年护理院护理纠纷与护理医疗事故概述

一、护理纠纷的含义

1.护理纠纷是指护理人员在为病人服务过程中以护理人员为主体的人群与病人为中心的人群之间发生争执。即护患双方在护理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分歧,包括病人及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护理人员的护理工作或诊疗护理结果不满,或者由于护理人员护理工作出现失误,导致病人痛苦增多及人身损害引起的纠纷。

2.护理纠纷属于医疗纠纷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常常与医疗纠纷交织在一起。

二、医疗纠纷的含义

1.医疗纠纷是指医护人员在为病人服务过程中,医护人员与病人之间发生的争执,包括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发生争议。

2.医疗纠纷不一定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也并非都形成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大多数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终结之后,但也有的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的过程中。医疗纠纷的原因错综复杂。

三、护理医疗事故的含义

根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护理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护理事故是医疗事故的一种类型。确认医疗事故必须具备5个条件:

1.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法定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管理和后勤工作)。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的卫生行政机关批准,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医院管理、后勤服务人员)。

3.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4.给病员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是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不达到这种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医务人员过失与造成病员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四、护理医疗事故的分级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病人人身造成损害的程度,将医疗事故划分为4个等级。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2.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责任人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失职行为而造成的医疗事故。技术事故是指责任人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

3.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分为两个等级。

4.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分为4个等级。

5.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分为5个等级。

6.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五、不属于护理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护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护理医疗事故。

1.紧急医学护理处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处置措施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2.医疗意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人病情异常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如常见的过敏性休克,是指那些按护理常规不需要事先做过敏性试验的药物;又如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等。

3.猝死或并发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4.如发生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

(1)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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