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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构成要素

时间:2022-03-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一项在北美完成的调查报告指出:近年来,于超出7万例的医疗纠纷个案研究中,临床医护人员最常遭指控的专业领域便是“癌症医疗护理”。而“不作为”必须是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时,医疗纠纷才有可能成立。

根据一项在北美完成的调查报告指出:近年来,于超出7万例的医疗纠纷个案研究中,临床医护人员最常遭指控的专业领域便是“癌症医疗护理”。这其中,在排名前五大医疗纠纷临床最常见诊断中,排名第一的便是“乳癌”,其他依序则为肺癌、阑尾炎、心肌梗死,以及宫外孕。由于常见的癌症倘若在早期即获得正确诊断,及早实施正规治疗的话,往往可望被根治。这其中倘若在诊疗期间,发生一些不应有的耽延或失误情况的话,便可能错失痊愈的机会,造成病人身心的伤害,也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造成医疗纠纷的三因素:

第一,构成医疗纠纷的侵权行为,须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而“不作为”必须是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时,医疗纠纷才有可能成立。例如:对于化学治疗后中性粒细胞极度降低,导致细菌感染发热时,应给病人广谱抗生素而因故不给予者即是一例。

所谓“过失”则是指行为人虽非故意,但究其情节,应注意、能注意而却在不注意的情况之下,造成伤害病人的侵权行为的事实者。

第二,构成医疗纠纷的另一要素是必须要有损害(injury)发生,尤其是不当或有误的诊疗行为对癌症病人造成了身体(或生理)上的伤害。

例如:医院药师在执行化学治疗处方进行配药时,给错了化学治疗药物的剂量,因而造成了病人胃肠道黏膜广泛性的伤害及骨髓造血功能严重不全。

第三,可能构成医疗纠纷的侵权行为与病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必须要有因果的关联。

例如:病人因肺癌骨转移在接受放射线治疗期间,虽有一次放射线治疗“定位”失去精确的事情,然而病人在该放射线治疗后死于脑卒中的事实,与该病人骨转移接受放射线治疗之间,彼此根本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理应不存在有构成任何医疗纠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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