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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举制对当代廉政文化的启示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前社会的各种腐败问题中,尤以考试腐败的问题最为广大民众所关注,也最令人们痛心疾首。在中国历史上绵延1300年之久的科举考试制度,不仅是千余年封建政治和古代文化的重要基石,而且被誉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为世界文明史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对古代科举制的得失利弊进行深入的考察和反思,对于我们今天的廉政文化建设尤其是考试腐败问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古代科举制对当代廉政文化的启示——以考试腐败问题为切入点

袁 韵

摘要:当前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等各级各类考试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是各种腐败问题中最为民众关注、也最令人痛心疾首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考试形式选拔官吏的国家,现代西方国家的文官考试制度正是肇端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对古代科举制的得失利弊进行深入地考察和反思,继承和发扬科举文化的“至公”精神,对于我们今天的廉政文化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科举制度 廉政 考试 腐败

在当前社会的各种腐败问题中,尤以考试腐败的问题最为广大民众所关注,也最令人们痛心疾首。在每年持续升温的公务员考试中,那种早已内定好人选,然后量身定制出招聘条件的所谓的“萝卜招聘”屡屡被媒体曝光。在每年高校的研究生招考中,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所谓潜规则、暗箱操作也层出不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沉痛地说:“一个社会,哪怕再烂,招考公务人员,吃国家饭的人,总得讲究一点最后的脸面。过去王朝时代,到了末期,什么都不讲究了,吏治腐败到了家,但科举考试,还是能按规矩走。如果连科举都可以随便操作,那么王朝几乎马上就要崩了。因为这样的考试,是一个国家最后的希望,连这个希望都没有了,人们就会对政府绝望了。所以说,在过去人们眼里,考试是国家的名器,别的可以胡来,名器不能。”[1]是的,考试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前途命运,更关系到国家的人才选拔与长治久安,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中国是世界上最早采用考试方式选拔官吏的国家,现代西方的文官考试制度正是肇端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事实上,包括高考、公务员考试在内的现代各种考试制度都蕴含着科举考试的文化因子。在中国历史上绵延1300年之久的科举考试制度,不仅是千余年封建政治和古代文化的重要基石,而且被誉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为世界文明史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对古代科举制的得失利弊进行深入的考察和反思,对于我们今天的廉政文化建设尤其是考试腐败问题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科举的生命力:至公精神

科举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既是统治者拉拢英才驱策志士的重要手段,也是知识分子实现其治平理想的几乎唯一的途径。科举制度虽然在1905年被废止,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但是,无可否认,科举制曾对古代中国的政治、文化、教育发挥过积极的历史作用,历代多数政治家都是经科举而登上历史舞台。那么,为什么科举制度能够延续漫长的1300年之久、成为隋唐宋元明清几个朝代选拔人才的“永制”?应该说,科举之所以保持了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它的精髓就在于体现了平等、公开、择优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考试的“至公”精神。

科举制度“至公”精神的思想文化渊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春秋战国时期举贤任能的思想。孔门师生提出“学而优则仕”、“举贤才”(《论语》),墨子提出“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墨子》),都将学识、才能的优劣而非出身之贵贱作为入仕为官的标准。然而,在科举制度实行之前,无论是夏商周时期的世卿世禄制度、汉代的察举制度,还是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官员的选任基本上都被权贵所操纵,是基于出身门第的高低而不是个人的贤能。直到隋唐时期创立的科举制度实行以来,这种“尚贤任能”的主张才真正得以实现。具体而言,科举的“至公”精神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在应试资格方面,科举制度允许士人“投牒自举”,自由报考,士人可以真正不分贫富贵贱、门第高低(除工商之外),平等地参与考试,而不像汉代察举制下只能被动地由地方长官推荐。总的来看,科举制从隋唐发展至明清,在应试资格方面呈现出越来越自由宽泛的趋势。在清代,童生只要出身清白,没有冒籍、顶替、匿丧等不良行为者,均可报考。由此,科举得以向全体平民开放,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士人应试权的平等。

其次,科举制度产生以来,在考试制度的制定上日渐严密化与客观化,从制度和法律的层面保障了科举作为国家抡才大典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宋代是科举走向规范化、严密化的重要发展阶段。唐代科举考试尚不够规范和严密,“通榜公荐法”的实行,为请托之风开了后门。宋太祖赵匡胤禁止“公荐”,也就完全排除了科举制度中残留的荐举因素,从而保证了科举以考试取人的单纯性和公正性。别头试、锁院制度的建立,尤其是糊名、誊录法的普遍实行,使科举考试完全排除了阅卷打人情分的因素,“一切以程文为去留”[2],使科举的公平性、客观性进一步得到保障,堪称科举史上的一大创举。欧阳修曾说:“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论逐路取人札子》)这个评价是相当中肯的。

