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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里的教学科研人员是教授吗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考核基础上按照教师职称的要求给予晋升。大学本科及研究所的教师可在研究生院兼职。日本大学实行教师任期制改革的主要做法是:教授、副教授和其他教学研究人员各有一定的任期。由于日本政府并没有规定教师任期制的实施办法,而且政府还将是否实行教师任期制的权力交给了各大学,所以各大学的做法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三、实行严格的教师晋升制度

日本高等学校根据《学校教育法》和《大学设置基准》规定,对各种职称的教师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经教授会和校评议会给予职称晋升。每学年对教师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尤其考核教师的教学效果、学术水平和工作态度,了解教师的科研成果,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表现不良、工作不负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在考核基础上按照教师职称的要求给予晋升。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标准如下:

(一)研究生院教师资格

各大学的研究生院和独立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院设置基准》规定,配备各研究科和各专攻领域教学和科研所必需数量的教师。大学本科及研究所的教师可在研究生院兼职。按规定研究生院教师资格如下:(1)负责硕士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在科研工作中有成就,并在其负责的专业范围有一定科研指导能力,或在艺术、体育专业方面有特长。(2)负责博士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在研究工作中有卓著成绩,并在其负责的专业范围有高度的科研指导能力。

(二)大学教师资格

根据《大学设置基准》规定,在大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设置必要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其具体资格如下:(1)教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认定为具有相当于博士学位者;认定为具有相当于博士研究业绩者;在大学有教授经历者,在大学具有副教授经历并认定有教育研究业绩者;在旧制学校具有五年以上教授经历并具有教育研究业绩者;在艺术、体育等方面有特殊技能并具有教育研究业绩者。(2)副教授必须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专职讲师资格;在大学任助教三年以上者,或担任相当于助教职务并认定为具有教学研究能力者;具有硕士学位或在大学研究生院学习三年以上,并认定为具有教育研究能力者;在旧制学校任教授三年以上,或任副教授和专职讲师五年以上,并认定为具有教育研究业绩或有教育研究能力者;在研究所、试验所、调查所任职五年以上并有研究业绩者。(3)在日本大学里专职讲师是少数,大多从校外聘请,称为兼职讲师,多由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者充任;或认为在其他特殊专攻领域具有教学能力者。(4)助教大多由具有学士称号者充任;或认定为具有学士同等能力者充任。近些年来,助教大多由研究生院硕士毕业生充任。只有少数的本科优秀毕业生充任助教或教学辅助人员。

(三)晋升的审批程序

日本高等学校招聘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办法。若教授、副教授有缺额或需要增设讲座时,事先登广告,公开募集。校内外教授、副教授均可应聘。应聘者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本人资历、学历、工作成绩、科研成果(即公开发表的著作、论文及业绩目录卡,或本人研究计划等)。将这些材料交给招聘单位的教授会审议。教授会推出五人组成评选委员会,评选之后,再由教授会投票表决,获超过半数以上赞成票者,再报校评议会审核通过,国立大学报文部省审议委员会审核批准。讲师和助教按照资格由教授提名,校长任命,也有通过公开募集的办法挑选并加以任用的。

日本教师任用制度的特征一般可概括为:第一,教师的任用及升级采用“选考”方法。所谓的选考,即指教师的任命权者(教育委员会等)不是采用只看考分的竞争考试,而是根据一定的选考标准(如当教师需有教师许可证、适应能力)和教师的供需情况妥善地选考、任用教师。第二,学校校长的“意见具申”法规化。意见具申就是校长向学校的任命权者详细地提出对新任教师及其他教师的意见(如工作情况、任免事项)。这种意见与其说是校长个人的意见,还不如说是全校教师意向的体现。学校的任命权者应该尽可能尊重校长的意见。第三,市盯村教育委员会的“内申”制度法定化。“内申即指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根据市盯村教育委员的内部报告对由公费负担的教职员的任免和人事安排等作出决定”(31)。第四,由公费负担的教职员具有公务员身份,由都道府县公费负担的教职员属于地方公务员。第五,经过有条件的选拔任用的教师还要有一段试用期间,即让新任教师担任实际的教学工作,根据试用期间的实际表现然后作出评价,合格者方可被任用为正式教师。

(四)教师的任期制度

传统上,日本国立和公立大学教师属于国家教育公务员,终身任职。“终身任职制导致大学教师队伍出现了一些消极的现象,如近亲繁殖,有的大学、学部教师中本校毕业生率高达70%~80%;论资排辈,青年教师长期跟随教授,教师之间难以开展学术竞争和批判;流动性差,大学难以延揽国内外优秀人才。正是教师队伍的超稳定状态造成了大学教学、研究的封闭性,缺少活力,空气沉闷。”(32)为了提高大学教师的流动性,增强教育、研究的活力,使大学在国际上更具竞争力,日本政府于1997年通过了《关于大学教师等的任期的法律》,开始在大学教师中实行任期制。东京大学和神户大学分别在新领域创造科学研究科和医学研究科先端应用医学专攻及微生物疾病研究所试行了教师任期制。与这两所大学类似,其他40余所大学大多在部分学科的教师中实行了任期制,只有少数大学在全校推行了这一改革。

日本大学实行教师任期制改革的主要做法是:(l)教授、副教授和其他教学研究人员各有一定的任期。在很多大学,教授的任期长的达到10年,其他短的3年、5年不等;一般都可以再任,但各校对再任的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2)打破大学教师不能聘任外国学者的传统,面向国内外聘用优秀人才。(3)制定具体的教师任职条件,使各类教师聘任都有确定的标准。(4)制定明确的教师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对任期届满的教师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效(包括教学、科研和管理等)进行审核检查,以决定是否续聘。(5)各校一般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推行教师任期制。(6)各大学一般都选择研究机构试点,在承担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中实行教师任期制。由于日本政府并没有规定教师任期制的实施办法,而且政府还将是否实行教师任期制的权力交给了各大学,所以各大学的做法差别很大,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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