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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分类的基本问题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罪犯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使监狱的教育乃至人格改造获得具有科学诊断意义的前提,以避免盲目性。但这种“诊断”不是一次完成的,正如美国矫正学者所认为的,罪犯分类是一种过程,它本身就是一种矫正活动。人格最终体现于个体的行为,对罪犯的行为进行观察并作记录,是最直接的人格调查。因此,人格分析的重点是认识和确定罪犯的主要人格缺陷。对罪犯人格的定量分析完全是可能的。
罪犯分类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二、教育的前提:罪犯分类

监狱教育作为人格改造的主要实践,有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那就是罪犯分类。罪犯分类是以对罪犯的人格调查为基础的,分类的过程即人格调查的过程。人格调查与罪犯分类不仅是监狱教育的前提,而且是整个人格改造的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狱教育乃至整个人格改造的科学化程度。美国矫正学者则从更广的内涵上把握罪犯分类的意义,他们认为:第一,罪犯分类是一种认识,或一种认识罪犯的方式,通过分类对罪犯的归类,其实就是一个对罪犯特点、特征的集合确认。这种认识意义具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作用;第二,罪犯分类是一种过程,即分类是一种矫正活动。不管是基于何种目的、标准的分类,它都是矫正罪犯本身。另外,这种过程随着分类的发展,变成了一个过程,即从初始分类开始到再分类的与整个矫正过程相伴随的分类活动;第三,罪犯分类是一种矫正方式,其本身也就是管理,或处遇。分类的目的、作用、效果都与矫正本身融为一体。(67)应当说,美国矫正学者对罪犯分类的认识是完整的。但罪犯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使监狱的教育乃至人格改造获得具有科学诊断意义的前提,以避免盲目性。因为监狱教育与社会普通学校教育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它具有改造或矫正的性质,罪犯分类对于监狱教育的意义仿佛诊断对于医疗的意义,离开了诊断,医疗是不可思议的。但这种“诊断”不是一次完成的,正如美国矫正学者所认为的,罪犯分类是一种过程,它本身就是一种矫正活动。具体地说,罪犯分类是不断深化和细化的过程,它以人格调查和人格分析为基础,并与人格改造或矫正融为一体,最终达到的目标是人格改造的个别化,即根据罪犯个体的人格特征和人格缺陷,设计专门的人格改造方案,实行个别化处遇。

下面,我们就罪犯分类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简要的叙述,其中,人格调查是首要问题。(68)

一、人格调查的内容

(1)对人格生理系统的调查。极少数罪犯可能存在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生理因素异常,如发育失调、脑组织损伤、染色体畸变、内分泌功能失调,等等。对这类罪犯的改造或矫正是不能离开医学治疗的手段的。

(2)对人格动力系统的调查,目的在于调查支配罪犯行动的动因。其一,极少数罪犯可能存在社会本能缺陷,其行为特征是非社会化、孤僻、富有攻击性;缺乏基本的同情心和羞耻心、冷漠、残忍、无道德观念;其二,对罪犯的需要和动机的调查。在人格中占优势的需要是什么,需要层次高低情况,缺乏哪一种人类基本需要,占优势的需要转化为何种动机,等;其三,对罪犯文化性动力要素的调查,其中包括兴趣、信念、信仰、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理想等。这一调查的目的在于认识罪犯的精神世界状况,特别是世界观(包括价值观、人生观),更具有支配其行为的作用。

(3)对人格自我意识系统的调查,目的在于认识罪犯的人格基础。其一,少数罪犯是否存在人格异常与人格病态,如自我意识障碍、变态人格、强迫性人格、偏执型人格、多重人格等等,都由人格基础的缺陷所致。(69)其二,对于多数罪犯来说,可能并不存在人格异常与人格病态,对于他们的人格基础调查在于认识其认知特点,思维方式特征、情感和情绪特点(包括自尊心、自信心、羞耻心、情绪特征等)和意志特点。这里不排斥有些罪犯可能存在轻微的人格异常与人格病态。

(4)对人格道德良心系统的调查,目的在于认识罪犯的道德人格状况,确定其主观恶性程度。(参见第五章)

(5)对人格心理特征系统的调查,目的在于认识罪犯的气质类型、性格特征和能力(主要是智力状况)。

二、人格调查的基本手段和途径

(1)通过对罪犯的犯罪史、生活史、婚姻史、受教育史、就业史的调查认识其人格特征和人格缺陷;

(2)行为观察。人格最终体现于个体的行为,对罪犯的行为进行观察并作记录,是最直接的人格调查。行为观察可以在自然状态中进行,即在监狱日常的教育、劳动和生活中进行,也可以在实验状态中进行,即监管人员事先经过情境的设计,并进行严密的控制,人为地引起罪犯的反应,进行行为观察。

