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照国家有关法规
受理尸检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涉及医患纠纷的尸检必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尸检资质机构实施。
(二)尸检申请或委托方资质
尸检申请或委托方应该是: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三)主检人条件
主检人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须接受过正规尸检培训,必要时可邀请法医参加。
(四)申请或委托方应递交的文书
受理尸检方必须收到来自申请或委托方递交的以下文书方可进行尸检。
1.死者死亡证明。
2.申请或委托方当事人签名或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的尸检委托或申请书。
3.内容完整、填写合格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及其他要说明的情况)。
(五)死者亲属或代理人递交的文书
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应签署并递交《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可由尸检受理方制定)。
(六)病理解剖实施者的告知责任
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告知病理解剖能解决与不能解决的问题,对争论焦点问题病理解剖是否能使之圆满解决或还是需做进一步检查。其次,应告知尸体解剖会损坏死者体貌,会取出组织、内脏器官检查,致使死者的组织、内脏器官缺如。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最后,说明即使进行全面、系统的病理解剖仍有可能查不出死因等问题。以下为具体告知事项。
1.同意受理机构对死者进行病理解剖。
2.授权主持病理解剖人员根据需要确定术式、范围和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处理方式。
3.明确病理解剖人员负责,尸检后对遗体体表切口缝合,但不参与遗体的其他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式。
5.明确是否同意对病理解剖过程进行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病理解剖诊断报告书可能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但也可能因难以做出明确诊断,仅提交病变描述性病理解剖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七)尸检不受理的条件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取留及其处理方式持有异议影响病理解剖实施和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者。
4.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5.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病理解剖的设施条件。
6.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受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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