朱明王朝建立之初,在人才选拔方式上曾经历了荐举—科举—荐举—科举的几次反复与比较,发现荐举由于缺乏可以衡量的客观标准,难以杜绝任人唯亲、假公济私的情况,最终遂将科举定为“永制”,成为此后500年明清两代的取士制度。为确保“至公”,明代制定了极为严密的贡院规制,从考官的选任、考生入场的搜检到考官阅卷,都有极为严格细密的规定。包括后来为人诟病的八股文的考试形式,其实其初衷也是为了使试卷标准化,使得“文有定评”,有助于考官公平阅卷。礼部郎中高桂称:“我朝二百余年公道,赖有科场一事。”[3]这正是对明代科举至公精神的褒扬。

如果说发展上升时期的科举制度之所以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是由于对“至公”原则的保障和维护,那么,科举在清末积重难返而最终走向衰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由于科举的种种腐败。尽管清代统治者为“遴选真才,摒除弊窦”而颁布了条文细密的《钦定科场条例》,但科举的巨大利益诱惑还是驱使很多人为了荣华富贵而不惜投机冒险,企图通过舞弊实现其金榜题名的梦想。而在各种科场舞弊形式中,最为人们所痛恨的则是由于考官腐败造成的所谓“通关节”,即考生和入场考官互相勾结进行舞弊。《清史稿》称:“交通关节贿赂,厥辜尤重。”整个清代多次发生考官舞弊造成的科场大案,尤其是到了清代中后期,甚至到了科举关防越严格,科场舞弊越严重的地步,日趋腐朽没落的封建统治者已经无力维系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清末科举之所以最终被废止,其中固然有以八股文为文体的考试内容和形式迂腐僵化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等原因,但科场腐败的严重使得科举的公平、公正难以维系,同样也是其中无法忽略的重要原因。

二、科举制的当代启示

纵观科举制度1300年的历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科举的生命力在于对“至公”原则的维护和保障。在元明清专门的科举考试场所贡院内,都有一座叫做“至公堂”的建筑,它正是科举公平性的象征。同样,现代的各种考试,也只有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发挥考试所应有的效用。古代科举制度在至公原则的保障上,可以给我们提供颇多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一)以考代荐,慎用推荐法

在当今的高考、考研等各类考试中,几乎都有人积极主张或提议采用推荐或者考试与推荐兼行的办法。如针对应试教育的弊端,关于高考存废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息过;在现今的研究生招生中,不需要考试而直接被推荐保送读研的所谓“保研生”名额也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在研究生招生总数不变的情况下,本校“保研生”的增多,自然意味着外校其他考生竞争的压力更大,录取的机会更少。采用推荐法,固然可以纠正以一考定终身、一切皆取决于临场发挥的弊端,但由于缺少客观标准,很容易受招考者本人主观意志的操纵,从而为考试腐败的滋生大开方便之门。

事实上,关于考试与推荐的优劣问题,1300年的中国科举史已经向我们做出了最好的回答。汉代的察举制就是一种典型的推荐制,结果却形成了“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的局面。唐代的通榜公荐制则是一种典型的考试加推荐的制度,结果成为朝廷权贵人情请托、培植私人势力的手段。历史一再证明,“在古代中国这样一个深为人情、关系、面子所累的国度,以荐举为核心的任何一种选才方法或制度最终必然出现权贵把持、徇私舞弊之弊病”[4]。正因如此,宋太祖登基后通榜公荐制被严加禁止,此后随着科举考试制度的逐步完善,荐举因素被完全废除,这正体现了历史的进步。考试未必是一种最完美的制度,但却是迄今为止基于人性的弱点而创立的一种最公正的制度。“某些人似乎更多地看到了考试制度的各种弊病,因而患了历史健忘症,忘记废除考试制必然带来的更大的弊病,甚至荒诞不经、费尽心机要为当年的‘推荐制’寻找某种‘合理性’,想再以此来补考试之弊,的确是吃错了药”[5]。知古鉴今,我们认为,现今的各类考试,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本身的客观公正性,慎用或尽量不用推荐制。