(3)谈话。这也是人格调查的最有效途径之一。通过与罪犯的谈话,我们可能认识其需要、动机、兴趣、信仰、价值观、道德、性格、能力等人格要素。谈话必须进行充分的理论准备,目的明确而又具有谈话艺术。而且,谈话是多次完成的。

(4)设计问卷。罪犯在通过各种形式(如自由叙述、选择、是非判断、评定等)回答问卷的过程中能不同程度地展示自己的人格世界,如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人生态度、兴趣爱好、需要层次、性格特征、智力状况,等。对问卷的回答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是人格调查的基本手段之一。

(5)运用量表进行人格调查。如艾森克人格量表、卡特尔16人格因素量表、明尼苏达多相人格量表、内——外向人格调查表、智力量表、兴趣调查表、气质量表、态度量表等都可以在狱内适用,成为人格调查的基本手段和途径。

(6)医学和精神病学的诊断和鉴定。

三、人格分析

人格调查与人格分析是统一的过程。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第一,人格分析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它是以人格改造为目的的。因此,人格分析的重点是认识和确定罪犯的主要人格缺陷。例如,同样导致盗窃犯罪行为发生的人格缺陷在不同的罪犯个体那里是并不相同的,有的人因为需要层次低下,贪利倾向严重而盗窃;有的人是因为能力低下,缺乏社会竞争能力而盗窃。

第二,人格分析应当坚持系统论的观点。人格是一个系统,人格的各子系统和人格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整体。罪犯的人格缺陷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与其他人格要素互相联系的。应当把罪犯的人格缺陷置于整个人格世界中去认识,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第三,人格分析不能局限于人格世界本身,应当把罪犯的人格置于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去认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罪犯人格缺陷的形成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只有在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中去进行人格分析,我们才可能深刻把握罪犯人格缺陷的形成和发展脉络,使人格改造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四,对罪犯的人格分析不仅是定性分析,而且应当是定量分析。这两者应当结合起来。对罪犯人格的定量分析完全是可能的。例如,犯罪历史的长短、初次犯罪的年龄、犯罪的次数、两次犯罪的间隔时间、受害人的数量、犯罪的后果、受教育的状况、生活恶习的深度、不良的社会关系等等,都可以进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使我们能更准确地认识罪犯的人格。例如,同样是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受贿罪,有人的是贪官污吏,性格贪婪,主观恶性程度较深;有的人则是意志薄弱者,经不起金钱诱惑而已,主观恶性程度很浅。如果不从犯罪的历史、犯罪的次数、犯罪的后果等方面作定量分析,是难以区别这两种人格的。

四、罪犯分类

罪犯的分类制度是随着自由刑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它集中体现了自由刑的发展程度,它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显著标志。罪犯分类的科学性程度越高,标志着监狱工作的科学性程度越高。把男犯与女犯、少年犯与成年犯、初偶犯与累惯犯、重刑犯与短刑犯、精神异常的犯人与精神正常的犯人分离监禁,是基本的和初级的罪犯分类。“从19世纪后半叶到20世纪,由于自然科学以及其他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如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教育学、生物学等学科的日益发展,也促使有关犯罪的诸学科如犯罪生物学、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的发达,以对付当时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因而不仅使犯罪的原因及对策的研究进入科学的新途径,而且在受刑人的个别调查与诊断及分类处遇的技术上,也有了科学的革新。……20世纪的科学的分类制度,是运用各种实证科学的知识和技术,对受刑人的全部人格,进行科学的个别调查,并根据其结果,实施综合性科学的分类处遇,使受刑人的处遇科学化和个别化。”(70)罪犯分类的标准是多元的,采取何种分类标准则应根据分类的目的而定。以人格改造为目的的罪犯分类,则应当以罪犯的人格本身作为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我们称之为“罪犯的人格分类。”然而,人格分类是最为复杂、操作难度最高的罪犯分类,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格世界本身是极为复杂的系统:第一,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格是难以作清晰的分类的,或者说,人格分类总是过渡性的、暂性的、难以最终完成的。因为人格显示个体之间的差异,不存在人格完全相同的个体;人格分类是不断的细化过程,其最终结果是人格的个体化。第二,如果说人格能够分类,是因为某些个体之间在人格的某些特征上是相近的,我们选择了人格的某些要素作为分类依据和标准。然而,人格是多系统、多要素组成的复杂世界,究竟应当选择何种要素作为分类标准呢?可见人格分类本身也是多元的。(71)

