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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建议

时间:2022-04-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既要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正常医疗需要,又要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通过医疗途径流入非法渠道。也就是说,麻醉药品和第1类精神药品一般人均可从不同的医院多次获得,防止麻醉精神药品非法流失关难以把住。为此,笔者建议适当增大麻醉药品、第1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以保证患者对麻醉药品、第1类精神药品的治病需要,方便患者就医用药。

2005年11月14日,卫生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印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既要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正常医疗需要,又要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通过医疗途径流入非法渠道。但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好解决的具体问题。笔者在这里对此提出一些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应确定灵活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使用地点

根据《规定》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二者必居其一。但实际执行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如果是由患者到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若是交通条件较好的城市患者,哪怕是重度疼痛的患者到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都比较容易,但若是农村患者,特别是山区等偏僻地区患者,本来交通不便,如遇风、雨、雷、沙尘天气,即使健康人外出都很难,作为需用麻醉药品注射剂镇痛的患者要到路途遥远的医疗机构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则是难上加难。再者,如果是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到患者家中给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医疗机构是否能收出诊费?患者是否愿意交出诊费?这些实际问题尚缺乏明确规定。为此,笔者建议。可根据各地实际,确定灵活的麻醉药品注射剂使用地点。

(二)应恢复执行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卡制度

《规定》六要求:“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1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1类精神药品处方: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身份证明”。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并不能有效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因为上述需要出示的三种材料中,后两种每人都具有,前一种也很容易取得。也就是说,麻醉药品和第1类精神药品一般人均可从不同的医院多次获得,防止麻醉精神药品非法流失关难以把住。为此笔者建议,为有利于麻醉药品的管理,建议恢复执行卫生部早在1979年2月推行的、被实践证明能有效预防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核发癌症患者麻醉药品专用卡制度,并建议该卡由患者所在地(含县、区、旗)卫生行政部门凭相关材料核发、换发、收回。核发时应指定一家医院为患者专供麻醉药品。第1类精神药品也可参照此方法办理。

(三)应增大麻醉药品、第1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的1次用量

《规定》十要求:“麻醉药品、第1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这一要求实际操作中往往带来很多不便。一是患者每开1次处方就需往返1次医院、挂1次号,既浪费时间也浪费钱,医院也为此多花时间多消耗资源,而且因有的患者常到多家医院多个医生开处方。麻醉药品、第1类精神药品的控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为此,笔者建议适当增大麻醉药品、第1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以保证患者对麻醉药品、第1类精神药品的治病需要,方便患者就医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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