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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纠纷的防范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中,原告患者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在门诊工作中制订相关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以便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维护自己及医院的合法权益。

1.加强学习,拓宽知识范围 门诊工作人员要定期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及其相关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等社会学科,掌握和患者交流的工作技巧,用简单、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回答患者的提问,履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告知义务,将患者的病情、检查和疾病的治疗、结果等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患者或家属,使其心中有数。

2.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和检查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要使每位员工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对患者的同情心,加强服务意识,教育医务人员使用规范性服务语言,提倡礼貌用语,用耐心、细心、热心去服务每一位患者,以精湛的医疗技术及良好的职业风尚去赢得患者的信任,提高医院的整体形象;对服务态度差、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严格查处,按医院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医疗法律、法规,使医护人员自觉地依法行医,有效地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医务人员通过法律学习要具备以下两点意识。

(1)树立纠纷意识。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经常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患者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2)加强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中,原告患者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的举证责任由被告(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只做不记或只说不记,门诊医生要按门诊病历书写要求认真、真实、按时填写,尤其是对打架斗殴、酗酒、慢性复发性疾病等。另一方面,患者及其家属自控能力低、心情烦躁者,极有可能将矛盾转嫁到医院,因此,医务人员除了提高自身诊疗技术、改善服务态度外,对有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及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病历等治疗处理资料,要认真填写,按规定保管。在门诊工作中制订相关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以便更好地为患者服务,维护自己及医院的合法权益。

反思众多医疗纠纷,我们可以看到,在对患者实施治疗的整个过程中,除医疗技术需要水平提高外,也应注重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同时更要注重医务人员与患者沟通技能的提高,培养和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尽可能避免各种医疗纠纷的发生。

(孙玉梅 于艳云 赵慧娟 桑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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