我以为,罪犯的人格分类是一种总体性的分类,即在分类过程中以社会中大多数常人的社会化人格作为参照,对罪犯的人格作出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描述。但是只强调总体性,就会使人格分类过于模糊。所以,在总体性的分类中应把某些人格要素作为主要的分类依据。我们选择道德人格作为其中主要的分类依据。因为人格改造的最基本目的在于使罪犯改恶从善。因此,从道德人格的角度认识罪犯的人格,并以此作为罪犯分类的主要标准,就捉了罪犯分类的主要矛盾。由于社会化并不仅仅是道德人格的社会化。因此我们还应当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罪犯人格社会化程度进行完整的认识和描述。在第四章里,我曾认为罪犯的人格可以分成四大类,并对每一类罪犯的人格作了简要的、初步的分析。(见表4.1)在这里作进一步的阐述:

(1)正常人格。所谓正常人格,也可称为社会化人格,即社会大多数成员共同具有的人格状况或人格水平。应当承认,在罪犯中存在比较小的一部分人,他们的人格是正常人格。在通常情况下,他们关心和遵从社会规范,能内化社会的价值观念,能遵纪守法。他们的道德人格与社会大多数相比并无差异,不存在主观恶性。他们的需要结构比较完整,有自尊等高级需要;人格基础也比较完整,在通常情况下有较强的自我理性认识;他们并不存在极端自私等六类严重的性格缺陷(参见第四章),智力正常。他们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人格缺陷,然而,这些人格缺陷比较轻微,并不足以使他们偏离社会化。他们的犯罪,或是因为过失犯罪,(在事先未能预见的情况下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或是因为激情犯罪(一时难以自控情绪);或是因为在金钱或美色的诱惑之下理性的暂时丧失、感情的一时冲动、意志的偶而失控而失足。一般来说,这部分罪犯的犯罪是偶然的,比较轻微的。在犯严重罪行(如杀人、伤害)的罪犯中也有极少数正常人格的人,他们是在遭遇了生活中的不幸,作为受害者经受难以承受的客观逼迫力的压迫,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犯了罪,产生了攻击性的暴力行为。一般来说,正常人格的罪犯对自己的犯罪都有深刻的认识和真诚的忏悔,在狱内有自觉而良好的改造表现,出狱后的重新犯罪可能性极小。

(2)不良人格。所谓不良人格,也可称为偏离了社会化的人格,即他们的人格状况和人格水平低于社会大多数成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比较明显的人格缺陷。这是在罪犯中占比重最大的一部分人。他们不关心社会规范,忽视社会的价值,只关心自己,比较自私。他们的道德人格低于社会大多数人,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恶性。在他们的需要结构中,高级需要发育不良,需要层次低下,精神世界比较空虚。他们的人格基础比较薄弱,容易产生非理性冲动。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性格缺陷,如自私、贪婪、懒惰等。他们的智力正常,但其中不少人缺乏学习能力或适应能力。他们的犯罪,是社会不良因素与其不良人格相互作用的结果。受教育太少,生存能力不强,缺乏技能、经济收入微薄、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等等是导致他们犯罪的客观原因。对于这些人的犯罪,社会应承担必要的责任,因为在良好的社会因素和社会环境作用下(例如,使他们受到教育,学到谋生技能,经济条件得到改善等),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可以避免犯罪。

(3)严重不良人格。所谓严重不良人格,也可称为严重偏离了社会化的人格,即他们的人格状况和人格水平明显低于社会大多数成员,人格缺陷严重。这是在罪犯中占比重较大的一部分人。他们以自我为中心,无视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观念。他们的道德人格低下,主观恶性程度较深。在他们的需要结构中,生理需要或物质需要畸形发展,奉行极端自私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他们的人格基础薄弱,经常产生非理性冲动。他们的性格缺陷比较严重,如极端自私、贪婪、虚伪、懒惰、放纵,甚至残忍。在这部分罪犯中,有些人智力低下。具有严重不良人格的人,他们的犯罪,固然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与不良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有关,但主要因素则存在于其人格之中。他们的犯罪是自觉的、主动的。他们的人格很容易发生矛盾变态,从人格缺陷发展和转化为犯罪的动机和行为。由于其严重的人格缺陷,使其犯罪具有很大的必然性。

