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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疗的类型及其目的

时间:2022-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辅助化疗 指在采取有效的局部手术治疗后,针对可能存在的癌细胞的微转移,防止复发而进行的化疗。强烈化疗常产生各种不良反应,患者不易耐受,应鼓励患者忍受暂时的痛苦,坚持治疗,争取最后的胜利。这些疾病如不进行有效治疗,均以死亡告终,故长期强烈化疗中,为了争取治愈,即使冒致死性不良反应的风险也是值得的。只有目前缺乏确有疗效的治疗方案,或者已经应用标准方案无效的病人,才能选作临床试验。

在针对肿瘤、白血病的化疗临床应用中通常可以分为以下7种类型。

1.诱导化疗、巩固化疗和补救治疗 用于晚期或播散性癌症病人的全身化疗,此类癌症除化疗外,通常缺乏其他有效治疗方案,一开始就用化疗,近期的目标就是取得缓解,这种化疗称为诱导化疗。

有些肿瘤诱导缓解后进一步巩固化疗时要求剂量比诱导化疗大,也称为强化巩固治疗。

如果开始采用的化疗方案失败,需更换其他方案时,常称之为补救治疗。

2.辅助化疗 指在采取有效的局部手术治疗后,针对可能存在的癌细胞的微转移,防止复发而进行的化疗。不少肿瘤临床检查似乎是局部的理论上有可能用外科手术根除,事实上单用手术或放疗并不能治愈,对这种已经存在微转移灶的病例,手术后加以系统辅助化疗均可取得改善疗效的结果。

3.新辅助化疗或称起始化疗 指临床表现为局部肿瘤,可用局部治疗手段(手术或放疗)者,在手术或放疗前,先使用化疗,以使局部肿瘤缩小,减少切除范围,缩小手术造成的伤残;同时可清除或抑制可能存在的微转移灶,改善预后。现已经证明,新辅助化疗可能在肛管癌、膀胱癌、乳癌、喉癌、骨肉瘤及软组织肉瘤减少手术范围。

4.根治性化疗 有些肿瘤经积极的化疗后可以治愈,如急性白血病(特别是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绒癌及恶性葡萄胎、霍奇金病、非霍奇金淋巴瘤、睾丸癌等,应尽早开始给予正规的强烈的足够剂量的化疗,并应使用足够的疗程,不可因顾虑化疗的不良反应而随意减低剂量,不可任意延长化疗后的间歇期,不可在取得临床完全缓解后即中止治疗。必须检查完成根治性的全程方案。姑息或半途而废会使患者失去治愈的机会。

强烈化疗常产生各种不良反应,患者不易耐受,应鼓励患者忍受暂时的痛苦,坚持治疗,争取最后的胜利。这些疾病如不进行有效治疗,均以死亡告终,故长期强烈化疗中,为了争取治愈,即使冒致死性不良反应的风险也是值得的。

5.姑息性化疗 有不少肿瘤,化疗并不能达到治愈的目的,可消极使用联合化疗,但不必过分追求治疗的彻底性,同时考虑到患者不良反应的大小及生活质量的高低,以反应小、痛苦小、能带病延年为目的即可。

6.治疗性化疗 单纯以治疗为目的,选用标准的治疗方案。目前疗效好的肿瘤开始治疗时都要以单纯治疗为目的。标准治疗方案是指已经足够病例的临床研究,得到了普遍承认,疗效已经充分证实,可以重复的方案。在许多经典的教科书及化疗手册中都列有标准方案。

必须指出,使用标准方案时不可生搬硬套,如合并放疗时,剂量要相应减少;如有心、肝、肾等脏器损伤或其他疾病时,也要调整剂量。使用标准方案时最好能查阅方案报道时的原文,以便确切了解方案的正确剂量、时间、疗程及必需的支持疗法和注意事项等。

7.研究性化疗 肿瘤化疗仍是一门发展中的学科,仍需不断的临床研究,以提高疗效,特别是目前治疗效果不满意的肿瘤,要不断地探索新的治疗方案,总结新的治疗经验,如非小细胞肺癌,虽然目前没有十分有效的治疗方案,但不少癌症研究中心为研究目的而设置强烈积极的联合化疗方案也在试验。当然这种研究性治疗使用应符合公认的医疗道德,取得受试者的同意并保证其安全。要特别说明的是,凡是应用现有化疗标准方案能够取得满意疗效,有治愈希望的患者,不宜选作试验的对象。只有目前缺乏确有疗效的治疗方案,或者已经应用标准方案无效的病人,才能选作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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