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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环境法学研究打开源头活水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问题的逐步暴露,环境危机的逐步加深不断向国家和国际社会提出保护环境的新要求,不断提出环境法学研究的新课题。正在不断成长的环境法学给后起的研究单位准备了充分的展示研究能力的空间。徐教授认为,环境法的任务其实就是帮助人类实现自身行为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改善。以上论断是环境法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创新。总之,以上理论问题的解决,正本清源,为环境法学的研究不偏离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的法律航道做出了重大贡献。

环境法学研究不仅空间广阔,而且新领域不断涌现。环境问题的逐步暴露,环境危机的逐步加深不断向国家和国际社会提出保护环境的新要求,不断提出环境法学研究的新课题。这些新课题既带来了环境法学研究领域的扩大,又给尚不系统的环境法学理论提出凝练、升华,或调整、重构的要求。正在不断成长的环境法学给后起的研究单位准备了充分的展示研究能力的空间。

徐祥民教授在环境法学领域的重要理论贡献可以概括为3个表述。

第一个表述是:为了“和谐目的论”,必须坚持“义务本位论”,贯彻环境质量目标主义以及总行为控制主义。

“和谐目的论”,是指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徐教授认为,环境法的任务其实就是帮助人类实现自身行为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改善。“和谐目的论”以《宪法》为依据,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特点,使环境法的直接保护对象更加明确,对环境法的调整范围的界定更准确。2015年,徐祥民教授指出,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这一总目标,需要把主要实行不法行为惩罚主义的环境法改编为贯彻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的环境法以及总行为控制主义的环境法。环境质量目标主义主张把环境质量目标确定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按确定环境质量目标、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构建环境法。贯彻总行为控制主义的环境法的突出特点是不关心作为个体的自然人、企业等的行为以及个体行为的单个结果,而是以对环境的总和性影响和造成总和性影响的总和行为的控制为目标。以上论断是环境法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创新

“义务本位论”由徐祥民教授首倡。他认为环境资源有限而人类欲求无限,因此解决环境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分配。这种分配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义务,义务本位是环境法的唯一选择。人类在各种环境极限和环境危机面前必须自我限制。徐祥民教授认为以环境权为本位不适合环境法,因为环境权“设定—主张—救济”之路不足以达致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而环境义务“设定—执行—履行”的方法更有利于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

第二个表述是,重新架构环境法体系,元概念的定位至关重要。这些元概念包括环境行为、环境损害、环境影响程度等。

徐祥民教授对环境法体系做出新的总结。他认为环境法体系应分为两大系统:环境事务法系统与环境手段法系统。这一理论体系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体系的一次改造。

2003年徐祥民教授带领其博士生对当时环境法学界讨论最热烈、最具前沿性的一个话题——环境权——的研究情况做了全面、系统、深入的梳理,对学界的基本研究结论、论证理由和使用的资料等做了深入的分析、评判,出版了著作——《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主编了《环境资源法学论丛》。此外,徐教授先后发表了一系列环境法学研究的论文(依时间排序):

(1)《告别传统,厚筑环境义务之堤》,《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2)《关于建立排污权转让制度的几点思考》,《环境保护》2002年12期;

(3)《荀子的“分”与环境法的本位》,《当代法学》2002年12期;

(4)《从全球视野看环境法的本位》,《环境资源法学论丛》(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5)《极限与分配——再论环境法的本位》,《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4期;

(6)《NNPDES:美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核心》,《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1期;

(7)《质疑公民环境使用权》,《法学》2004年第2期;

(8)《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9)《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0)《环境责任原罪说——关于环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再思考》,《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

(11)《可交易水许可权制度构想——关于平衡水资源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的思考》,《环境资源法学论丛》(第四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12)《对自然权利论的几点质疑》,《学海》2005年第3期;

(13)《走出国际法范畴的海洋法——服务于我国海洋基本法建设的思考》,《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14)《环境质量目标主义》,《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15)《总行为控制主义》,《法学》2015年第12期。

获得重要奖励的作品《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也是在新世纪之初发表的。这篇论文是徐祥民在初入环境法学界的一段时间内创作的系列作品中最有分量的一件,它代表了徐祥民对环境权这个为环境法学界热门话题的主要思想观点。这篇论文于2006年获得山东省第20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08年12月,该文又获得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这个奖项是对整个中国法学界自1978年以来到那时30年间取得的学术成果的一次总验收,全国共选出40项获奖作品。《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是整个山东省的唯一一项获奖作品,也是整个环境法学界的唯一一项获奖论文。

徐祥民教授在2010年全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上发言

并非偶然的是,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颁奖典礼上,徐祥民与其法学博士学位的指导老师张晋藩先生一起走上了领奖台。如果说张先生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是“文革”结束后中国法制建设转入正轨的重要推动者,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授予他是实至名归(获奖作品是《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2版),那么,中国法学界的同仁们把仅有的40个奖项中的一个授给《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不仅是对中青年学者的巨大鼓励,也标志着徐祥民在法学研究领域第三次创业十分明确地取得成功。

第三个表述:对海洋法研究的开创性贡献。徐祥民教授提出了新的海洋法概念,他认为海洋法是调整国家间海洋归属和利用等关系,处理国际社会的海洋公共事务、主权国家国内海洋事务的行为规范构成的整体。新海洋法概念给主权国家的海洋法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为在我国制定海洋基本法排除了理论障碍

总之,以上理论问题的解决,正本清源,为环境法学的研究不偏离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的法律航道做出了重大贡献。

【作者简介】

朱春玉,女,河南安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博士后,《郑州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审,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理事。

梁兴国

梁兴国,男,1971年生,河北青县人,核酸化学与生物技术领域专家,国家“青年千人计划”首批入选者、“泰山学者”海外特聘教授、山东省“万人计划”一层次特聘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和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本科及硕士毕业于天津大学化工学院。1999年4月,进入日本东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并于2001年9月获得工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先后在东京大学和波士顿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2006年1月,受邀至日本名古屋大学任教。2009年,获聘为该校副教授。2011年5月,全职回国,就职于中国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梁兴国教授是日本化学会、日本高分子学会、中国化学会等学会会员,担任Journal of Nucleic Acids、《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编委,同时兼任日本名古屋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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