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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管理不能漠视学生的权利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权利”是学生在教育情景中所享有的权利。实际上,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的权利。教育必须认真地对待学生,不能压制、伤害学生的自尊,不能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有规章制度,有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这些规章制度、纪律、秩序不能剥夺、侵害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权利,不是对一些违反学生守则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要放任、忍让。

“学生权利”是学生在教育情景中所享有的权利。中学生是青少年,是学习者。他应该享有人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学习者的权利。

康德说,“要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若把一个人看成工具,就否定了这个人的内在价值,否定了人存在的自身生命意义。学生不应当成为应试机器,成为为学校争取应试桂冠的工具。西方教育家主张从儿童天性和特性来思考教育。青少年的教育不能无视、甚至伤害儿童的天性和特性。

1959年11月,联合国通过了第二份《儿童权利宣言》。《宣言》提出“人类应将其最宝贵的赋予儿童”,并用十项基本原则指导儿童福利政策和行为,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1978年,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完成,11月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儿童权利公约》获得一致通过。1990年8月,中国常驻联合国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2年3月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国家教委于1995年7月和1996年4月两次在北京召开履行《公约》研讨会。以儿童利益为重;尊重儿童尊严;尊重儿童的观点与意愿;无歧视、平等对待儿童的原则得到普遍的重视。

学校教育担负着社会文化传承的职责。作为知识学习者,学生接受教育,获得发展,学习前人创造的一切优秀文化,了解现代文明,从中吸取养分,这是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接受教育的义务。在我国,无论教师、学生、家长,大都把青少年接受基础教育看作是他们的义务。实际上,接受义务教育是他们的权利。学生进入学校,作为学习者,还应该享有学习者应有的种种权利。这更是学校、教师,甚至学生和家长认识的盲区。

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是教育的基本准则。教育必须认真地对待学生,不能压制、伤害学生的自尊,不能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观念、教育方式、学校的教学管理,要创造激发、支持、鼓励学生求知、向上的学习环境,维护和保障学生的人格和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以及受教育的权利。

学生在学校里和学校领导、教师等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学校有规章制度,有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这些规章制度、纪律、秩序不能剥夺、侵害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应该对学校的学习生活、管理制度享有发言权,有提出修改或建议的权利,对选修课程的修习有选择权,国家规定的结业和升学考试科目、时间的选择权要得到保障。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质疑和对学习价值的希望和期待的权利要得到尊重。学生应该有权参与课堂教学的评价,对课堂教学活动的设计、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最重要的是要让学生体验到教师对他们人格的尊重,对他们主动学习和参与教学活动的期望,看到教师是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建议和意见的。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权利,不是对一些违反学生守则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要放任、忍让。管理和尊重并不矛盾。社会意识和观念的多元化,部分学生家庭教育的缺失,使一些学生缺乏必要的对学习生活管理的自觉和对教师的尊重。这也让一些学校和教师觉得,学生的自我意识已经太强,个性太张扬,如果再强调学生的权利,会导致学校和课堂的混乱。只有纠正了这些片面认识,才能真正在校园里、在课堂上形成注重学生权利的意识和氛围,为课堂转型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在我国传统教育观念里,好学校就是能把孩子培养成听教师话、考试得高分的好学生。不少学校为了提高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得到上级教育行政领导的好评、赢得社会的认可,教育教学的管理目标实际上是让学生遵从学校的安排,听从教师的教导,为升学考试得高分,为把竞争对手甩下而奋力拼搏。由于漠视学生的权利和个性发展,最终把学生培养成驯服的读书、应试机器就是十分自然的事。在这种学校文化氛围和教育环境下的课堂教学,必然是体现师道尊严的“一言堂”,是应试的“训练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发展,要求逐步改革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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