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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首访责任制成效分析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强化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由原审审判人员再次审查自己已办理过的案件,便于原审承办人员在再次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找出自己工作中的不足,以便于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增强工作责任心,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而原审单位则认为审查任务完成,责任已移交。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是息访息诉。信访首访责任制的实行本意也应是以息访息诉为目的。
信访首访责任制成效分析_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实务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浦晓斌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罗晓明

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逐年上升,重访现象、无限申诉信访现象屡见不鲜。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本院从2005年初,借鉴其他法院经验,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对本院各审判单位做出的生效裁判不服,在收到判决、裁定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的,应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判单位为主,负责做好申诉首访接待工作。实行这一制度以来,本院从根本上规范了信访责任机制,严格了信访首访接待、移送审查、申诉处理的程序,依法审查处理了一大批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一个新的制度的产生和实行过程中,必然有不尽完美的地方,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创新,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主要成效

(一)分解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2006年以来,我院共受理了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45件,其中涉及刑事11件,民事33件,行政1件。立案庭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及时进行登记,三日内转原审业务庭审查,审查期限为2个月,但各相关单位的办案天数平均不到一个月就审查完毕。大大缩短了审查时间,对及时消化矛盾提供了时间保证。解决了原来仅立案庭审查,工作压力大,审查时效长的矛盾。

(二)规范了信访管理机制,强化了信访责任制

根据本院实际,制定了《房县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讼信访工作的暂行规定》,全面推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对本院的信访工作从机构与职责、信访案件的处理程序、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处理、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对全院的信访工作归口接待,在立案庭建立《转、督办案件办理情况登记本》、《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登记本》、《重大信访及不稳定因素案件登记本》、《矛盾排查情况登记本》等台帐,院信访工作统一由立案庭负责管理,院机关所有信访除涉及干警重大违纪须由监察室办理以外,其余信访都统一归口立案庭接待、登记、办理、转处、督办、回复、统计、分析和通报。为积极搞好立案信访工作,县院及立案庭除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对工作职责、履行标准、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并与经济处罚挂钩外,还先后制定了重大立案信访案件汇报制度、不安定因素定期排查制度、转办、督办制度,违反文明接待、文明办公处理办法、诉讼风险告知制度、诉前举证指导制度、司法救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了立案信访工作高效运作,渠道畅通。对提高涉讼信访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强化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

由原审审判人员再次审查自己已办理过的案件,便于原审承办人员在再次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找出自己工作中的不足,以便于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增强工作责任心,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四)有效化解矛盾,做好申请人的息访工作

由原审承办人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原审承办人了解案情,抓的住问题焦点,能够有针对性的审查案件,化解矛盾。

二、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一)原审承办人有先入为主的感觉,有时使审查流于形式。原审承办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来对案件的印象和思维已经形成,再次审查时,不容易跳出原来的思维圈子重新审查。所以往往审查结果与原审结果是一致的,审查成了形式。本院2006年受理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45件,除了有4件撤回申请,4件其他方式处理,5件提起再审外,其余32件审查结果均为驳回,占整个审查案件的71%。

(二)激化原审承办人与申请人之间矛盾。有的案件,经过裁判后,当事人在对裁判不满的同时,也对承办人员相当不满,并对承办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细节予以纠缠不休,认为承办人办案不公。当申诉材料又转到原审承办人员审查。结果还没出来,申请人就已经开始在上访告承办人员的状了,这样,旧的问题还未解决,新的矛盾又出现了。

(三)就案审案,疏于做好息访工作。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后,各办案单位对交办的案件及时予以审查,但是疏于做好息访和稳控工作,有的甚至申诉人面都未见,案件就已审查完毕,一份审查报告交到立案庭了事。这样,申请人因问题未得到解决,还是反复上访。而原审单位则认为审查任务完成,责任已移交。本院已审查45件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有将近20余人仍长期在本院信访。

(四)申请人恶意申诉现象突出。有的申诉人明知申诉无理,为了逃避执行,坚持进行申诉;有的申诉人觉得判决不公,但又怕交上诉费,因此故意错过上诉时间,进行申诉。有的申诉案件已经审查申诉无理,申诉人还是反复申诉,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固执己见,坚持认为法院裁判错误。经法院多次审查,申诉无理,仍坚持上访;还有的个别老上访户把上访当作谋生的职业。极少数别有用心的当事人甚至集资组织集体越级上访,制造声势,向法院施压,以达到某种目的。如戢太清申诉案,其不服本院判决,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后,其不服又向中院提出申诉,中院下通知驳回其申诉,其仍然不服,长期在本院信访,甚至采取过激行为,却没有措施加以解决。从上年截至目前审查的75件申诉案件,驳回的69件申诉案件,目前仍持续上访的有20余人。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认真审查,走出原审的思维圈子。原是承办人员在再次审查中,应跳出原来审案的思维圈子,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的、认真的审查,避免先入为主。如发现原审确有错误,应勇于指出来,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重在抓息访工作。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是息访息诉。信访首访责任制的实行本意也应是以息访息诉为目的。法院所办案件,在重新审查中,不管是否有错误,首先应以做好申请人的息访息诉工作为目的。由原审承办人员来审查案件的本意,也是因为原审承办人员了解案件争议焦点,熟悉申请人的心理,因此,更利于做好息访工作。如果原审案件确有错误,因及时采取措施,按法律程序来纠正;如果审查结果,原审并无错误,应及时与申请人见面,宣传法律规定,了解申请人意图,抓住问题症结,随时做好稳控和息访工作。一个信访案件办理终结的标准应是信访人息访息诉。

(三)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应因案而异。对于有些案件,申请人反感情绪较大,特别是对案件承办人员失去了应有的信任,坚决要求承办人员回避审查的,可换人审查,以避免矛盾加剧。

(四)建立申诉信访公开听证制度。实行书面审查与听证会相结合审查。法院对于正常的申诉、申请再审应依法进行复查听证,搞清申诉信访问题的实质,增加案件透明度,同时,充分尊重申诉信访人的知情权、申诉权,在查清问题基础上作出处理。排除申请人的合理怀疑。使问题真正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五)严格责任追究。原办案法官是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人,对每一个信访所涉及的审判、执行问题,由原办案法官负责接待来访者,负责全程处理所涉及的问题,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对于在审查过程中,先入为主,工作责任心不强,走形式,敷衍了事以及因处理不力,工作不细致,造成来访者情绪激化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

(六)搞好办案过程中的预警机制。各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都应提高信访意识,防止因工作不当,责任心不强,引起上访。

(七)因对申请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期限和次数进行规范。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诉和申请权利,影响裁判效力的稳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申诉信访终结机制。在保护合法信访的前提下,严格界定违法信访和无理信访。对于基层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经过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复查或再审,以中级法院的处理结论为终结结论,由基层法院终结信访程序,并将案件情况及终结情况书面报中级法院备案;不符合法定申诉、申请再审条件的,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终结信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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