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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歇根州高等教育系统及其自治传统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密歇根州的高等教育系统由公立高等教育和私立高等教育两个子系统组成,密歇根州拥有强大的公立高等教育系统。公立高等教育系统由15所州立大学和28所社区学院组成。密歇根州的州立大学在州内外颇具影响力,尤其是密歇根大学和密歇根州立大学。密歇根州大学学位价值在全美属于前列。密歇根州公立高等教育的独特之处在于所有公立四年制大学都享有宪法自治权,在加州则只有加州大学具有宪法自治权。1850年密歇根州宪法授予密

密歇根州的高等教育系统由公立高等教育和私立高等教育两个子系统组成,密歇根州拥有强大的公立高等教育系统。公立高等教育系统由15所州立大学和28所社区学院组成。在1963年第15所州立大学创建后,密歇根州的15所州立大学格局形成,至今没有新增校园。密歇根州的州立大学在州内外颇具影响力,尤其是密歇根大学和密歇根州立大学。1817年建立的密歇根大学是密歇根州第一所州立大学,它不仅是州立大学的早期榜样,而且已经发展成具有国内和国际声望的著名公立研究型大学。随着1956年弗林特(Flint)校园和1959年迪尔伯恩(Dearborn)校园的创建和加盟,加上安娜堡(Ann Arbor)主校园,密歇根大学成为一个由三个校园组成的多校园系统。1855年创建的密歇根州立大学得到1862年《莫里尔法案》的赠地收益,成为州内的赠地学院。密歇根大学和密歇根州立大学,均在中西部的“十大(Big Ten)”(1)名校之列。1956年通过州长和议会的正式行动组建的韦恩州立大学位于底特律大城市区,是州内唯一一所设在城市的研究型大学,招收的少数族群学生相对较多。上述三所大学在密歇根州被称作“三大”(The Big Three),从2007—2008财年开始,在州预算法案中的高等教育预算部分,它们被称作研究长廊大学(Research Corridor Universities),成为独立一节。这三所大学的招生人数是最多的,获得的州拨款也是最多的,生均拨款基数也高于州内其他州立大学。在州预算中,这三所大学获得的拨款额总计约占州年度高等教育总拨款的一半以上。东密歇根大学、西密歇根大学、北密歇根大学和中密歇根大学都是由原来的师范学校发展而来,成为综合性州立大学。密歇根科技大学则是一所高等专科大学,州生均拨款和州生均拨款基数通常与三所研究型大学处于同一层级。此外还有5所规模相对较小的地方性州立大学。所有公立四年制机构都建有独立的董事会进行管理(密歇根大学的另外两个校园没有再单独设立董事会),密歇根大学、密歇根州立大学和韦恩州立大学的董事会成员由全州选举产生,其余州立大学的董事会成员由州长任命,并经议会批准,校长是董事会的当然成员。公立四年制机构在1952年建立了一个志愿协调组织——校长理事会(Presidents Council),负责学术项目的评估和协调,但其决议不具有强制性。此外,这个机构还作为一个整体在州政府内为四年制机构游说。密歇根州的社区学院在“二战”以后迅速发展。密歇根州1966年社区学院法案(Public Act 331,1966)修正和统合了所有与社区学院相关的法律,创建社区学院学区并提供特许状,确定了社区学院董事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规则以及董事会成员的权力和职责。如今,密歇根州的28所社区学院各设有地方董事会进行管理,董事会成员由地方民选产生。它们还建立了志愿协调组织——密歇根社区学院协会(Michigan Community College Association),作为一个整体在州长和议会面前为社区学院游说。

密歇根州能授予学位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共有60个,其中四年制机构有56个,主要是文理学院,私立高等教育系统在州内州外的影响力都不如密歇根州的公立大学,学费率与其他州相比,处于中等水平。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组建了独立学院和大学协会,代表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游说州的学生资助项目和学位补偿项目。(2)密歇根州政府一向重视高等教育中市场作用的发挥,鉴于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在提供高等教育服务满足州需要方面的公共性,州政府不但通过设立学生资助项目(学费赠款)鼓励学生选择私立高等教育入学,而且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根据私立院校的学位授予数为其提供一定的财政补偿。在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由于州政府在州立大学内另开一所牙医学院的成本太高,而州内又有这方面的需求,州政府于是通过向私立的底特律大学的默西(Mercy)牙医学院一次性拨款400万美元,实现资助牙医教育的目的。这是一个向私立院校提供直接拨款以达到满足州高等教育需求的典型案例。