(二)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科举至公精神的保障,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历代统治者对各项科举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宋代的《亲试进士条例》(1007)、《考校进士程式》(1007)等一系列科举法规的制定,标志着中国科举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时期。明洪武十七年(1384)颁布的《科举程式》,正式确立了从童试、乡试到会试、殿试的三级考试制度。我们从《明会典·科举》所载的明代贡院规制来看,从考官的选任、点名、搜检等各项考场关防到阅卷制度,各项科举规制是相当周密的。清代的科举制度较之前代更为完备。清代所指定的《钦定科场条例》,论者称:“其细密严谨的程度世所罕见,其中对防止舞弊的规定可以说是密不透风、水泼不进。”[6]此外,清代还设立了磨勘制度,也就是对从出题、内帘官的阅卷、外帘官的誊录、对读等科举考试的各个环节进行复查,这其实是一种针对科场腐败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诚如《清史稿》所云:“盖自磨勘例行,足以纠正文体,抉剔弊窦,裨益科目,非浅鲜也。”

当前公务员考试制度中被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各种“萝卜招聘”,以及面试环节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使得本应神圣的考试成了冠冕堂皇的幌子,严重损害了政府的信誉,引起了人们的公愤。我们认为,建立细密完善的法制法规和监督机制,辅之以严厉的法律惩治手段,也是保障当今各级各类考试公平性、保障考场清廉的基本途径。尤其是对于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中主观性较强的面试环节,更应该制定客观的、公正的、操作性强的标准,尽可能将录取标准细化、量化、规则化,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主考者以权谋私打人情分。当今考试腐败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呈愈演愈烈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尚不够细密完善,尤其是对腐败者、作弊者的惩处力度不够,不足以对当事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一旦黑色、灰色交易被曝光,往往也只是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了事,对当事人缺乏更严厉的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措施。当腐败者为不正当交易所付出的高昂代价远远大于他们从中得到的收益时,权衡利弊得失,他们自然会收敛止步。

(三)具体措施上的借鉴

历代统治者为防止科举考试中可能出现的种种腐败问题,所采取的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在今天也颇有借鉴意义。

如唐宋时期的别头试,就是为防止考官子弟作弊而专门设立的。所谓别头试,即为知举官以及与科举考试相关人员的子弟、亲属专门安排的考试。清代为防止科场腐败而创设的许多制度对我们更富有启示意义。如官民分卷的制度,由于官员子弟录取数量较多,及第比例远远高于普通士人,颁布实施了乡试官民分卷的制度,并规定了乡试官生卷的录取比例。这一举措体现了朝廷“怜恤寒畯”以及遏制官员腐败的廉政意识,为贫寒士人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为避免科场上的徇私舞弊,清代还实行了严格的乡试、会试回避制度。《钦定礼部则例》规定:“乡、会试入场官员之子弟及同族,除支分派远散居各省各府籍贯迥异者,毋庸回避外,其余虽分居外省外府在五服之内,及服制虽远聚族一处之各本族,并外祖父翁婿甥舅,妻之嫡兄弟、妻之姊妹,夫妻之胞侄……本身儿女、姻亲,皆令回避,不得与试。”此外,针对科场舞弊案,嘉庆年间还形成了完备的乡试、会试复试制度,有效地遏制了考官徇私录取、考生冒名顶替等腐败现象。

总之,无论是唐宋时期的别头试,还是清代的官民分卷、回避和复试制度,都体现了统治者坚决预防或惩治科场腐败、切实保障平民阶层的利益、维系科举至公的理念,这无疑对我们今天惩治考试腐败提供了有益的启发和借鉴。比如在当今的公务员考试中,对于领导干部子女或亲属应试,我们是否也可以特殊情况特殊对待,适当地借鉴古代科举制中的别头试、回避、复试的合理办法,既能做到举贤不避亲、不至埋没其中真正的人才,同时又有效地遏制腐败,让其他考生心服口服?

结语

从某种意义上说,考试的公正与否是社会公正与否的晴雨表。明代御史魏允贞说:“科举,天下之公……科举而私,何事为公?”[7]在当前尚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别、城乡差别的社会现实下,对于没有任何社会背景和社会资源可言的普通平民和弱势群体来说,考试就是他们改变自身命运的唯一的机会和出路,是他们唯一的盼头和最后的希望。如果我们的考场任由潜规则大行其道,这个社会将会是乌烟瘴气,一地鸡毛。继承和发扬古代科举文化的“至公”精神,加强法律监督和制度建设,对考试腐败问题进行毫不留情地惩治,理应成为当今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

【注释】

[1]张鸣.萝卜招聘与人心世道[BLOG].http://blog.sina.com.cn/zhangming1,2012-03-21

[2]陆游.老学庵笔记[M].上海:上海书店,1990

[3]王世贞.弇山堂别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5

[4]郑若玲.科举学:考试历史的现实观照[J].厦门大学学报,2000(4)

[5]雷颐.珍惜考试[J].大学生,1997(10)

[6]刘海峰.中国科举史[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6:228;354

[7]张萱.西园闻见录:礼部·选举科场[Z].南京:哈佛燕京学社,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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