(4)犯罪人格。所谓犯罪人格,也可称为反社会人格,其人格特征与本质与社会大多数人完全不同,具有明显的背离社会、反社会的犯罪倾向。这是在罪犯中占比重很小的一部分人。他们的道德人格极为低下,主观恶性程度极深。他们之中的不少人是社会本能缺陷者,缺乏人类基本的同情心和羞耻心,缺乏社会道德观念,具有高度的攻击性,容易产生暴力;其中有些人虽不存在社会本能缺陷,但在长期的犯罪生涯中形成了与社会大多数成员完全不同的人格特征,性格残忍,感情冷漠,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持轻蔑的态度。具有犯罪人格的人主要见于以下几类罪犯:存在社会本能缺陷的反社会人格障碍者,职业犯罪人,恶习难改的累犯和习惯犯罪人,长期生存于犯罪集团或黑社会中的犯罪人。

由于人格世界的复杂性,对罪犯人格的分类在总体上具有相对性和模糊性,但如果抓住了道德人格分析这一主线,并借助于量化的手段,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也就不难分类了。

五、监狱分类

监狱分类与教育模式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因为不同类型的监狱,其教育模式也并不相同。(72)监狱分类取决于罪犯分类。当女犯与男犯分离监禁、少年犯与成年犯分离监禁、重刑犯与普通犯分离监禁、精神异常的犯人与精神正常的犯人分离监禁时,也就形成了女子监狱、少年犯管教所、重刑犯监狱、精神病监狱等监狱类型。与此同时,许多国家还根据罪犯不同的人身危险程度把监狱分为低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19世纪末以来,西方首先创立了无围墙、铁栅等安全戒备的开放式监狱。罪犯分类应当同监狱分类相结合。日本的罪犯分类标准设有“收容分类”和“处遇分类”两大类型,新入监的罪犯接受人格调查以后被确定收容分类级,被移送相应的监狱;再根据分类调查中确定的处遇分类和处遇方案,接受分类处遇。(73)这种系统的、分层次的、将收容与改造(或矫正)结合起来的罪犯分类模式是值得借鉴的。我在上面将罪犯分成四种人格类型,是以收容分类为目的。将人格状况(主要是道德人格)相近的罪犯收容于同一监狱,不仅可以防止不同人格状况的罪犯之间的恶习传染,而且可以因罪犯人格状况相近而实行统一的管理。因为一般来说,人格状况越好的罪犯,其主观恶性程度越浅,人身危险性也越小,就可以对他们实行比较宽松的管理;反之,人格状况越不良的罪犯,其主观恶性程度越深,人身危险性也越大,就应当对他们实行比较严格的管理。正常人格的罪犯可以收容于低度戒备监狱,其中改造表现良好者可收容于开放式监狱;不良人格的罪犯可以收容于中度戒备监狱,其中改造表现良好者可收容于低度戒备监狱;严重不良人格的罪犯可以收容于高度戒备监狱,其中改造表现良好者可收容于中度戒备监狱;具有犯罪人格的罪犯则只能收容于高度戒备监狱中的严管监区进行更为严格的管束。

从人格改造的角度看,监狱分类不仅仅是少年犯与成年犯、女犯与男犯、重刑犯与短刑犯等的隔离监禁,也不仅仅是以戒备程度高低为标准分类,而且应当向专业化分类的方向发展。所谓监狱的专业化,是指监狱发展和形成了对某一种类型的罪犯的教育改造专长,形成了自身的专业特色。(74)监狱的专业化是分类的一个更深层次,它与罪犯的改造处遇分类是相一致的。(75)

德国开放式监狱:鉴定个性

这类监狱的特征是:在正常情况下,取消对罪犯的直接监视;虽然禁止犯人逃跑,但基本上不采取防止罪犯逃跑的严密措施,监房的门昼夜不上锁,监狱大门敞开;罪犯在狱内可以自由活动。设立开放式监狱的目的不是为了优待犯人,而是改造他们。开放式监狱可以缓解罪犯消极绝望的抵抗情绪,减轻其思想压力,避免剥夺自由产生的有害后果,唤起他们参与行刑的热情和诚意。哪些罪犯可以在这样的监狱服刑?德国与中国的行刑制度不同。罪犯的年龄、刑期长短、犯罪的性质和种类、是否有犯罪前科,这类因素对于中国的行刑制度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但德国最为注重的却并不是这些因素,而是罪犯的个性,即人格。在行刑上,德国最为注重对罪犯的个性研究,包括对罪犯的工作环境、社会环境和生活环境的研究。是否符合在开放式监狱服刑,主要取决于对罪犯所作的个性鉴定。例如故意杀人犯罪,由于罪行严重、刑期较长,在中国一般必须在管理严格的监狱服刑;而在德国,则根据对其犯罪原因、犯罪动机、人格特点的鉴定,如果认为他们不会再对社会构成巨大危险,也可以在开放式监狱服刑。

资料来源:《外国监狱史》(潘华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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