密歇根州高等教育注册入学模式的特点是:80%以上的学生在公立院校注册入学,其中公立四年制学院的注册学生远高于两年制学院;剩余的学生主要注册于四年制私立院校。根据《教育统计摘要》的统计报告,密歇根州的公立院校的秋季高等教育注册人数占密歇根州总的秋季高等教育注册人数的80%以上,虽然这一比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呈下降趋势,但均显著高于全美平均水平,具体数据见本书第二章表25。密歇根州公立四年制院校的秋季注册人数是最高的,不仅高于私立四年制院校,而且高于公立两年制学院,这与加州公立院校的注册模式是相反的,加州高等教育注册人数最高的是加州社区学院。根据《教育统计摘要》的统计,在2005年,密歇根州总的秋季注册人数是626,751人,其中公立四年制机构秋季注册人数是290,001人(46.3%),公立两年制机构秋季注册人数是215,585人(34.4%),私立四年制机构的秋季注册人数是118,378人(18.9%),私立两年制机构秋季注册人数是2,787人,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全美总的秋季注册人数是17,487,475人,其中公立四年制机构的秋季注册人数是6,837,605人(39.1%),公立两年制注册人数是6,184,229人(35.4%),私立四年制机构的秋季注册人数是 4,161,815人(23.8%),私立两年制注册人数是303,826人(1.7%)。

密歇根州大学学位价值在全美属于前列。关于大学学位的价值(基于U.S.Census Bureaus Public Use Samples,Based on 2000 Census),高中毕业生和大学毕业生的收入中位数的差距,美国平均水平是15,200美元,加州和密歇根州分列第二和第三,密歇根州是18,000美元,加州则略高于18,000美元。(3)

密歇根州公立高等教育的独特之处在于所有公立四年制大学都享有宪法自治权,在加州则只有加州大学具有宪法自治权。1850年密歇根州宪法授予密歇根大学宪法自治权,1963年州宪法又明确规定授予所有四年制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宪法意义上的自治权,公立大学也定期通过法律手段,比如诉讼案例申明其自治身份。正是由于强大的自治传统的存在,密歇根州一直没有产生像其他州那样的全州高等教育统一治理委员会或协调委员会,而是由各自的志愿协调组织——校长理事会、社区学院协会、独立学院和大学协会负责协调并处理与州政府的关系。密歇根高等教育界的大多数领导认为,在协调全州高等教育项目、避免重复和浪费方面,依赖市场力量比创建一个官僚结构成本更小,也更有效率。(4)

由于宪法自治权的存在,州对密歇根公立大学的机构使命和项目提供没有控制权,每个机构自行制定自己的使命,根据市场需要变化使命或提供项目。四年制机构的项目评估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校长理事会主办。通过校长理事会的同行评估过程,机构能够制定新项目决议,还能加强或提升项目。如果某项目在理事会同行评估过程中没有得到认同,则该项目将被取消。不过,也有例外的时候。比如,弗累斯(Ferris)州立大学在没有通过同行评估的情况下还是建立了一所药学院,议会企图控制该项目并惩罚机构,但无果,项目仍在继续运行。

宪法自治权使公立大学有权力制定自己的学费率,州长和议会如果想对学费率施加影响,必须使用预算过程或其他方式,比如税收激励。公立大学学费增长率是年度预算谈判中的一部分。但州为限制学费增长采取的税收激励措施,比如20世纪90年代后期对那些在限制学费增长的机构注册的个体实行减税,引发了公立院校领导的争议,即谁有权控制密歇根公立院校的学费?他们认为,通过减税激励对学费实施间接控制破坏了院校的自治权。最终州政府的这一措施被迫中止。

公立大学享有宪法自治权,这一传统既被尊崇,又被批判。反对公立大学自治地位者认为,正是宪法自治权促成了公立大学的高学费率,也使公立大学免于担负更大的责任。支持者则认为,正是宪法自治权确保了密歇根公立高等教育系统的高质量,宪法自治权允许市场确定学费率和决定项目的提供。尽管如此,在州官员和大学校长中间存在一个共识,即公立大学的宪法自治权在密歇根州运营良好,能很好地服务于州,尤其是在经济困难时期。密歇根州的一位公立大学校长说:“密歇根州的大学自治制度的好处是每个董事会都能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决议,这是一个集权化的委员会所不能的,这也是密歇根公立大学能够在20世纪80年代大幅预算削减中幸存下来的关键所在。”(5)

(1) Big Ten是中西部校际运动会联盟,也被称作“公立常青藤”,目前共有11个成员,分别是伊利诺伊大学、密歇根大学、明尼苏达大学、西北大学、普渡大学、威斯康辛大学、印第安纳大学(1899年)、爱荷华大学(1899年)、俄亥俄州立大学(1912年)、密歇根州立大学(1949年)和宾州州立大学(1990年),除了西北大学是私立的外,其余都是著名的公立大学。

(2) 密歇根州在1974年创建了学位补偿项目,为私立院校的普通学位、牙医学位和联合卫生学位提供学位补偿赠款,可以理解成给私立院校提供的直接资助,直到2004—2005年州预算才完全消除这一赠款。

(3) Kathy Reeves Bracco. State Structures for the Governance of Higher Education :Michigan Case Study Summary[R]. A Technical Paper Prepared for State Structures for the Governance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The California Higher Education Policy Center,Spring 1997.http://www.capolicycenter.org/michigan/michigan.html.

(4) Richard C. Richardson, Jr., Kathy Reeves Bracco, Patrick M. Callan, Joni E. Finney. Designing State Higher Education Systems for a New Century[M]. 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 Oryx Press,1999:30.

(5) Patric M. Callan & Joni E. Finney. Public and Private Financing of Higher Education: Shaping Public Policy for the Future[M]. Phoenix: ACE/Oryx Press,199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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