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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的证据属性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主体是法定法医学鉴定人在履行法医学鉴定职责时,法医学鉴定人是法医学鉴定意见的主体。法医学鉴定人应当取得鉴定人资格的认定,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此国家相关法律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鉴定意见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据功能。法医学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它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上。即使法医学鉴定人采用最先进的设备与方法给出鉴定意见,有时也难免因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造成失误。

一、法医学鉴定的证据属性

科学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出现是人类司法裁判制度发展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崇尚科学和文明司法的必然结果。法医学鉴定意见作为科学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其法律性质就是一种诉讼证据,又称为科学证据(science evidence)。以证据法而言,法医学鉴定意见包括以下3层含义。

1.具有诉讼证据应有的属性法医学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具备了诉讼证据应有的特征,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显示出法医学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2.主体是法定法医学鉴定人在履行法医学鉴定职责时,法医学鉴定人是法医学鉴定意见的主体。法医学鉴定人应当取得鉴定人资格的认定,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此国家相关法律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3.客体是解决案件中的法医学专门问题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客体是案件中涉及有关法医学专业的技术问题,被鉴定对象也是来源于案件。鉴定意见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据功能。

(一)法医学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法医学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它的合法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上。这就要求法医学鉴定委托启动程序应公正,技术方法应成熟可靠,技术条件及流程必须科学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形式的证据,包括法医学鉴定意见无一例外都必须经审查质证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法医学鉴定意见的相对性

尽管法医学鉴定意见属科学证据范畴,但同时也要认识到存在影响其证明力的因素,常常表现为法医学鉴定意见的主观性、技术条件及水平的有限性和法官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判断水平。因此,法医学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有其一定的相对性。

1.法医学鉴定意见被采信的非必然性法医学鉴定意见是作为认定法律事实和定案的一个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有时也不一定是直接证据。从证据和审判规则来看,鉴定意见与案件的法律后果之间并非具有必然联系,在形成法律判决时是否被采纳,审判人员具有决定权。未被法庭采用的鉴定意见也并非都是错误的结论。法官对法医学鉴定意见如不采纳,或采纳相反的结论而对案件作出判决,都应说明充足的理由。即审判人员不能任意采信某一种鉴定意见,也不得随意弃用鉴定意见,不采纳鉴定意见的判决必须说明理由。

2.法医学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局限性法医学鉴定意见的特点是具有主观性、依附性、综合性和失真性,因此,法医学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具有局限性。即使法医学鉴定人采用最先进的设备与方法给出鉴定意见,有时也难免因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而造成失误。例如,DNA实验室潜在的污染、设备调试偏差、统计分析计算错误;法医临床鉴定缺乏必要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材料,或者送检的材料失实,夸大伤情、隐瞒实情,甚至编造谎言;法医学鉴定人的自身素质、知识技能、工作责任心等诸多因素,均可能导致错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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